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和飞机票的报销迎来重大变化,快跟着税政君一起来看看~
截至目前,除港澳台外,全国已基本实现数电票开票试点全覆盖。此次新增加试点省份下发的文件与之前相比,最大的变化点是增加了两类新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这标志着我国数电发票的票类一共达到四种,即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时,税务局宣布,自然人铁路客票及航空客票的发票开具以后将统一至“个税APP”中,无需再另外打印。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自然人作为出行人取得的发票,由销售方在开票时准确填写旅客运输服务、民航铁路等特定业务的出行人证件类型及号码。发票将自动归集至“个税APP”中,纳税人可在“个税APP”中将开具好的铁路电子客票和航空电子客票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进行报销。如何在“个税APP”上获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第一步:打开个税APP,点击首页中的“我要办税”;第三步:进入“我的票夹”后,系统会显示“我购买的”和“我销售的”两种归类方式,纳税人的铁路客票和航空客票将显示在“我购买的”类目中;第四步:获取完成后,纳税人将发票推送至任职受雇单位即可。据“中国铁路”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优化客运业务办理,方便旅客换取报销凭证,提升旅客出行体验,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和退票报销凭证启用新式样。也就是说,以下这种老式的退票报销凭证已经停止使用:1.退票费报销凭证新式样能否抵扣增值税?作为抵扣进项凭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不是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能有人对此有争议,都退票了,那么,退票报销,就不属于企业的支出了!即使取得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退票报销凭证,由于不属于企业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其实,这个想法的根本是在于这个费用不是因公产生的私人费用,那当然不属于企业支出了。但是,能到公司报销的费用,应该属于因公产生的费用。根据如下的规定,我们知道,因公产生的退票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原票抵扣进项税额,退票了,即使没有取得退票报销凭证,也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询一下该列次火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144÷(1+9%)×9%=11.89(元)。票面金额÷(1+9%)×9%=40.5÷(1+9%)×9%=3.34(元)支付退票手续费:40.5×20%(不足24小时退票,需要承担票价20%)=8.1(元),这种情况下其不能“变相”地抵扣进项税额,因不在144元的票价里。一、取得符合条件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例如:一些网约车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该类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都是可以抵扣的。铁路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例如:纳税人A取得一张火车票,票面金额是3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300/(1+9%)×9%=24.77(元)。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例如:纳税人B取得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是700,燃油附加费是60,所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700+60)/(1+9%)×9%=62.75(元)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例如:纳税人C取得一张公路客票,票面金额是1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10/(1+3%)×3%=0.29(元)。(一)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1.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什么是“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如何查看自己的“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答:“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实名登记后即可进行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2.受票方为自然人时,发票是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分类归集的?答:受票方为自然人时,个人所得税APP将根据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含出行人)或销售方的身份,对其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在“我的票夹”模块按照“我购买的”“我销售的”标签页分类归集。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取得的发票,由销售方在开票时准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并勾选自然人标识;自然人作为出行人取得的发票,由销售方在开票时准确填写旅客运输服务、民航铁路等特定业务的出行人证件类型及号码。则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含出行人)取得的发票归集至“我购买的”标签页;自然人作为销售方取得的收购发票或申请代开的发票,由购买方或税务机关在开票时准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并勾选自然人标识。则自然人作为销售方取得的收购发票或申请代开的发票归集至“我销售的”标签页。答:如果自然人对个人所得税APP“我的票夹”模块中的数电票存疑的,可通过查看发票详情页,选择拒收理由(开具内容有误、未发生此交易、含有敏感信息、其他)将发票拒收,也可通过“撤销拒收”功能重新接收。答:自然人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描开票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进行开票。二维码分为基础信息二维码和交易信息二维码。基础信息二维码是包含销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等基础信息的固定二维码,可以下载保存或打印后长期使用,购买方扫描后录入发票抬头信息,销售方可在48小时内引用该信息进行开票;交易信息二维码是由销售方填写商品名称、金额、税额等交易信息后生成的动态二维码,购买方在24小时内通过扫码录入发票抬头信息即可自动开票,超时后二维码自动失效。5.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的数电票如何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答:自然人如需将数电票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如用于报销等),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发票推送”功能直接推送至任职受雇单位税务数字账户的收票箱。“发票推送”功能仅支持推送正常状态的发票,不支持已红冲和已拒收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