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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吉林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9月前
关于印发《吉林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4〕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应急局、政数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全省各监狱: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儿童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民政部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民发〔2023〕62号)和民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61号)要求,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网信办等十七部门决定,自2024年至2026年开展吉林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吉林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9日

  

  

吉林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健全基层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增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福祉,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把握儿童福利工作的政治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儿童优先的基本原则,顺应新时代儿童身心发展特征,以保障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为基础,以营造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良好环境为目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到2026年,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明显提升,监护体系更加健全,安全防护水平显著加强,以需求为导向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支持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更加坚实,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氛围更加浓厚,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态势持续巩固,儿童福利领域风险隐患得到有效化解,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保障。

  二、服务对象

  (一)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时限一般指连续6个月以上,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外出务工地点一般指跨县域,对于设区的市,务工地和户籍地均在核心城区的,则不在统计范围;无监护能力一般指符合重残、重病、失联、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情形,经综合判断,确实难以履行监护职责。

  (二)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包括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和监护困境儿童。

  1.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残疾(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下同)或重病(病种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因残疾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包括低保和特困家庭儿童、建档立卡家庭儿童、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他家庭困境儿童。

  2.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其他自身困境儿童。

  3.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括孤弃儿童、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侵害儿童、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儿童和其他监护困境儿童。

  要重点关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中的农村单亲家庭儿童,将其纳入关爱服务范围。

  三、任务举措

  (一)实施精神素养提升行动。

  1.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普法重点群体,根据不同儿童群体特点,结合“八五普法”“开学第一课”“六一儿童节”“12·4”宪法日等,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法治进校园、法治进乡村等活动,广泛宣传儿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用好民政部门摸排掌握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提高法治教育的精准性、有效性。教育部门要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从严格落实德育课程、发挥其他课程德育功能、用好地方和学校课程等方面,发挥课堂教学在育人中的主渠道作用,利用节庆纪念日、仪式教育活动、校园节(会)、团队活动等,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教育活动,以鲜明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团委要组织开展“青春心向党·普法我先行”活动。妇联要组织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走进纪念馆、红色景区、烈士陵园等,开展红色主题教育活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心理关爱服务。各相关部门要依托托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之家、少年宫、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民政服务站(社工站)、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协同搭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平台,综合运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监测、及早有效关爱、畅通转介诊疗、强化跟进服务等多方面举措,全面提升心理健康关爱服务质量和效果,逐步建立健全新时代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学校要对照《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对留守、贫困、流动、单亲、残疾、丧亲等学生给予重点关爱,帮助他们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助、互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挫折和困难;结合相关课程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版块和学时,通过团体辅导、心理训练、问题辨析、情境设计、角色扮演、游戏辅导、心理情景剧、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作用,加强儿童精神专科和心理咨询门诊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心理咨询室;定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儿童福利领域社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健康业务培训,提升其对儿童心理问题识别、引导和关爱服务能力。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定期对机构内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为有需求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他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发现儿童可能存在心理异常或行为失当的,要引导、协助家长向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寻求专业帮助,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畅通与家庭、学校、社区、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之间的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等对于就诊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要提供规范诊疗服务。卫健部门要开展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质控检查,持续推进提升精神科医疗服务能力。团委要大力推动实施关爱困境青少年社工服务项目,为困境青少年提供综合素质拓展、学业辅导、情绪疏导、心理解压等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相关部门要评估本地儿童及其家庭特点和需求,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针对性的筹划设计各类生动有趣、富有内涵、家长儿童喜闻乐见的活动和服务。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后服务育人功能,动员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积极参与劳动体验、环境保护等各类社团活动和兴趣小组,不断充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文化生活,以“时事新闻课”“八个一”河湖长制、“五个一”垃圾分类主题教育活动为重要载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等课外实践活动,增强活动的丰富性和吸引力。团委要实施红领巾社会实践营项目,依托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通过设计冰雪体验季、农耕实践季、丰收劳动季等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体育教育、劳动教育、职业体验教育。妇联要开展“爱心敲敲门·送爱到你家”巾帼志愿服务行动,依托亲子阅读基地等,组织开展亲子阅读分享、阅读指导等活动。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开展“探秘家乡非遗”“生命与安全”主题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监护提质行动。

  4.强化监护职责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儿童,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对于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予以劝阻、制止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导致儿童处于危困状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处置各类监护侵害行为,同时,在保护好儿童隐私的前提下,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强化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妇联要会同教育部门通过好家风故事宣讲、家庭教育讲座等形式,提高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及其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组织大学生志愿者走进社区开展儿童早教知识普及、看护陪伴等志愿服务活动,加大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监护支持力度。(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委托照护制度。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家庭监护监督和评估工作。在确定留守儿童委托照护人时,儿童主任要劝导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儿童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方面综合考虑,首选与儿童关系良好、照料能力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的亲属。在签订委托照护协议前,要听取了解具备一定认知判断能力和意愿表达能力儿童的意见,并解释受委托照护人的责任。在委托照护期间,儿童主任要与儿童父母、被委托人保持常态沟通,加强对其履行监护责任、委托照护责任的指导、帮扶,并鼓励外出务工父母了解家乡的就业资源,积极促成其回乡就业,陪伴儿童成长。如被委托人由于不良嗜好、管教方法不当等原因影响监护质量,儿童主任应进行劝导;若情况仍未改善,儿童主任应与儿童父母及时沟通,更换被委托人;若父母和被委托人拒绝采取任何改善措施,儿童主任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同时,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训诫措施。(省民政厅负责)

  6.加强监护干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侵害儿童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与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要畅通涉及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检举、控告或报告渠道,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教育部门要推进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全覆盖。学校要加强校园法治环境建设,依托系统现有资源加强对校内学生不良行为矫治教育,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时,立即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公安机关要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儿童遭受不法侵害,特别是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民政部门要履行好临时监护职责,因人而异、一案一策关爱服务儿童,防止“二次伤害”;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单位强化对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检察院要健全完善“一案八查”办案机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类案件,要实质性融合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推动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全面均衡开展。法院、检察院审理案件中发现相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职不力等情况,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政府兜底监护。民政部门要持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工作,2025年底前,全面实现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目标;根据儿童特点和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孤儿成年后安置制度。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好长期监护职责,确保“应收尽收”,如发现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配备适应儿童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彩票公益金,足额列支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经费,通过提升机构服务能力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做好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期间的生活、教育、医疗、心理健康等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相关工作。(省民政厅负责)

  (三)实施精准帮扶行动。

  8.开展摸底走访建档。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居住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摸底排查,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规范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档案管理,每季度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每年开展一次档案抽查工作。要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结合儿童及其家庭实际情况开展入户走访,对于监护状况较好的,每三个月入户走访一次;对于监护状况一般的,每个月入户走访一次;对于家庭贫困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服刑和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私自收养的儿童、农村单亲家庭儿童以及无户籍、失辍学、重病、残疾、有流浪经历等监护风险较大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要重点关注,加大走访频次,准确记录儿童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医就学、关爱活动等情况,及时了解反映和协调解决困难诉求,并整理好工作日志;对于发现有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儿童,两地民政部门要协调明确关爱服务工作的责任分工。(省民政厅负责)

  9.强化救助保障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运用各项政府救助和福利政策,同时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和综合帮扶工作。对于各部门政策已经覆盖,但儿童及其家庭仍面临现实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部门间个案会商,科学评估制定长效关爱措施。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资源链接,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儿童申报相关公益慈善帮扶项目,如团委“吉青·关爱青少年助学救助项目”,残联部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省慈善总会“点燃希望”困难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项目、“生命之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助项目、“童在蓝天下”困境儿童救助项目和佑苗爱心基金儿童大病救助项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综合考虑儿童及其家庭实际困难,主动救助、主动服务。卫健部门要全面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确保筛查率稳定达国家标准以上;要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病例的随访、确诊、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要会同残联部门监督管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定点医院,确保项目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团省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教育帮扶能力。各地要建立健全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县级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指导本系统基层工作人员加强走访摸排,核查各学段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基本情况,发现有辍学风险、疑似辍学和辍学的儿童,要合力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制订个性化教学计划,建立学校教师、志愿者与学业困难儿童“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加大关心关爱力度,帮助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常态化做好控辍保学等教育保障工作,确保具有学习能力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部接受义务教育。符合资助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教育资助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慈善救助圆梦大学”等项目资助范围。具体工作程序中,要注意尊重儿童人格尊严,保护好儿童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宜设置公开、公示环节。(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生活关爱服务。民政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党员干部在重要节假日等时间节点,走访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和基层儿童活动场所,慰问服务对象,看望儿童主任等一线工作者,了解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现状和现实困难,及时进行帮扶;要动员留守妇女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特别优秀的可以担任儿童主任。省监狱管理局要通过开展“合力关爱·帮育成长”专项行动和“情暖高墙”等品牌项目,帮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团委要实施红领巾社会讲堂项目,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的希望要求、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10年非凡成就等内容,深入基层开展小范围、互动式主题宣讲。妇联要实施“小候鸟”困境儿童关爱升级计划、“春蕾助学·澳鼎圆梦”项目和巾帼志愿服务关爱行动,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生活关爱,精神抚慰等暖心服务。(省民政厅、省监狱管理局、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源头帮扶服务。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等工作,积极推动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落实好户籍、教育、就业、社保、医疗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为外来务工人员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人社部门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务工增收行动”等专项行动,实施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计划,积极为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要推动用工单位为务工人员关爱子女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务工人员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要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加大在项目、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安全防护行动。

  13.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学校要积极推动“1530”安全教育模式,在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个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各个环节。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增强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公安机关以“警地融合”“警民融合”为依托,组织派出所民辅警深入社区、学校,以防骗防拐防性侵等为主要内容,持续开展法治宣传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协助学校组织宣讲会、培训班、互动游戏等形式的活动,让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了解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的防范方法,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民政部门要结合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指导乡镇(街道)科学分析评估各村(社区)的易发、多发安全隐患,制定管用、实用的具体防范措施。团委要实施“12355”健康守护项目,着力提升青少年健康素养、自护能力。妇联要开展“建设法治吉林巾帼在行动”活动,依托省妇联“一网三微五号”等新媒体平台,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执法检查要求,组织民警法治副校长指导学校开展全口径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现并整改潜在安全隐患;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学生交通安全提升行动,优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和设施设置,加强对上放学高峰期间校园周边的巡逻力度,提升学生交通安全防护水平。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和防范侵害儿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注重综合施策、深化标本兼治,坚决遏制案件多发态势。民政部门要做好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消防、食品、疾病防疫等方面风险防范。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儿童安全问题,扎实开展以预防溺水、出行安全、食品安全、防火防电、防自然灾害等为重点内容的教育活动。各相关部门要面向学校、社区和家庭,采取适当形式开展以案释法,重点预防伤害、性侵、拐卖、虐待、欺凌、涉毒等违法犯罪,引导儿童知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网络保护工作。网信部门要开展“清朗·暑期未成年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把属地网站平台、社交平台、论坛社区、网络游戏、音视频等作为工作重点,力争做到不漏看、无死角,及时清理整治有害内容隐形变异问题、网络欺凌问题、隔空猥亵问题、网络诈骗问题、不良内容问题、网络沉迷问题、新技术新应用风险问题等七方面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加强巡查监测处置力度,及时受理网民举报。公安机关要持续强化涉青少年在线教育平台监督执法力度,督促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和管理责任;完善网络游戏实名制核查验证工作,指导省内联网单位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电商平台、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专项执法检查,指导互联网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坚决禁止发布涉未成年人违法有害信息,严禁炒作涉未成年人社会热点敏感话题等信息,持续完善关键词样本库,及时过滤、清理、下架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商品;按照事关地管辖原则,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的信息开展网上巡查,专职民辅警要采取人工浏览、技术系统抓取预警等方式开展值守巡查工作,持续强化谣言线索处置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固本强基行动。

  16.加强儿童主任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配齐配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名登记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于服务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要适当增配工作人员;要结合法定职责和服务内容,制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价制度,并纳入各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逐步提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服务能力,推进工作流程规范化、服务内容标准化。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示范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实现每年对儿童主任培训的全覆盖。承接儿童福利领域购买服务的社工机构要优先聘请儿童主任开展关爱服务工作,鼓励各地发放儿童主任津(补)贴,尽力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开支,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要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有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推荐范围。(省民政厅负责)

  17.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培育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社工人才和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明确其在关爱服务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发挥其回应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医疗、监护和心理社会服务需求的专业优势;要逐步将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纳入本地业务培训对象范围,鼓励其积极参与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链接各类社会公益慈善资源,围绕儿童需求有针对性设计有关活动和项目。民政部门要通过设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积极推广“专业社工+儿童主任”精准关爱工作模式,协同专业社工为关爱服务体系赋能。同时,要及时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广泛宣传成熟做法,提高社会认知,扩大社会共识,影响和带动更多地方和单位支持专业社工发挥作用。省民政厅设立省级儿童福利工作示范性项目,以培训、督导和评估等方式,支持基层提升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水平,到2026年底,项目覆盖全省各地。团委、妇联通过开展“圆梦微心愿”“微光行动”等公益活动,充分发动团员青年、妇联执委、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等,深入革命老区和边境地区,与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建立结对关爱服务关系,给予精准关爱服务,努力帮助他们达成“微心愿”。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各相关部门在相关表彰工作中要予以优先考虑。(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数字化建设。民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规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及时办理“跨省通办”事项,为服务对象提供更便捷、更贴心的服务。县级(含)以上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卫健、残联等部门要通过数字赋能,提高“数据找人”“政策找人”的主动发现能力,具备条件的,要依托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重残、重病、失联等数据信息共享,卫健部门同时要共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数据信息,支持民政部门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准匹配各项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政策;暂时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要及时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反馈结果,同时,相关部门要定期将有关数据交换给民政部门开展数据比对,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季度比对一次,重点核查疑似保障对象情况、已保障对象的规定情形发生变化“应退未退”情况和因突发事件影响亟需关爱服务的儿童情况。省政数局要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畅通数据共享交换通道,指导各地政数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定期更新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库并开展话务员培训,提高数字服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水平。省民政厅设立困境儿童权益保障舆情监测和核查督办项目,拓展问题线索主动发现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派、指导和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正向引导网络舆情,及时化解舆情风险。(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健委、省政数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4年1月至2月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分析本地儿童工作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实际统筹开展工作。各项工作任务要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时限,立足增进儿童获得感、幸福感,细化、实化工作推进举措、方法步骤、阶段安排和工作目标。

  (二)推进实施(2024年3月至2025年12月底)。民政部门要通过整合各方面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动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202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摸底排查、档案建立和数据录入,对需重点关注的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有效提升,心理关爱服务持续加强,监护体系初步建立,安全防护能力进一步增强,关爱服务精准化水平持续提高,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三)巩固提升(2026年1月至10月底)。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鼓励,持续推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提质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强化属地责任,压实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资金保障,提高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水平。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作为推动实施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任务。

  (二)强化督促检查。省民政厅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纳入全省民政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结合乡村振兴、平安吉林建设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进行跟踪监测,通过调度通报、座谈调研、第三方评估或督导等方式,加强工作推进指导,并适时征集发布一批优秀案例。各市(州)民政部门要统筹好本地工作推进实施,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跨市(州)、跨县域的关爱服务个案。各市(州)、县(市)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民政厅。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解读普及和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儿童个人隐私;要挖掘、培育和宣传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各地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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