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书 | 赔偿2千万元!抖音未经许可爬取、移植微博帐号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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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财经获悉,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上诉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抖音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起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抖音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6700元。
微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抖音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ioS版、安卓版“今日头条”App及头条网(www.toutiao.com)中向用户传播移植自涉案新浪微博帐号的内容;2.判令抖音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今日头条首屏、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抖音公司在新浪微博的官方帐号“今日头条”(UID:2745813247)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抖音公司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费用1156700元(包括律师费30万元代理服务费及公证费共计8567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头条网(www.toutiao.com)首页及其微博官方帐号“今日头条”(UID:2745813247)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一审法院将依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6700 元;四、驳回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抖音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京0108民初 24530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认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一、微梦公司是否享有 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抖音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若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抖音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微梦公司通过合法经营,长期地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并维护新浪微博平台以及收集、存储、审核、传播、呈现涉案微博内容并使之成为独立于单个用户原始数据价值的数据集合,对微梦公司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增强了微梦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能力或竞争优势,故微梦公司对涉案新浪微博内容享有的竞争性利益,属于 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抖音公司关于微梦公司对涉案微博内容不享有合法权益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抖音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对微梦公司就涉案新浪微博享有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如下损害:
第一,在案证据表明信息流广告是新浪微博产品的主要经营收入来源之一。信息流广告通常融合于用户所浏览的内容之中,广告费用的高低与广告展示次数、用户点击次数等因素相关。当平台的用户流量增加时,广告主可以获得更多的宣传推广机会,平台也能赚取更多的广告收入,故微梦公司的信息流广告经营收入归根结底取决于用户的流量。被诉行为使诸多明星、“大 V”的粉丝等网络用户可以不通过注册、登录新浪微博即可查看到明星、“大 V”微博账号中的内容,且阅读量总计有 61 亿之多,分流了微梦公司的大量用户流量,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微梦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可以获得的信息流广告等经营收益,给微梦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第二,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实质是对于用户的争夺。涉案新浪微博内容均为粉丝数量大、社会知名度高的明星、“大 V”等账户所发布的内容,对于相关用户的吸引力强,能够增强用户持续使用新浪微博产品的习惯,提升用户留存率,增强用户黏性。抖音公司将上述账号首发于新浪微博的内容“移植”至今日头条,除了“@”“#”、微博表情等要素因平台功能不兼容而未能被充分展现外,其余的主要内容均与原微博内容一致。并且,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89%以上的涉案内容在首次发布的 30 分钟甚至1分钟以内被“移植”至今日头条,仍保有较强的时效性。
可见,涉案内容对于相关明星、“大 V”等账户的粉丝用户及潜在关注者足以起到实质性替代的效果,相关用户在今日头条浏览过涉案内容后再返回新浪微博查阅相关内容的概率极低,可能造成部分新浪微博用户逐渐放弃使用微博,转而选择使用今日头条。抖音公司在未付出微梦公司所投入的各项经营成本的情况下,采取食人而肥的方式,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争夺微梦公司的用户,援取了微梦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源,损害了微梦公司的经营利益,削弱了微梦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也难谓符合商业道德。
关于被诉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的影响,法院认为,抖音公司未经微梦公司许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通过对涉案新浪微博内容的爬取并将其直接“移植”到今日头条平台进行替代性或同质化地商业利用,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已构成 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抖音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本案中,抖音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其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微梦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抖音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抖音公司实施被诉行为的规模及影响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的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方式、位置及期间,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本案难以对微梦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抖音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予以相对准确的计算,抖音公司存在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获利大、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且在案证据表明微梦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抖音公司的侵权获利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500万元的最高限额,故本案应当综合具体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平台的规模与用户数量、涉案用户的影响力与涉案内容的阅读量微梦公司因用户流失造成的损失、涉案内容的替代效果、抖音公司拒不提交所获收益的证据及被诉行为仍在持续等因素,并结合微梦公司提出的信息流广告收入的计算方式,酌定抖音公司应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根据微梦公司提交的相应发票、代理协议等证据,并结合本案的专业性强、案情复杂、证据收集、数据统计以及律师的专业分析工作量大等特点,全额支持微梦公司主张的公证费、代理服务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抖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但因抖音公司的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相应变更。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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