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 全国首例涉“盲盒线上抽盒机”商业模式不正当竞争案
时间:4月20—21日(周末两天) 形式:线下为主、线上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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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宝
一审法院/案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 民初463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1民终6853号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邓兴广 审判员 吕 健 审判员 吕后旺 |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欧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KGWHU7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盛路3867号宝龙城2幢705室。 |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寻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CRG8K,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骏翔U8智造产业园U4栋505。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欧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欧气抽盒机”微信小程序(账号原始ID:gh_63170aadc20c) 实施针对寻麟公司“寻找独角兽”品牌预热期盲盒产品的“线上抽盒预售”行为; 二、欧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欧气抽盒机”微信小程序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三、欧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寻麟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和合理开支51170元; 四、驳回寻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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