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网约车司机强奸女乘客
云南一网约车司机在接单后,因通话质量不好添加了对方微信,后邀请该女子一起吃烧烤喝酒,期间强行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女子挣脱后报警。
在今年3月,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期间,辩护人提出该女子赴约时应该对结果有预见,检察机关量刑过重。6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云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鲁某1991年生,云南省江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23年12月11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2024年3月20日,云县人民检察院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鲁某犯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涉案时16周岁)在网约车平台上打车欲前往广东。被告人鲁某接单后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并商量前往广东的车费,因通话质量不好鲁某又添加了张某某的微信继续商量前往广东的车费。
当晚23时50分许,鲁某邀请张某某来其住处吃烧烤,张某某来到某宾馆房间后,二人吃烧烤、喝酒至12月11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称要返回自己房间,鲁某约张某某留宿遭拒。
公诉机关指控,当张某某起身准备离开时,鲁某不顾张某某的反抗随即将张某某从靠窗户的床抱到靠卫生间的床上,并强行将张某某压倒在床上,张某某用手推、用脚踢都未能挣脱。被告人鲁某强行脱去张某某鞋子、裤子,强行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
在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张某某挣脱后表示自己要上厕所,借机进入卫生间穿上衣服后离开。当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报警至云县公安局,被告人鲁某于当日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违背未成年被害人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被告人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2.被害人是应邀约来到宾馆,来的时候应当预见有可能发生的结果,加之被告人当时喝过酒,对自己的控制能力较弱,公诉机关量刑过重。
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鲁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已履行),被害人对其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应当预见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鲁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该院向云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调整量刑建议函,云县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调整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三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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