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或将中介费转嫁给房东,数百经纪人集会反对
《纽约华人资讯网》出品,转载须征求许可,规范署名(公号名/ID/作者),违者必究
据哥谭派6月12日报道 对于纽约市众多租房者来说,这是一个熟悉而又痛苦的经历:在搬进新公寓之前,房客必须先向房地产经纪人支付数千美元的费用,即使该经纪人是房东雇用的。
这种一次性支付的巨额费用,即所谓的经纪费,在纽约随处可见,但在大多数其他城市,房东会支付代表他们的经纪人的佣金。纽约市议会多数议员支持的一项立法将要求聘请经纪人的房东支付这笔费用,这标志着美国最昂贵的住房市场之一可能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数百名租房中介及其支持者正在抨击这一计划。
哥谭派新闻截图
周三,一大群本地房产经纪堵在市政厅外的人行道上,抗议将他们目前向潜在租户收取的数千美元费用立法转嫁给雇用他们的房东。同时在不远处,租户们则在集会支持这项措施,称其可以大幅降低他们在租房前所面临的高额前期费用。
报道称,纽约市与美国其他地区不同,租房者通常被迫与房东雇佣的中间经纪人合作,以获得公寓并签订租约。中介通常会向租户收取一次性预付费用,金额从一个月的房租到年租金的15%左右不等,以一套月租2,500美元的公寓计算,中介费为4,500美元。
房源网站StreetEasy在今年2月的一份报告显示,纽约市租房者平均要支付近1.05万美元的前期费用才能入住公寓,其中包括中介费、押金和第一个月的房租。
据报道,这两场集会分别由纽约房地产委员会(Real Estate Board of New York,简称REBNY)和布鲁克林市议员Chi Ossé组织,前者是该法案的资深反对者,后者则是该法案的发起者。此前在一场大约400人报名参加的听证会中,立法者与房地产代表发生了冲突。
代表布鲁克林部分地区的议员Crystal Hudson说:“这里没有人说房产经纪不应该收取中介费,我们只是说如果你雇佣了他们,你就应该支付中介费。”
但经纪、房东和REBNY一直反对《公寓租赁费用公平法案》(FARE),认为该法案将导致租金上涨。
REBNY副主席Ryan Monell说:“现实情况是,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成为法律,这笔费用最终仍将转嫁给租房者。”
虽然大多数潜在租房者最终都要为他们没有聘请的经纪承担费用,但租房者有时也会很幸运地找到“无费用”公寓,不附带任何经纪人费用。而租房者也可以聘请经纪帮助自己找房子,Chi Ossé说去年他在找房受阻时就接受了这笔费用。
他说,他提出的法案限制了一次性费用,即使最终会导致房租上涨,也可以让中低收入租房者更好地管理搬家事宜。
他周一告诉WNYC:“如果房东确实把这笔费用算在房租里,许多租客宁愿在12个月或24个月内支付这笔费用,而不是为了搬进新房节省工资。省去这笔昂贵的前期费用,就能让人们更轻松地搬进住房,而不必为了搬进去而攒下1万美元。”
在市政厅外,Brown Harris Stevens首席执行官Bess Freedman告诉经纪们,如果这项措施获得通过,他们将蒙受损失。她说:“对于经纪来说,这项法案威胁到你们的生计。我们都知道,要完成一笔交易需要付出多少艰辛和努力。”
经纪们告诉哥谭派,如果该提案成为法律,他们担心会影响收入。
专注于曼哈顿和布鲁克林租房业务的经纪人Eyal Adri说:“我认为这会影响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商的收入。我认为房东为了少付佣金,会尝试自己招租。”
他的同事Bradley Rhyins认为,从长远来看,租客最终会承受租金上涨从而支付更多钱。一次性中介费比逐年支付的费用要低。
据City Hall Park的租房者说,对于已经面临创纪录高房租的人而言,市政府早就应该砍掉这笔沉重的费用了。
法拉盛租户Jody Cross说,她在寻找新的一居室公寓时,预计需要支付约1万美元的前期费用。她说:“我需要立即支付这笔钱,但我并没有雇用这个人。你自己做了所有的基础工作。你上网找到了公寓,安排好了时间,然后你就会收到一笔费用。”
而FARE的支持者包括一些工会,甚至还有一些经纪人。
经纪人Anna Klenkar对议员们说:“这不像是在保护我们自己,更像是在保护房东。”
商业投资者Bradley Tusk曾是迈克尔·布隆伯格市长(Michael Bloomberg)的竞选经理,现在经营着一家政治战略公司,他也支持这项法案,并表示这将为那些希望搬到五个区的“最优秀和最聪明的人”扫除障碍。他说:“从经济角度来看,这项法案对纽约市来说是非常好的。”
这并不是立法者第一次试图限制或规范中介费。但之前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或被法官推翻。
随着当前立法的势头越来越猛,市长埃里克·亚当斯(Eric Adams)至今仍拒绝对该措施表态。
亚当斯周二对记者说:“没有人愿意让租客支付他们不应该支付的费用。”他还说道:“房地产经纪人做了很多工作。他对这项可能“改变整个行业”的提案持谨慎态度。”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