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文生图”争议,王迁教授的这个观点,至少听两遍!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进而受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要形式上是“独创”的,就构成作品吗?用户向人工智能输入提示词和参数生成了图片,就创作了作品吗?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因入选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十个重大影响力事件而备受关注,也把“AI生成的内容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这一争议话题再次拉入大众视野。
事实上,关于《人工智能“文生图”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老师此前已做过相应探讨,此次联合智拾网对这一话题进行“再论”,在观点上有何补充?对早期已经听过的学员,又有哪些不一样的亮点?再听课程的理由是什么?
在与王迁教授沟通交流后,我们归纳了以下三大亮点。
一、更深入
如果之前还只是停留在对文生图本身是否只要形式上具备“独创性”就能构成作品进行观点表达的话,本次课程,王迁教授会针对各方观点,分别从“可重复生成相同内容”、“艺术创作的随机性”两大维度对创作工具的认定进行深入剖析,同时还会从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进一步帮大家厘清:著作权法中,创作工具的定性是什么?人工智能是否属于创作工具?
二、更形象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将观点具象化,王迁教授还生动地进行了多个举例,比如“猴子自拍照”“阿尔法围棋”“30名学生画人像”等。最有意思的是讲解“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下“用户输入”的定位问题,王迁教授就借用了爱因斯坦的相对论。
讲解时引用的类比案例 ↓
例如,相对论催生了大量的科普性质的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即使这些作品都准确无误地反映了极其复杂的相对论思想,也就是都以各自的表达体现了爱因斯坦的智力投入,也不能认为它们就是爱因斯坦创作的作品。
三、更体系
课程中,王迁教授会围绕“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是否该受著作权法保护”进行体系化讲解。王迁教授自己的观点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争议点主要围绕哪些方面?易混淆的地方是什么?听完这门课,学员不但能从多个维度重新思考人工智能“文生图”本身,还能透彻了解《著作权法》的本质是什么、到底什么才是著作权法中所定义的“作品”。
7月16-17日晚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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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课程为录播内容
【课程目标】
01
什么是创作工具
“创作工具”是人根据自由意志将有关表达性要素的决定付诸实施时所借助的消极手段,该手段严格受控于人的意志,不可能实质性地参与确定构成作品的表达性要素的决策,如:纸、笔、办公软件、常规图像处理软件等。
“劳动者……只是作为会说话的工具”与创作工具
“人工智能是为人服务的工具”与创作工具
人工智能与相机等创作工具的不可类比性
02
什么是创作行为
著作权法对创作成果的保护,本质上是对“创作”行为的鼓励和保护,非经创作产生的成果,著作权法不予保护。而要构成创作,至少具备两大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二是要求“独创性”由自然人直接贡献。
“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与“用户输入”的独创性
“用户输入”的次数与对创作行为的认定
【课程大纲】
一、著作权法中“创作工具”的认定
(一)“创作工具”概念的厘清
(二)人工智能与相机等创作工具的不可类比性
(三)生成内容的可重复性或随机性对创作工具定性的影响
二、用户向人工智能输入提示词、图片与创作行为的认定
(一)用户输入提示词与创作行为
(二)用户输入图片(“图生图”)与创作行为
(三)“单轮生成” 与“多轮生成”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与国际保护
*本次课程为录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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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著作权侵权权威案例(新)】
【课程收获】
01
厘清“创作工具”、“创作行为”的概念
02
了解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
03
了解人工智能“文生图”的本质是什么
【讲师介绍】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王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咨询专家。
王教授荣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和上海市先进工作者,获得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王教授出版专著《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和《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教授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2013年《马拉喀什条约》外交会议中,任“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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