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小过重罚”给经济回升造成负面影响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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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之所以会出现“小过重罚”现象,重要原因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不完善,具有较大的伸缩空间。
作者 | 第一财经 一财评论员
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主题新闻发布会。其中强调,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公正的行政处罚是关系到每个公民个体和企业主体的大事。当前,一方面处在经济回升的关键时期,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财政状况比较紧张,也引起了人们对行政机关运用“小过重罚”等手法的担忧。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指出这一问题,是从监督方面给“小过重罚”等现象戴上了“笼套”,提醒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依章行使处罚权。
之所以会出现“小过重罚”现象,重要原因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不完善,具有较大的伸缩空间。自由裁量权过大,既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行政执法的可预见性,也为“权力寻租”留下了隐患。
我国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一直在积极进行中。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以这一领域基本法的形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这体现出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自由裁量权要细化,不能笼统化;二是相关裁量基准要向社会公开。
2022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就包括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等内容。
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进一步减少行政罚款事项。
2023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涉及33个罚款事项。这项工作进程还应加快,要做到必须处罚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处罚;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罚,避免以罚代管,甚至是以罚创收现象的发生。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缺少了有效监督,在执行上都会打折扣,避免“小过重罚”现象同样如此。
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和司法系统体系内监督,包括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也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维护自身权利行为等。
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这就体现出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监督。并且这一监督会穿透到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涉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用以指导正确适用部门法与行政处罚法。同时,通过对“小过重罚”综合治理的监督,凝聚“过罚相当”的执法司法共识。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该法第一条明确,(立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也是一种监督机制。
本次新闻发布会上提到这样一个案例,74岁的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了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相对人执着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这同样是一种监督。
总而言之,当前正处在促进经济回升的关键时期,多方采取了各种措施为民众个体和企业主体输血、纾困,在行政处罚上也应有这方面考量,不可因“小过重罚”给大局造成负面影响。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需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以及帮助行政处罚相对人增强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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