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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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春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云,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晓琴,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科,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延成,男。
再审申请人冯春花因与被申请人马晓琴、李明、赵玉科、贾延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198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冯春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云、被申请人赵玉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呼东红、被申请人贾延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马晓琴、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春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
2.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借款合同》签订以后,贾延成未实际给付出借款项,贾延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贾延成与赵玉科等人恶意串通签订该合同损害了马晓琴及冯春花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应属无效。(二)二审裁定以马晓琴、李明、赵玉科、贾延成未提出的抗辩理由,即“赵玉科提供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赵玉科提供的保证系无偿保证,因为该保证的设定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冯春花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亦不具备诉讼利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三)二审以裁定书的方式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冯春花的起诉,程序违法。故依法请求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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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丁广宇
审 判 员 汪国献
审 判 员 杨 卓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郭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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