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经职校介绍到诈骗公司实习获刑:电诈链条复杂,求职时擦亮眼睛
▲ (视觉中国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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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学校群推荐这家公司的人明知该公司从事的是电诈活动,却仍然到学校为其招聘员工,那是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是诈骗犯罪的从犯。
据新京报报道,李林(化名)是毕节职业技术学院财政经济系2018级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2021年3月,临近毕业的她在学校通知群里看到就业老师发布实习消息,称某公司在招淘宝客服,薪资还不错。李林通过面试,一周后入职。然而,两个月后,她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抓获,然后很快被刑拘、逮捕,最终被法院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李林认为自己很冤枉。自己是看到学校通知群里就业老师推荐的信息才去这家公司工作的。工作内容在她看来也与她所学专业电商运营相关,她完全没有发现这是一家诈骗公司。她认为,学校向学生推荐了诈骗公司,应该就此承担责任。而校方虽然承认在校企合作的企业审核方面存在问题,也表态愿意与李林沟通,帮她解决一些问题,但背上犯罪前科,将对李林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难以消除的巨大影响。而这恐怕是学校也无力解决的。她本来计划去参军,也通过了入伍报名,但被判刑后,失去了参军资格。
从报道来看,李林涉及的是电信网络诈骗。因为电信诈骗非常猖獗,国家对其打击也非常严厉。2015年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此后,有很多人因为把自己名下的手机卡、银行卡卖给犯罪分子使用而被以“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当然同样会被严厉打击。
根据李林的描述,她的工作主要是做“前端引流”,即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视频广告,寻找有意向开网店的客户,并将客户的联系方式交给上级。看起来,李林所做的,是电诈上游寻找“猪仔”(电诈受害人)的过程。如果有人相信了她发布的那些广告,联系她,联系方式就会被交给“上级”,成为待宰的“猪仔”。
从法院判决书来看,李林应该是成功找到了“猪仔”,判决书认定她“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证据确实、充分”。判决书认定她所犯的是“诈骗罪”,而非帮信罪,可见她是直接参与了电诈活动。虽然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但也是整个电诈骗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当然,构成犯罪除了客观上从事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之外,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犯罪效果,或者是明知对方从事犯罪行为,仍然给予帮助。如果确实不知情,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就像之前在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在犯罪分子开设的公司从事后勤行政等工作的员工,如果确实不知道公司从事非法活动,则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他们仍然可能会被要求退回工资,因为他们的工资多数是来自非法所得,依法应该追缴。
但是,李林在为电诈集团“引流”时,是否确实不知道公司是搞电信诈骗的,也不能只听她一家之言。工作两个月时间,却一直没发现也没怀疑公司从事非法勾当,恐怕也很难说得过去。法院判定她参与了诈骗活动,应该也是有一定的证据。如果她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她明知所参与的是电诈活动,也可以提起申诉。
至于学校在这件事情上的责任,也要看当时推荐这家公司的人,是否知道这是一家电诈公司。如果他明知该公司从事的是电诈活动,却仍然到学校为其招聘员工,那也是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是诈骗犯罪的从犯。如果此人也是被蒙骗,确实不知情,那可能确实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到李林的问题上,她是看到学校群里的信息而去应聘的。虽然学校称群里推荐工作的人并非学校老师,而是校企合作的企业人员,但学校也难辞其咎。如果李林确实对公司的犯罪活动不知情,那学校应该请律师帮助她申诉。当然,如果她确实在知晓公司从事电诈后仍然为其工作,那判她犯罪一点也不冤枉,她想找学校背锅也没有道理。
电信诈骗是一个庞大复杂的链条,很多在普通人看来很正常的事,都可能是电信诈骗链条的一个环节。比如像李林从事的社交媒体广告引流,看起来是正常的电商代运营业务,但是一旦受害人上钩,后面等着的就是花样迭出的电诈套路。之前短视频网站上经常刷到的那些讲述缅北是如何“岁月静好”“世外桃源”的账号,也多数是电诈集团用来拉人去缅北从事电诈的诱饵。如果轻信“刷单”“转账”“评论点赞”等“网络兼职”,不仅可能被骗,也可能成了电诈的帮凶。要找兼职的人,一定要提高鉴别能力,擦亮眼睛,以免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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