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新能源汽车商业秘密第一大案:12 张图纸、6.4 亿赔偿金
吉利诉威马,六年终落下帷幕。
文丨洪晗琪 司雯雯
制表丨任静宜
编辑丨宋玮 黄俊杰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前一天,4 月 25 日,吉利与威马的知识产权纠纷等来二审宣判,吉利再次胜诉。这距离吉利 2018 年 12 月提起诉讼已经过去 6 年。
对一场大型知识产权纠纷来说,6 年的时间不算长,但它足够让一家车企从辉煌坠入谷底。吉利起诉时,威马还是最被看好的新势力品牌之一,人气超过理想和小鹏。到判决时,这家公司已濒临破产。
最高法院对威马的判赔金额,也从一审的 700 万元增加至二审的 6.4 亿元。
6.4 亿元和一审的 700 万元,中间相差 90 倍,但它只是威马融资额的 1.8%。威马曾是造车新势力中融资最多的车企之一。它自 2015 年以来累计完成了 12 轮融资,公开融资额 350 亿元人民币,超过了小鹏、理想上市前的 200 亿、130 亿元。投资方包括上汽集团、腾讯投资、百度、红杉中国等。
“时间不长不短,正义来得正是时候”。一位吉利相关负责人告诉我们,“作为原告方,吉利承担了巨大的举证责任”。
这是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6.4 亿元赔偿金创下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赔偿纪录,这起案件的标志性意义还在于,其本身对于知识产权类诉讼的借鉴意义。
长期关注商业秘密领域的律师徐凯称,根据最高法院评价和赔偿金额,这个案子大概率会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如果入选,将对各级法院起参考作用。这意味着企业会为侵害商业秘密付出更高成本。
最高法院对威马侵权定性为,“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2016 年至 2018 年,威马及关联公司通过近 40 名吉利子公司离职员工,窃取了吉利的相关底盘技术秘密,以此申请部分专利、披露技术信息,并应用在威马的 EX 系列的 3 款车型上。
对吉利、威马而言,这场民事诉讼已经结束,但它带来的震荡远未停止。最高法院的裁定已经认定了相关威马人士侵犯吉利商业秘密的事实,且涉案金额远超立案追诉标准。参与侵权的员工有可能将面对刑事诉讼。
我们阅读了 115 页的判决书,尽可能还原这场新能源汽车商业秘密侵权第一大案。
被损毁的工作电脑硬盘和离职的近 40 名员工
这场金额巨大、影响长久的侵权纠纷,开始于吉利内部一次普通的日常安全检查。
2018 年 3 月,吉利集团的信息安全部门例行检查,发现其子公司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有多名离职员工交还的工作电脑 “硬盘被钝器损毁 ”。
技术恢复后,安全人员发现,这些电脑中,有前员工们为威马工作的文件。时间在他们离职前。
于是,一场围绕内部技术泄密的调查开始启动。
成都高原公司是吉利间接持股 100% 的子公司,参与了吉利新能源汽车的研发、试制、改造等。2014 年底,成都高原公司开始基于吉利 NL 系列燃油车的车身(包括底盘)改造电动车。
项目推进一年多后,2016 年,成都高原公司 30 名员工离职,短时间内加入威马及关联公司。到 2018 年,原吉利集团副总裁、成都高原公司总经理侯海靖等 40 人加入威马。
这些前员工有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负责技术研发、编制试验大纲的高管,也有一线技术人员。他们都参与了吉利的电动汽车开发项目。
跳槽到威马后,多数成都高原公司前员工继续从事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的相关工作。他们用吉利的部分技术秘密,为威马系公司申请了 12 件专利。
侵害知识产权取证非常困难,起诉方需要证明对方获取了自己的机密信息。但专利信息必须公开,威马申请这些专利反而帮吉利拿到了证据。
吉利对比后发现,这 12 项专利的发明人包括成都高原公司离职不到一年的前员工,甚至大多数专利说明书的附图都和吉利数模截图一致。
部分涉案专利,专利号 CN201720625018.X
专利号 CN201720766423.3
2018 年 12 月,吉利提起诉讼。他们认为,威马窃取了吉利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信息,并利相关底盘零部件的图纸及数模,生产底盘和底盘零部件,应用在威马 EX 系列车型上。
吉利当时要求威马赔偿 21 亿元——威马公开的 526 亿元总融资额的 4%。事实上威马的融资额没有这么高。根据威马招股书,该公司共融资 350 亿元。
当时高歌猛进的沈晖和威马怎么会停止脚步。回头来看,当时他们都低估了这场官司的影响。
官司打了快两年,2020 年底,沈晖在一次会面时告诉我们,“官司还在继续,我们不是挺好的?” 他用三星和苹果的知识产权之争看待这场麻烦,“他们不都搞了几十年?”
也有接近沈晖的消息人士说,沈晖对这起诉讼的底线是出让一部分威马股权。吉利相关负责人否定了这一说法,“他没有寻求和解”。
被起诉前三个月, 威马首款车 EX5 刚刚开始交付,EX5 是涉案车型之一。威马成为新势力中第二家实现量产的公司,只比蔚来晚半年左右,比理想要早一年多。
前威马汽车合伙人闫枫 2020 年底时说,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把车造出来,原因之一是,团队够有经验,“有经验就不用走弯路”。
理想、蔚来、小鹏的创始人都是互联网连续创业者,他们敢想、敢干,有融资能力,但缺乏造车经验。
威马的创始团队都有过在吉利、上汽等头部车企的工作经历,实际操盘过重要项目,是真正的全明星造车老兵,这意味着他们在汽车行业有更多资源可用。为了抢先机,他们也希望借整合资源节约时间。
侯海靖便是其中一位,他也是此案件的关键人物。侯海靖 1998 年进入上海通用,在福田汽车、华泰担任过高管,2012 年成为吉利集团副总裁、成都高原公司的总经理。沈晖评价他 “适合创业,卷起袖子就把事干了”,共事过的人认为他好勇斗狠、做事雷厉风行。
2016 年 7 月 1 日,侯海靖从吉利正式离职。吉利集团称,按规定,侯海靖应该交还配备的工作电脑,电脑内存有大量技术数据。但离职时,侯海靖却说工作电脑丢了,退还了一台全新电脑。
两年后的 7 月 1 日,竞业限制期刚刚结束,侯海靖入职威马,担任联合创始人、首席运营官,主要负责技术研发和产线。
原成都高原公司副总经理周一平,在一天内下载了超过 200 份技术相关资料。3 个月后,周一平离职,加盟威马。
法院认为,这意味着威马显然具有通过离职员工接触吉利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和机会。
2022 年 9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负责威马生产制造的威马温州公司侵害了吉利 5 套底盘零部件图纸的技术秘密,需赔偿吉利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及维权开支 200 万元,共 700 万元。
那时的沈晖已不见往日的轻松。威马资金链开始显露压力,不再推出新车型,门店陆续关闭,供应商正与威马对簿法庭。2023 年初,沈晖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视频,“活下去,像牲口一样活下去”。
结果依然比他预想的严酷得多。这场官司和威马的命运都是如此。
从 700 万元到 6.4 亿元,暴增 90 倍的赔偿金
威马赔偿金额猛涨的背后,是二审法院在审理逻辑上发生了改变。
“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保留证据,之后很难再取得直接客观证据。” 律师徐凯说。关于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需要自己举证。知识产权维权困难,往往也体现在此。
2019 年 4 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例修改,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项目。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在威马二审的赔偿金额里,惩罚性赔偿项目带来的罚款约 4 亿元——占整体赔偿金的 2/3。
最高法院则在二审期间采用了推理逻辑,即判决书中提到的 “整体分析 + 综合判断” 原则。即便原告没有提供完整的直接证据,法院也可以通过间接证据结合合理的分析判断,推理出侵权行为。
最终审判中,最高法院改变了一审的多个审判逻辑,降低了原告举证难度,调整了赔偿金额的裁定方式,做出了开创性的知识产权诉讼裁定。
第二次诉讼,吉利可以为更多商业秘密维权
吉利、威马纠纷的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相关零部件的 12 张图纸及数字模型。但一审判决认定吉利方只有 5 套图纸的商业秘密被侵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里认为,成都高原依然是独立法人。因此,吉利不能直接对成都高原研发的底盘相关技术信息开展维权,只能对印有 “GEELY ” 企业标识,并署名为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的图纸维权。
成都高原公司是吉利集团的子公司,吉利间接持有其 100% 股权并签署过《授权及相互确认声明书》。最高法院在二审认可了吉利与成都高原之间的密切关联,将吉利列为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
“一审判决对于权利人的要求是更高的,这也是常见做法”,律师徐凯认为二审法院的审判逻辑在于,关联公司只要存在统一安排,对权属有明确约定,就可以认定原告拥有主体资格。
侵权事实的判定逻辑改变了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往往隐秘而后知,甚至不留痕迹,所以相关证据很难获得。于是,大部分维权者只能通过选择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等曲折方式,还原侵权行为。
吉利的多项证据属于 “间接证据”,比如这份公证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2019) 浙杭之证字第 532 号公证书显示,2015 年 7 月 30 日,罗嗣周向冷飞虎、张雪魁等人发送标题为 “关于 NL-4 数据整理事宜 ” 的邮件称,“根据周总的要求,你们把 NL-4 的数据等技术资料收 集后统一共享在周一平或罗嗣周电脑。放假期间周总会对大家的数据进行审核 ”。2015 年 11 月 12 日, 向建明在与成都高原公司技术人员寇芯晨(2016 年 6 月 12 日赴威马集团工作)的往来邮件中提醒寇芯晨,“电动车核心部件资料只发给了你们,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上,不要外传 ”。
“从法律逻辑上来说,离职员工未交还工作电脑、下载相关技术信息、入职威马系公司,其实并不能直接证明相关人员把技术信息带到了威马公司。” 律师解释。二审法院是把这些间接证据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运用了 “整体分析 + 综合判断” 的原则:当直接证据无法完成证据闭环时,可以通过合理推理,来还原事实,由被告来证明确实不存在侵权行为。新的审判逻辑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
通过以上间接证据,最高法院认为,威马有接触到这些技术信息机会,并且威马 EX 系列车型从研发到生产的时间,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已经可以直接推定威马侵害了吉利的技术秘密。
最终二审针对侵权事实作出了较大改判:判定包括威马温州公司在内的 4 家威马系公司,共同侵害了吉利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 12 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对比之下,一审则只认定威马温州公司侵权使用了吉利的 5 套图纸。
6.4 亿元判赔金额如何得出?
计算威马的赔偿额时,最高法院采用了与一审不同的计算方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损害赔偿有三种方案。一是根据被侵权者损失金额裁定赔偿,二是根据侵权人获利金额裁定。这两种都需要原告举证,如果证据不充分,便采用第三种: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上限 500 万元。
一审时,吉利主张以威马融资额的 4%(约 21 亿元)作为研发成本,来计算损失。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威马融资并不主要依赖底盘零部件图纸,没有支持这样的计算方法,最终酌定威马赔偿吉利损失 500 万元,并支付吉利的合理诉讼开支 200 万元。
最高法院则以 “侵权人获利” 的方式确定赔偿额,即威马通过窃取吉利的底盘技术秘密,获得了多少利益。
威马通过窃取的底盘技术秘密获得了多少利润,很难直接判断。于是,法院根据侵权的 EX 系列销量、销售价格、利润率、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率,得出威马通过侵权的实际获利。再加上惩罚性赔偿、维权合理开支,为最终赔偿额。
庭审采用的主要依据是威马的招股书。销量、销售价格、涉案技术秘密贡献率等大部分数据都没有直接数字。
法院的解决方法是,根据已知事实,做一定程度的推算,这同样是 “整体分析 + 综合判断” 审理原则的体现。
威马不是所有车型都采用侵犯吉利商业秘密的底盘,但它的招股书没有区分 2022 年一季度各具体车型销量。最高法院按照 2021 年 EX 系列和 W 系列的销量比例,推算 2022 年一季度销量中,有 6138 辆 EX 系列车型,得出侵权车型总销量为 8.17 万辆。
销售价格认定中,法院也无法区分 EX5、EX6、E5 三种车型的具体数量,便按照主力车型 EX5、E5 零售价的平均数 17.52 万元计算。
威马的利润率为 20%,也来自法院推定。推定过程为:
鉴于本案中缺乏计算威马方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而减少研发成本或亏损的直接证据,故而本院以在案的新能源汽车的代表性企业理想汽车、小鹏汽车同期电动汽车毛利率( 10.6%-17.9%)作为参考,计算威马方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获得的利益。
同时,鉴于威马方系以故意侵权方式获取他人技术秘 密并因此节省了相应研发成本,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我国新 能源汽车产业正处于显著增长期和盈利能力上升期,在确定本案 侵权人的有关利润率时可以同类代表性企业的毛利率为基础并 可适当取高计算利润率。
“这种推算逻辑其实并不完全严密。” 徐凯认为,“可以看出法官在这场诉讼中发挥了自由裁量权。”
法院综合事实后认定,从 2018 年到 2022 年一季度,威马 EX 系列总销量为 8.17 万辆,销售价格为 17.52 万元,利润率为 20%,涉案技术秘密贡献率为 8% 计算。
最后需要确定的是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在这场长达 6 年的诉讼期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成。2019 年 4 月,侵犯商业秘密相关条款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该条款规定,经营者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利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于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吉利明确主张 5 倍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法院认为,威马侵权故意明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威马在二审期间 “放弃了对合法技术来源的抗辩”,惩罚性赔偿倍数为 2 倍。最终赔偿总额为 6.4 亿元。
事件没有到此结束,后续可能会有刑事诉讼
终审判决落槌,这场民事诉讼结束。但吉利拿到这笔钱的可能性很小,大概率会转化为破产债权。
威马此时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负债 203 亿元,创始人沈晖下落不明,大多数门店关闭,追债者众多,成为造车新势力中被淘汰的角色。
2015 年,沈晖离开吉利,创立威马,他的目标是做成燃油车品牌里的大众、丰田。2018 年威马第一款车型 EX5 量产时,中国的新能源车市场渗透率只有 4.8%,能量产的新势力寥寥,威马是其中之一。
九年后,新能源汽车市场有了年产超过 300 万辆的品牌。中国新能源车企担忧的不再是能不能造出车,而是竞争太激烈,如何在价格战中拼过对手。威马用违法手段获得的先机没能让它幸存。
这件侵权案件的影响也远未结束。
部分侵权的员工有可能被追溯刑事责任。终审判决中,最高法院已经认定威马系公司存在侵犯了吉利方的商业秘密。根据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违法所得数额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此案涉及损失 2 亿元。
“这种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这是一件公诉案件,即使原告不报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也都有义务起诉、侦查”。律师徐凯说。
这场 “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 的影响将不止于汽车行业。
题图来源:商海通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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