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搞“一刀切”“一阵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立规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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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鼓励地方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产业园开发、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项目整体打包。
作者 | 第一财经 章轲
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经济适用,梯次推进”和“典型引路,建管并重”的原则,我国将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同时做到不搞“一刀切”“一窝蜂”“一阵风”。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外公布。《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鼓励各县(市、区)以县域为单位编制或修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科学确定治理成效评判基本标准,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和技术,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强化设施建设和运维质量管理,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改,并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投入力度。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任务纳入《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积极进展,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存在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重点不突出、治理成效评判标准不科学、治理模式不精准、治理成效不稳固、保障措施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要“走出一条新时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并明确了三个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处理等治理模式或模式组合,不搞“一刀切”;经济适用,梯次推进。自下而上、实事求是确定治理标准,合理选择技术工艺。突出重点,分阶段对农村生活污水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应用尽用,逐步迭代升级,不搞“一窝蜂”;典型引路,建管并重。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注重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推进治理。加强设施建设质量管理,建立管护机制,建一个成一个,不搞“一阵风”。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摄影/章轲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起步之初,不少地方采取以乡镇、甚至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分散治理。实践表明,此类治理机制短期内有一定成效,但长期来看,存在不少弊端,如建设质量、长效机制难以保障。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探索由政府主导的统一建设、统一运维模式。”上述负责人介绍,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建立县(市、区)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
其中,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要求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
“不少地方编制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但存在与其他相关工作衔接不够、具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时与规划脱节,重点不突出等问题。”上述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提出规划要注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村庄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人口变化、供水、改厕、水系整治等统筹和有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如何评判治理成效的问题也是受到各方广泛关注。《指导意见》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确保实现“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
在资金筹措上,《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明确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投入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鼓励各省(区、市)设立与治理任务相适宜的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
同时,鼓励地方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产业园开发、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项目整体打包,采取城乡统筹,“肥瘦搭配、以丰补歉”方式谋划项目。支持在适宜的地区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创新。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将设施运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下称《指南》)同期公布。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一些地方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范围不清晰;个别地方存在将水体“一填了之”的情况;一些地方长效机制不健全,存在返黑返臭情形。
《指南》提出,原则上将水体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纳入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范围,但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可不限于上述要求。按照感官判断、公众评议、水质监测三个步骤,判断是否为黑臭水体。前一步骤可判定为黑臭水体的,则不进行下一步骤。
《指南》明确,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整县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严控将水体“一填了之”。实施并完成控源截污措施后,确因无水源而导致水体消亡的,在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方可采取覆土填埋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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