壕!某IPO项目保荐费1.7亿,审计和律师费合计近1亿元
2021年6月8日,阿特斯递交科创板IPO招股书获受理,历经三轮问询后,同年12月13日上会审核获通过。
本以为离上市只差一步之遥,但过会之后,阿特斯的A股上市之路并不顺利。
2022年1月7日IPO提交注册,到了2022年6月,阿特斯却因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审核被中止。耗时一年多后,2023年3月21日IPO注册生效,最终于2023年6月9日正式登陆A股科创板上市。
据公司介绍,阿特斯由清华学子瞿晓铧博士创办,是全球头部的光伏组件和大型储能系统制造商之一,核心业务为晶硅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大型储能系统制造和系统解决方案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品质可靠、技术领先、性价比高的组件和储能产品。公司是光伏行业中历史最长、规模和组件技术最先进的企业之一。
阿特斯IPO的中介机构也都是行业头部,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据招股说明书,阿特斯发行费用在2023年度A股IPO项目中排名第6。
其中,承销费及保荐费:17,264.15万元;审计费:5,390.00万元;律师费:4,418.71万元(含境外律师费3,418.71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5.66万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314.3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337.24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系根据最终发行数量确定股份登记费用及根据实际发行费用所计算的印花税金额进行调整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4,105.88万股(行使超额配售权前)/62,221.73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发行价格11.10元/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600,575.2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权前)/690,661.23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发行后总股本360,705.88万股(行使超额配售权前)/368,821.73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后)。
发行人募资资金将用于年产10GW拉棒项目、阜宁10GW硅片项目等。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已聘请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本项目的发行人律师,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项目的发行人会计师,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此外,还聘请了境外律师、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翻译机构、文印机构、财经公关机构等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提供服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招股书显示,阿特斯2020年、2021年、2022年营收分别为232.79亿元、280亿元、475.36亿元;净利分别为16.23亿元、4244.58万元、21.5亿元;扣非后净利分别为10.52亿元、-4.1亿元、20.62亿元。
公司简介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7月7日
注册资本:3,066,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Xiaohua Qu(瞿晓铧)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苏州高新区鹿山路199号
控股股东:Canadian Solar Inc.
实际控制人:Xiaohua Qu(瞿晓铧)先生及其配偶Han Bing Zhang(张含冰)女士
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业(C3825)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1、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
3中国光伏行业协会、PV Info Link等暂未发布2022年全年出货量排名
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涉及下游光伏应用解决方案和电站开发及运营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产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政策。
2、公司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
公司依托在光伏组件领域的一系列核心技术,成功研发了一系列光伏组件领域的核心技术产品和服务。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产品及服务收入金额分别为2,257,374.40万元、2,725,363.85万元和4,669,182.9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97%、97.30%和98.22%;截至2021年年末,发行人不再从事电站开发及运营业务,根据发行人的模拟报表,假设2017年1月1日起发行人即不从事任何电站开发及运营业务,核心技术产品及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8.01%、97.65%和98.22%。
3、公司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2,044项主要专利,其中境内专利1,977项(包括发明专利276项)和境外专利67项(包括发明专利27项),专利数量处于行业前列。公司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产品和工艺屡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好技术”等奖励。
4、公司行业地位突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始终位列全球组件供应商“第一梯队”,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组件产品出货量(包括单独销售的组件和纳入光伏系统中销售的组件)分别为11,117MW、13,857MW和21,001MW,基于IHS Markit数据测算,发行人2020年至2022年市场占有率分别为8.06%、7.66%和7.91%。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出货量均位于行业前五名。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光伏组件制造、光伏应用解决方案、电站开发及运营。截至2021年年末,公司已不再从事电站开发及运营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业(C382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公司属于新能源领域的高效光电光热行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公司属于“6、新能源产业——6.3、太阳能产业——6.3.1、太阳能设备和生产装备制造”。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公司属于“6、新能源产业——6.3、太阳能产业——6.3.1、太阳能产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加拿大CSIQ持有公司74.8691%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加拿大CSIQ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加拿大CSIQ董事长、首席执行官XiaohuaQu(瞿晓铧)担任董事长,加拿大CSIQ向公司提名董事席位,并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推进公司的全球发展及经营战略的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加拿大CSIQ于2006年11月在美国NASDAQ股票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CSIQ。加拿大CSIQ为控股型公司,持有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多个运营实体股权。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后,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加拿大CSIQ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和美国NASDAQ股票市场挂牌上市。公司与加拿大CSIQ需要分别遵循两地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上市监管要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Xiaohua Qu(瞿晓铧)及其配偶Han Bing Zhang(张含冰)持有加拿大CSIQ公司21.33%股权,Black Rock持有加拿大CSIQ公司7.9%股权。Xiaohua Qu(瞿晓铧)与配偶Han Bing Zhang(张含冰)均为加拿大国籍。
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设有34家境外控股子公司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位于境外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可能对发行人产生持续影响的案件共8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述案件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且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或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所引起,且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或因知识产权纠纷所形成的收入非为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且案件主张赔偿金额较小,故上述诉讼或仲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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