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城、舒淇等主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警方通报!
电影投资是很专业的事情,业外人士投资电影最好要找到影片的实控方进行核实。如果连实控方都不认识或者没有沟通渠道,最好不要参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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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
1月22日,#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因案件波及的电影多达12部,涉及多位影视明星以及4家公司,引发网友关注。
1月16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称,2022年,兰州市公安局侦破以李某某为首的影视投资诈骗案件,该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包装使用“讲师”“助理”等身份,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采用荐股形式吸引投资人投资股票,后夸大电影制作成本及票房预期收益,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仅将其中少部分诈骗金额用于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份额,剩余款项则用于实施诈骗运营及个人挥霍。
该案共涉及4家公司: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八毫米文化”)、中瑞泰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麦丰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12部电影:《梵高计划》《孙悟空之噬天魔猴》《麦路人》《怒海营救》《诗人》《玩命营救》《欧巴,你好帅》《痞子爱人》《钱在囧途》《全心爱你》(更名为《拳头妈妈》或《出拳吧妈妈》)、《上海上海》《鲁班地宫》。
某资深电影人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说:“电影投资是很专业的事情,业外人士投资电影最好要找到影片的实控方进行核实。如果连实控方都不认识或者没有沟通渠道,最好不要参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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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4家公司
上述涉及案情的12部电影中,《麦路人》《诗人》《钱在囧途》《出拳吧妈妈》已上映。
其中,《麦路人》于2020年9月17日在中国大陆上映,累计票房超1803万元。该片由郭富城、杨千嬅领衔主演。公开信息显示,涉案的八毫米文化为其联合出品人之一。
《诗人》为2021年6月上映影片,累计票房为101万元。该片由宋佳、朱亚文等主演,参与出品公司包括华策影视、欢喜传媒及上述通告中的八毫米文化。
《钱在囧途》已于2020年12月18日公映,累计票房仅为2.4万元。映前片方营销点侧重于“南北喜剧人组团”“小人物喜剧”,主演为中国香港演员林雪等人。八毫米文化为其第一出品公司。
《出拳吧,妈妈》上映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累计票房不足400万元。出品发行公司包括保利影业等,演员包括谭卓、田海蓉等。
根据猫眼专业版信息,《怒海营救》将于2024年5月1日在中国大陆上映。《梵高计划》于2016年7月立项,出品方包括慈文传媒等。《孙悟空之噬天魔猴》在2021年曾释出预告片,联合出品方包括上述案情通告中的八毫米文化和中瑞泰丰等。《玩命营救》主要演员包括炎亚纶和王智,联合出品方包括八毫米文化。《欧巴,你好帅》参演名单里也包括王智,出品方包括八毫米文化。《痞子爱人》由舒淇、周一围主演,早在2017年就已备案立项,八毫米文化为其联合出品方之一。《鲁班地宫》导演为仇新宇,曾导演过多部网络大电影。截至发稿,上述影片均尚未公映或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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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公司均已经营异常
天眼查APP发现,八毫米文化、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瑞泰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麦丰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家涉案传媒公司分别成立于2008年、2009年、2013年、2017年,经营范围均包括文艺创作、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
风险信息显示,4家公司均存在2到4次不等的经营异常记录,列入原因包括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值得一提的是,八毫米文化存在多个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信息。此外,该公司还涉及多个诉讼案件,其中有文书显示,相关电影有关投资事宜已被公安机关以诈骗案立案侦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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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背后的资本游戏
涉案电影背后,或许早已脱离了文化属性,变成了一场资本游戏。
以八毫米文化为例,其并非直接投资电影,而是通过“投资份额”转让的方式获得了《麦路人》投资份额。
2019年,八毫米文化与某传媒公司先后签订协议,获得该影片投资总额的20%。相关协议书显示,八毫米文化可向第三方转让投资份额,若八毫米文化与第三方合作期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某传媒公司无关。
此后,八毫米文化将所控的《麦路人》的20%“投资份额”再次分割,逐一转让给一些个人投资者。这也成为涉案公司成为被告后的主要依据之一。
针对未上映的电影,在八毫米文化多个合同纠纷中,公司辩称,电影已经取得了公映许可证,因不可抗力未能上映的,各自承担责任。针对已经上映的电影,投资者未能拿到高额收益,公司辩称,电影上座率非常差,自己没有违法。
而对于多数个人(投资者)控诉涉案公司曾承诺的“高回报”,该公司称,投资者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认购协议书的内容以及涉案电影的相关信息,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识别水平。
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对于一些没有上映的电影,部分法院支持了投资者的民事诉请;但一些已经上映的电影,投资者的民事诉请多遭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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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要负连带责任吗?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告诉中新网记者,明星作为电影的参演者,是否应该对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的事件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明确的是,明星在电影制作中的角色通常是演员,他们的职责是表演,而不是负责电影的商务和财务运营。然而,如果明星不仅是演员,还参与了电影的制作、推广或决策等,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地参与了诈骗行为,则需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需要考虑明星是否事先知晓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如果明星知道这一情况,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或向相关机构报告,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如果明星对这一情况一无所知,或者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了解情况并确认电影的合法性,那么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明星是否应该对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的事件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朱奕奕也表示,虽然影片出品方或明星确实是投资者做决策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其是否承担电影投资骗局的法律责任,则要看其是否存在参与欺诈行为,这一点需具体情况具体判别。
来源 | 《商学院》杂志综合自中国新闻网、上海证券报、中国基金报、上游新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天眼查、光明网
封面 | 视觉中国
编辑 | 吴蒙
校对 | 袁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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