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近3亿,这家大行分行原行长判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杨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揭开了一大行分行原行长违法放贷、收受贿赂的案件原委。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杨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揭开了一大行分行原行长违法放贷、收受贿赂的案件原委。
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作为时任中国建设银行庆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党委书记、行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多条规定,为百合公司和大洋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8598亿元。
一张久远的罚单也揭示该案被告身份。2021年1月,原庆阳银保监分局发布的处罚表显示,中国建设银行杨统林、路某、张某峰三人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时审查不严格、贷后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警告。杨统林系本案被告杨某。
简历显示,2019年,杨统林调离从业近20年的庆阳建行,出任建行甘肃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2020年3月,杨统林调职平凉建行,出任党委书记、行长。2021年9月,庆阳市监察委员会对杨统林采取留置措施。
裁判文书披露了更多细节。2011年7月,百合公司与建行庆阳分行建立信贷业务。2014年3月,杨统林任该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并主持工作。通过私刻长庆油田资金结算中心印章、安排他人冒充长庆油田资金结算中心工作人员等违规操作,杨统林向百合公司发放国内保理贷款1亿元。
随后,在前期贷款到期尚未归还的情况下,百合公司仍向建行庆阳分行提出贷款需求。通过违规操作,杨统林在2015年、2016年向百合公司违规分别发放国内保理贷款5000万元、再融资贷款3898万元,期限均为一年。
除了前述违规操作,杨统林以职务之便掩盖百合公司逾期、票据贴现业务伪造、变造汇票等风险。2016年,杨统林将百合公司从保理业务黑名单中剔除,以便其申请再融资贷款;2017年,庆阳分行副行长张某实地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并向杨统林反映与百合公司合作的相关公司存在工作人员身份造假的情况,但杨统林选择瞒天过海,既未启动调查处置程序,也未作为重大风险事项汇报。
在给百合公司违规放贷后,杨统林并未收手。2015年,通过指使信贷工作人员在大洋公司准入、评级、授信中违规操作,杨统林为大洋公司发放贷款9700万元。
截至2021年末,大洋公司尚欠建行庆阳分行本金2632.88万元及利息816.52万元。由于该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工程合同、担保押品等资料,且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贷款下剩本金及利息难以追回。
百合公司后续则分4笔将剩下的2110.07万元本金全部还清。但截至2021年末,百合公司尚欠建行庆阳分行906.12万元利息。
除了违规放贷,杨统林还私下收受贿赂。
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杨统林在担任建行庆阳分行行长期间,先后6次收受大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某现金440万元。据悉,顾某是将440万的贿赂款分六次装在了“茅台”“西凤酒”等白酒纸箱中送给杨统林的。
一审法院认为,杨统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0万元,构成受贿罪。同时,杨统林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8598亿元,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决定对杨统林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同时,追缴杨统林违法所得440万元。
但对于受贿事实,杨统林却和法院不断“拉扯”。根据杨统林翻供,在2015年至2017年大洋公司办理贷款期间,他在自家楼下6次收受顾某所送现金共440万元,他4次将其中420万元借给嫂子赵某使用,没有履行手续及约定利息,自己仅花销剩余20万元,之前做的有罪供述,是按照办案人员指示作出的虚假供述,以争取宽大处理。
杨统林认为,一审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有误:顾某也曾供述没有向他行贿过440万元;另存在关于收受贿赂的地点存在双方供述并不一致、行贿款来源没有证据证实、其本人收受贿赂款的去向也未查清等。杨统林辩护人意见也提及,该案审理时“对装西凤酒的酒箱也没有做能否装下百万现金的侦查实验”。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二审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统林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最终未采信杨统林的翻供及其辩护人意见,维持原判。等待杨统林的将是十五年的牢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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