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交政治骗子属违纪 ,纪律处分有“新规”
▲ 反腐警示片《围猎:行贿者说》中,何清帆被称为“政治骗子”。(云南省纪委官网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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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条新增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定作出补充阐释;二是针对新腐败现象制定处理措施,扩大监管范围,如私自阅看、浏览、收听违反规定的报刊书籍等亦被列为违纪行为。
与上一版本相比,修改后的条例新增16条,并对76条条款作了修改。
16条新增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定作出补充阐释;二是针对新腐败现象制定处理措施,扩大监管范围,如私自阅看、浏览、收听违反规定的报刊书籍等亦被列为违纪行为。
这是中共十八大之后对条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前两次分别于2015年10月、2018年8月进行。几次修订的一个共性特征是,吸纳了各级纪委监委发现的新腐败现象,如“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搞山头主义”等现象已在前两次修订时被吸纳。
条例制定后共修改过4次,十八之前还有一次,发生在2003年。不难看出,条例修订的周期总体趋短。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注意到,随着反腐败斗争进入新阶段,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党纪程序的完善性、党内法规与现行法律的适应性问题也亟需解决,这是条例修改频率提高的两个驱动力,而且“毫无疑问,未来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将会常态化”。
纪法衔接趋势明显
“经过这几年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及其实践,我们发现在纪法衔接方面有一些新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分析,对比修订条款和新增条款,条例此次修订的一大特点是突出党纪与法律的衔接。
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党组织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庄德水介绍,2018年3月20日开始实施的监察法,在监察公职人员和治理腐败问题上,将过去“纪法分开”的治理模式转向“纪法衔接”。在此之前,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时常受制于“法出多门”的现实。
在庄德水看来,本次条例修订的一大特点在于对处分程序的完善,更加注重纪律处分程序与监察法程序、政务处分程序之间的衔接。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认为,与过去的执法执纪相比,现阶段更加重视执纪与执法贯通,这一点也在本次修订条例过程中受到重视。
惩治新型腐败
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历次工作部署和各级纪委监委的通报,条例新增的16条条款,重点是针对近年来重点推进的工作新领域、各级纪委监委发现的腐败新现象新增的处理措施。
新领域包括推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和机构编制工作。新型腐败现象涵盖结交政治骗子、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统计造假等行为。
最近几年,在通报或剖析案例时涉及“政治骗子”的表述多次出现。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刘国强被指“盲目听信‘政治骗子’,花费巨资跑官买官被骗”;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盛必龙将骗子奉若上宾,甚至在被留置前三天,还向骗子“求助”。
此次条例修订也在部分修改的条款中明确了对违纪新现象的处理措施。修改后的第五十二条规定,私自阅看、浏览、收听违反规定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机构编制方面,新增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对党员干部违规干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为违纪情形。这是条例首次将党员干预地方机构、人事设置正式写入处罚规章。
机构编制问题是近年来各级党委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2021年8月,江西萍乡经开区整治人事管理,并于2023年4月正式宣布撤销19个自设机构,解聘247名自聘科级干部。2022年7月6日,中央编办通报10起干预问题。
将新型腐败现象纳入党纪处分条例已有先例。2015年8月,中纪委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被“双开”,指其“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条例就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列为违纪行为之一。
2016年4月,河北省承德市委原书记郑雪碧被“双开”,通报指出其“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党纪条例新增“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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