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向法官妻子行贿30万,被认定金额较小,不移送检察机关,当地司法局回应
近日,陕西一名律师行贿事件引发关注和讨论。西安市司法局网站13日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某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原因是刘某送给法官的妻子30万元,但刘某因为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同时,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经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三个效果”,对刘某律师的行贿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
就此事件,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尊本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一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向司法局了解情况,我们不方便回应。”雁塔区司法局则表示不清楚;西安市司法局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正在调查此事,详情可关注后续发布的相关通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男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根据处罚决定书,既然刘某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对其免除处罚,不予追诉,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律师向法官妻子行贿30万
被认定“行贿金额较小”,不移送检察机关
西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3月6日,西安市司法局收到关于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某相关问题线索。经雁塔区司法局调查及西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刘某律师谈话查明,在2021年,刘某律师在代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西安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期间,作为西安市融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送给张某某(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王某某之妻)现金30万元。
处罚决定书提到,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对王某某案件调查中,认为刘某律师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同时,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行政处罚书明确,最终对刘某律师的行贿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
5月20日,雁塔区司法局向西安市司法局建议对刘某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司法局认为,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西安市司法局最终决定对刘某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于律师向法官妻子行贿30万元被认定金额较小,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一事,引发关注。
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涉事律师刘某在2021年所代理的西安市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刘某所代理的一方西安市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长城资产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长城资产公司承担。但法院的二审判决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尊本律师事务所,一名工作人员称:“需要向司法局了解情况,我们不方便回应。”雁塔区司法局则表示不清楚;西安市司法局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正在调查此事,详情可关注后续发布的相关通报。
专家说法:
“不予追诉”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涉及公职人员的行贿犯罪,主要由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和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组成,通过将有影响力的人纳入刑事打击的一环节,形成“以权力行使者为核心,以权力威胁者为嵌合”的完整打击圈。律师向法官妻子行贿的行为,既可能涉及行贿罪,也可能涉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两罪均以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对于司法局“犯罪数额较小不移送检察机关”的认定,印波表示,刑事犯罪认定具有复杂性,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只要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无论涉及行贿罪还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仅从犯罪数额进行认定,则应当严格进行刑事追责。但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基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秘密勾结的特殊犯罪,其犯罪发现与侦破具有极高的不确定性,因此也形成了“口供”在贿赂犯罪认定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实践难题。这使得在贿赂行为被发现后,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结成对抗同盟,共同对抗侦查,成为逃避刑事处罚的最优解。为了打破这种侦查上的“失衡”,破解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同盟关系”,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印波称,需注意的是,该案中律师的出罪认定是政策与法律相结合的结果。第一,律师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其出罪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第二,涉案法官在司法系统中举足轻重,从政治效果看,应当认定为重大案件。第三,对行贿人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立法之初衷,能够对其他受贿者形成强大的心理震慑,瓦解受贿人、行贿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
印波还提到,犯罪数额是刑事犯罪认定的客观一面,但对犯罪数额具体评价必须与具体个案相匹配,在个案中实现法律的正义与效果。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男表示,根据刑法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刘某行贿30万元,已达到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入罪门槛,但未达“情节严重”的要求,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认为其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赵冠男表示,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实际上是基于行受贿犯罪的惩处实践,从有效侦破行受贿犯罪的现实需求,作出的刑事政策上的特殊宽宥规定。根据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适用规则,以上规定对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亦存在适用可能。既然刘某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对其免除处罚,不予追诉,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赵冠男认为,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指引下,行贿犯罪处罚偏弱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但需注意的是,“一起查”并非意味“受贿行贿同罪同罚”,而是要求加大行贿犯罪惩处的密度。惩处的强化,也非一刀切地适用严刑峻法,而应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律师分析:
不移送检察机关参考刑法中减罪情节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谷盼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还着重强调了,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魏桢培律师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开展。本案中,律师通过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进行利益输送的方式,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属于以违法方式谋求不当利益,且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可能涉嫌行贿犯罪。
但同时,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中亦有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司法机关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有权依法做出不移送、不起诉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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