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财新 记者[刘冉]
近期,原吉林银监局局长高某受贿案引起金融监管圈的关注。妻弟被指多年来承揽了吉林省多家银行装修工程等生意;高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但他当庭翻供并提起上诉,自称并未从中获利。
现年65岁的高某于一年前被查,彼时他已退休四年(参见财新网2023年6月19日《退休四年多后 原吉林银监局局长高某被查》)。2023年6月16日,国家纪委监委公众号公布了高某被调查的消息。2024年1月3日,高某被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财新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高某于2023年6月9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留置,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据2024年1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高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春节之机收受被监管对象礼金及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及消费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承揽银行装修工程、高价出租门市房、获得银行贷款、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高某一案于2024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吉林市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21年7月,高某在吉林银监局、吉林银保监局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为吉林省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东海、张某宝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银行装修工程、高价出租门市房,获得银行贷款、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5180万元。由此,四平市法院一审认定高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受贿款。此外,其妻于丁一、其妻弟(小舅子)于东海,以及于东海的妻子、同学等共5人,和高某于2023年6月9日当天一同被带走。六个月后,于丁一解除留置回到家中。但在一审开庭前一星期的3月26日,于丁一再度被带走,后被以涉嫌受贿罪批捕。于东海是高某案中最主要的行贿人,以行贿罪被起诉,关押在看守所。此案的主要特点在于,一审认定高某的5000多万元受贿款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其妻弟于东海。后者在当地开办装修公司多年,承揽了省内多家银行网点的诸多装修工程,也将多处门市房租给了不同银行做营业网点,多年来相关生意金额超过四亿元,纯收入估计约五千万元,引发争议的是:小舅子赚取的财富中,有多少是直接依赖高某的影响力所得?有多少是其正常经营所得?而难点是,两人作为亲属多年来的经济往来中,有多少可认定是对高某的利益输送,从法律证据上可认定为受贿?比较罕见的情形是,在一审中,高某当庭基本推翻了此前接受调查期间的口供,并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无罪。6月25日、26日,高某案二审开庭,辩护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目前还在等待法院二审判决。高某现年65岁,吉林省公主岭人,出身农家,198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吉林省银行学校、长春金融专科学校、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白城市分行、沈阳分行工作。2003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家,同年9月,高某任银监会辽宁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08年6月,调任吉林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6年9月,高某因身体原因转为巡视员退居二线。2019年3月,从吉林银保监局巡视员任上正式退休。此前他给监管同僚留下的印象是比较小心谨慎,并不张扬。法院一审指出,高某受贿案的绝大部分来自于其妻弟于东海。自2008年至2019年,也就是高某担任吉林省银监局局长及巡视员期间,高某为于东海实际控制的装修公司承揽吉林省多家银行的网点装修工程提供帮助,并且帮他把门市房高价出租给银行作为营业网点,后者多年来通过这两块业务的总收入约4亿元。业内人士估计,装修工程毛利率10%到15%,估计盈利总计约3000多万元。于东海成立多个公司承揽的网点装修工程包括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及下属村镇银行112个、长春农村商业银行40个、民生银行长春分行18个、光大银行长春分行6个、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17个装修工程等。多名来自这些银行的证人证言都证实,高某及相关人士曾给他们打电话帮助于东海承揽工程,而他们同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于东海是高某的小舅子,有的在证词中表示,由于这层关系在,"没办法和于东海谈价格”,或是表示“对高某亲属要有所倾斜”,“金融系统都知道高某的小舅子在金融系统干装修工程,都是公开的了”。于东海租给银行当营业网点的门市房有多处,均在长春市内,租金总额近2000万元包括:伊水名苑(高格蓝湾)小区门市房租给民生银行,2011年11月起租,租期10年,租金评估价值为约793万元;隆泰富苑小区门市房租给招商银行,2011年7月起租,租期10年,租金评估价值为约900万元;枫林园小区门市房租给九台农商行,2016年8月起租,按7年租金,评估价值为约265万元;隆泰富苑小区另一门市房租给光大银行用作离行式自助银行,2012年11月起租,租期10年,评估价格为32万元。其中多有高某打招呼要求关照、于东海一方故意抬高价格、以高价租出。而银行存在不作选址对比论证、租赁程序不合规,租金价格"就高不就低"明显高于市场价、网点效益不好仍决定续租等情节。一审判决也列举了在具体的监管中,高某作为吉林银监局一把手,对相关银行在网点批设、行政处罚等方面予以照顾的诸多情节。但高某在上诉时则表示自己都是正常监管,并未徇私。对比一审判决里列举的以上内容和多位证人的证词,高某在上诉书中仅承认在10多年前帮于东海向某家银行高管打过一次招呼,甚至还称2015年就明确反对过于东海去拿九台农商行在省内的装修项目。他更表示从未收受于东海的财物,自称一直要求其妻子不要欠弟弟钱。一审认定,根据公诉方调查,基于高某向于东海提供的上述帮助,作为回报,2010年3月至2021年1月,高某先后8次收受于东海给予的钱款及房屋装修款,股权等,共计约5144万元,不过最主要的两笔35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发生在高某退居二线甚至退休之后,显得有些奇怪。在十几年来,高某在几次房屋买卖过程中,有与妻弟及其家族中人数次的资金往来,房屋权居与是否代持,在一审中体现为控诉双方的争议。一审认定,第一笔受贿来自于2010年3月,高某看中了长春富奥花园的一套房,价值170万元,于东海借给他130万元。高某则辩称,他本来想买这套房子,后来没买,是于东海又付了130万元买下,后来按照高某的意思,于东海把这套房子转让给了高某的亲家,后者支付了60万元,余款未付。一年后的2011年7月,高某购买长春另一套房子中海莱茵东郡时,价值510万元,于东海帮忙支付了302万元。随后,于东海为这套房子装修,后评估价值约135万元。高某解释称买中海莱茵东郡房子时曾向于东海借款202万元,但事后高某用自己在沈阳长青湾房子抵了这笔借款,后于东海把沈阳长青湾的房子按250万元卖了,“因此两家的帐是平的"。高某称中海莱茵东郡房子的装修款,2013年就让妻子分三次打给小舅子。但法院认定于东海将三笔资金都退回,因此构成了高某受贿。一审还认定2012年8月,高某夫妇买下海南北纬18度501室房子,于东海为其支付了约11万元。2016年2月,高某收了于东海儿子于某某名下的同小区同楼502室的房产,约65万元。2019年,502房产被高某夫妇转给了于丁一和于东海的亲兄弟于东某,并于2021年办理过户,但于东某没有支付房款。高某则辩称,501室和502室是于丁一和于东海分别付款自行购买,后来由于高某在海南换房,就把501室卖给了哥哥高中华。502室一直由于东海的弟弟于东某使用居住至今,“是老于家自己的事儿”。一审认定高某最大的一笔受贿则来得突兀:2015年下半年,于东海为感谢高某多年来的照拂,决定将多年收益的10%分给高某4000万元,除去于东海已给高某支付的购房款,所送装修等约500万元,还有3500万元。高某同意接受并让于东海代为保管,并称有好的项目可以投资。2020年11月,经高某同意,于东海用上述3500万元为高某购买长光卫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光卫星”)股份1000万股,落在海南省骞语贸易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海南骞语)名下,由于东海之子于某某代持。辩护律师则表示,长光卫星的股权是于某某个人发现的商机,随即向父亲推荐了该项目,并和几位朋友、同学等分头贷款,成立海南骞语进行的投资。一审判决书显示,海南骞语的该笔投资额约为4.9亿元,其中于某某名下有1230万股,但其中1000万股都被认定是给高某的贿赂而被罚没。一审认定的第二笔大额受贿发生在高某退休之后。2020年上半年,于东海决定购买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资产包,其中有土地等资产,共计近4270万元。为了感谢高某此前的多年照顾,于东海再次决定将其中的1000万元作为投资的一部分赠予高某。高某则当庭推翻了审查期间的口供,完全否认了这两笔受贿情节,称自己此前“从来没听说过‘长光卫星'”;1000万资产包“从来没听说过,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指控高某受贿的5180万元里,超过99%的金额来自他的妻弟于东海。但其中最大两笔受贿很不符合常理、疑点重重,证据存在漏洞。"包括3500万的股权和1000万的资产包,于丁一作为妻子和姐姐,竟然完全不知道。"“在高某因病退居二线后,小舅子要倾其所有一次性给他5000万,甚至还去借款、贷款投资来向他行贿。在20020年高某已经正式退休一年多后,他在这段时间也没有为于东海做生意提供过新的帮助,于东海为什么要原先承诺的基础上又突然增加一千万送给高某?”帮助妻弟“打招呼”承揽银行装修工程的同时,一审判决也认定高某为相关银行机构及相关个人提供帮助,向多家银行相关负责人收受贿赂,金额合计约30.5万元。其中包括,高某任职期间,接受时任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行长王某坤的请托,为该银行在监管方面、市场准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和便利。2010年至2016年,高某在其办公室、长春的家中先后8次收受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行长王某坤给予的钱款共计9万元。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4月,高某通过时任民生银行行长,为其同学张某宝从中国银行行业协会调任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行长助理提供帮助。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高某在其海南的家中、吉林长春的家中、北京某酒店内先后3次收受张某宝给予的钱款共计8.5万元。2009年4月,高某为时任工商银行吉林公主岭支行行长范某调任吉林银行四平分行副行长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6年7月,高某在其办公室、吉林省公主岭市某饭店先后8次收受范某给予的钱款共计8万元。2011年5月,高某为时任银监会辽宁监管局干部丁某祥调任吉林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5年10月,高某在其吉林长春家中,吉林省长春市中日联谊医院病房先后5次收受丁某祥给予的钱款共计5万元。高某则辩称,“这四人均是我多年的同学和朋友,有的数额是多年以来相互间的礼尚往来,有的数额是捏造的”。后者他指的是一审认定高某收了贷款企业负责人的贿赂:2012年至2018年5月,高某为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贷款事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1月至2021年7月,高某在海南某度假酒店、海南某海鲜店和该矿业公司矿区内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玉给予的钱款共计6万元。对此,辩护律师表示,“按照一审的定罪逻辑,高某是一个只向自己的亲朋好友要钱的‘贪官’。这么多年身居要职,从未向自己的监管对象中的陌生人要钱,但却收取了自己的发小、同学、朋友每人几万块钱,没有一个人能超过十万,总共才三十多万。这些人都跟他有几十年的交情,本身都是行长、副行长,都是有钱人,说高某帮了他们的大忙,但这三十多万却分二十多次送,平均每次一万多元,岂不寒酸。”并且,高某还“通过各种红白喜事还回去了大部分”。他认为最典型的是孙某玉被认定行贿6万元,理由是高某给他解决了1.5亿元的贷款,然后在长达四年半的时间里,分三次共送了6万,平均每次2万,“这就已经算多的了。但一个多亿的贷款跟几万块的行贿成比例吗?”2024年4月24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某犯受贿罪,认定的涉案金额高达约5180万元,且因当庭翻供,性质恶劣,因此对高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和认定的受贿所得。6月25日、26日,高某案二审开庭,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未排除,认定的事实错误,部分事实未查清,认定事实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量刑畸重、关键证人都未能出庭作证等问题,应予撤销。辩护律师认为,此案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但判处了高某无期徒刑,还把他名下几十年工作的合法收入、于东海几十年的合法财产全部没收。同期同类案件5000多万的受贿金额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本上都是一二十年刑期,罚金几百万不等。”也有看法认为,此案凸显了一种困境,领导干部在职时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做生意牟利,但亲属和领导干部之间可能没有发生或很难查实存在直接的利益输送,这类行为在法律上究竟应该如何定性?未来又应该如何在工作有效规范和规避前述明显存在内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合理使用声明】虽为本人办理案件,但新闻报道的版权归财新所有,转载此案例为教学和研究所用,现在及将来均不会用于任何盈利目的。尊重知识产权,已经注明出处和作者。我的案件在一审中,出现了万分严重的错判,造成了到目前为止,全国最大的金融系统的冤假错案。因此,我决定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依法公开对这起特大冤假错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我和律师对冤假错案的情况和诉求进行了陈述。现在我期待二审排除非法证据,查清事实真相,匡扶正义,纠正严重的错判,还我应有的公正。二审即将结束,给我最后发言机会,我十分珍惜,现陈述如下:我参加工作37年,党龄40年,在我的工作履历中37年多数时间是在不同层级的领导岗位上工作,工作中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职,带头守纪执法,工作上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勤俭奉公,尽职尽责,在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时,我抓好班子建设、带好队伍,不让一个人掉队,为东北三省金融系统的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而不懈努力。我坚决拥护党的反腐败斗争,净化党的队伍,整风肃纪。长期以来,我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克已奉公,从来不搞特殊化。自己没有不良习惯,不吸烟,不喝酒,不喝茶,不上洗浴中心和歌舞厅。在单位带头节约,严于律已。尽管如此也出现了对亲友管教偏松,态度不坚决等问题,自已的违规违纪也时有发生。比如为我的妻弟出租门市房、装修工程给银行机构打招呼。尽管只有几个机构但也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不良影响。给于东海打招呼中我坚持两条界线,一个就是经济上的界线,不用他的钱物;二是与金融机构划清界线,不吃不拿不占不收礼品。在我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其他的违规违纪问题,我十分忏悔,认错改错,接受教训。我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问题,我已认真向组织做了深刻检查,但我自己清楚没有大的问题。在我被留置后,由于出现了专案组人员违纪违法办案等问题,出现了造假,捏造事实,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问题,致使简单问题弄得十分复杂,我遭遇了不应有的对待,工作人员给我制造了灾难,给我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把我的案件办成了特大的冤假错案,使我受到了沉重无情的打击,遭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折磨和摧残。在办案人员的威胁、引诱、辱骂、欺骗下,我的生命几乎到了垂危之际,致使我多次到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抢救,才得以生还。家庭、亲人遭遇了灭顶之灾,直至今日还在这水深火热之中煎熬……(一)办案人员捏造、逼供,使用非法的手段逼出假的证据。把我身上不存在的问题设定出来,不择手段地逼迫我和亲友相关人员,致使非法传抄传看笔录、自书和小录像。因此,我强烈要求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在一审中,我的合法要求没有得以实现,掩盖了真相。非法取证的做法我在不同场合已经说过多次了。捏造于东海给我3500万元,用3500万元买了股票,捏造于东海给我资产包中1000万元,笔录和自书中的情节都是办案人编造出来的,在我这里逼迫出来以后去给于东海看,还编了一些我和于东海之间的对话。为了相互印证他们多次修改笔录,就是想把这非法证据做得真实些。我在这里如果说半句谎话,我都会断子绝孙!做成假笔录相互传看和抄写,处处逼供,使相关的于东海、李相晶、于亚骞、于丁一等其它证人只好说谎话才能放过。海南502房产,长春富奥临河湾房产,沈阳长青湾房产的假笔录都是这样形成的。还有于东海为我免费装修房子的假笔录等等。请法院详细调查核实,查清真相。包括在看守所在恐吓没有解除,我爱人没有被放出来,律师没有到位情况下的虚假供述都应同时排除。一审不排除非法证据,就是不想揭穿真相,不敢公正执法,害怕纠错改错得罪上级部门,只好顺水推舟作出严重违法,不为人民,不为被告人负责任的、执法违法、违背良知的、严重的错误判决。因此,在一审中酿成了全中国最大的金融假案、冤案。多么悲哀,多么令人痛心!这就发生在吉林,就发生在我的身边,就发生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就发生习近平主席发出让人人都能享受的公平正义的号召中!就发生在我这个老干部、老党员身上。相关的执纪执法部门和机关的相关人员,你们用人民赋予给你们的神圣法权,按照非法证据,枉顾事实真相,判我无期徒刑,你们是把这神圣的法权变成了伤害无辜的一把尖刀,直接刺进了我的心脏,杀人不见血,伤天害理!我请你们给我回答,为什么?一审判决破坏了司法公正,我心目中的法治信念彻底坍塌。(二)坚决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我的涉案金额(捏造、栽赃)合计金额99.3%与于东海有关。他的证言都是假的。怎么出现的,法庭应该依法查明,我曾多次提出要求,他及他的妻子李相晶、儿子于亚骞等相关人员依法出庭作证,我相信他当时面临的逼供遭遇一定比我还要残酷。请人民法院当庭调查。现在我想他仍然受着欺骗,面临威胁,还在讲“认罪认罚”。请你走出威胁恐惧,共产党的天下,人民是主人,委屈只是暂时的,你不要再受别人的蒙蔽了,真相终将大白。现在最需要的是你出来,怀着良知讲真话,讲实情,讲真相。我最想知道你一年多遇到了多少灾难?我在二审时听到了李相晶、于亚骞、于东鸿、李晓东他们提供的证言,说出了被逼供的真相,说出了办案人威胁你说给于亚骞、李相晶的假话和拿假的录像给他们看。接连逼供、引诱、欺骗、威胁、辱骂,这些真相二审庭上已经暴露了,不让你出庭作证就是想掩盖真相,怕揭穿真相,怕非法办案被暴露天下,但纸是永远也包不住火的!真相必然出现。我知道你说的那些证据,完全都是非法证据,都是逼供的结果。你的证言,录像一定是在看到我的被威逼出来的假证据,才被迫作出的假证据。这些被逼出的都是非证据,都应该被排除的。你怎么能知道我被逼得生命垂危,多次到医院急救中心抢救,天天吃救心丸、吸氧气艰难活过每一天呢?你能知道我为了保存下来生命,才不得不按办事人员的要求说出假话,作出假证据,那个时候我生命垂危,不说假话我一定会被逼死在那里,我喊冤无门、叫天不应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要求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要求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这就是办案人为了欺骗你,引诱你,威胁你给你拿去的假证据,逼出来的非法证据。他们办案人对我说你承认了,给我钱了,最后说你说给我3500万元,又说你用了3500万元给我买股票了;还说你给我资产包当中多少钱,说你告诉我高兵的门市房给我了。他们不说,我怎么知道这些东西?在这之前,他们说之前,我一无所知。他们捏造完这些,就让我承认,我不说假话,说我一点不知道这些事,他们就骂我,用亲人有罪威胁,用给你判刑威胁,用抓高旻昊、于亚骞威胁我。我不说这些假话早就不在人世了,早就被逼死了,那时我被逼死了,这大冤案就形成了,我用说假话换来了生命。我在前卫急救中心被抢救多次,有一次我苏醒过来,看到打药的单子上姓名一栏内写的是“二谈”。如果当时我在急救中心抢救无效冤死,我们的晚辈高旻昊、高昊、于亚骞等到收尸的时候都找不到冤死的,他们怎么能知道死者“二谈”就是他们要找的死者高某呀!由此我想到刘少奇主席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时,他的名字也不叫刘少奇。历史没有重演,而人间苦难却惊人的相似。都是被迫害、被陷害。你不会知道我用生命兑换假证据救了我。办案人用非法证据又去逼你们,欺骗你们,威胁你们,害了你,害了我们家的所有人,他们利用这些非法证据在我们中间,全部或部分的相互传看,严重知法犯法,违法办案。他们不是在办案,他们是在整人,惨无人道。你被迫害作出的假证据揭穿出了,冤案就更加真相大白了,那些假的自书、笔录(包括我的忏悔书)都是这样互相传抄的,我是用他们给我的打印好的材料抄写假自书,而且还不能写上日期,由他们提供日期后我再填写上,还要加上他们需要而编造的情节,他们把我们之间的自书、笔录都是按相互印证的方式做出来,就这样造假,现在他们说我们的材料都能相互印证,那都是办案人员亲自造完的能不互相印证吗?这种造假登峰造极,不可想像,严重违法办案。我们要求的非法证据排除,一审法、检机关不去做,而且把这些非法证据作为起诉的证据,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仍然在坚持这种错误,二审庭上也讲出了类似的意见,完全不顾事实真相,也不做调查核实。一审中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是不合法的,是在掩盖事实真相。相反检察机关还说我的问题与组织上原来掌握的问题完全一致,他们捏造出假的事实,然后逼迫我承认这个假的东西能不一致吗?三座大山(1000万股股票,1000万元资产包,高兵的门市房)就是这么形成的。一审判决书说我拒不认罪,态度不好,假的怎么能认罪?态度怎么能好?专案组制造非法证据,一审按照非法证据起诉,按照非法证据判处我无期徒刑,身家性命生死攸关,泯灭良知,极端不负责任,天理国法难容!一审法院一手造成了全国金融系统最大的冤假错案。因此,我十分强烈要求二审中证人出庭作证,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就是蓄意掩盖真相。(三)要将所有的涉及被逼迫抄写的自书和笔录,违背本人意愿做出的供述,全部恢复真实。(四)准确公正判罚,必须排除非法证据,不去排、不敢排是违法的,是对人民不负责任,对党不负责任,是欺压百姓,侵犯人权,是对当事人的进一步陷害。(五)于丁一被抓是对我揭穿违法办案行为的打击报复,也是进一步迫害我亲人的行为。(六)此案真相尤为重要,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务必查清,才能纠正一审严重的错判,一审不查真相,不顾真相,不尊重事实,依非法证据判决,提出的不采纳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恰恰是应该采纳的意见,不予采纳是极其错误的。一审不查明真相,不顾真相,不遵守事实,依据假证据,进行判决,是有法不依、不尊重事实真相表现。(四)老师、同学、朋友和我一样,度过了多少不眠之夜。(七)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我的律师让我获得了新生。你们见到过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隔着铁窗大声痛哭的情景吗?一定没见过,我是亲历者。我的律师与我是当事人,当我讲到被无情迫害的场景时发生的这一幕,惊动了看守所的警官,看守所的录像会记录下这一刻。喊冤吧,时至今日,我们还有不择手段、泯灭良知的、为了整人而蓄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人,而且是省级单位的党员干部。(二)党组织培养我、教育我,才使我曾经光宗耀祖,有机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几十年。六、在我的余生中,我望眼欲穿的是,正义的曙光普照中国的每个公民,让习主席的每个公民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愿望成为现实,让有依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实现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匡扶正义,查明真相,纠正错判,平反冤案,还我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