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一个月之后,他说“希望我的女儿是凶手”
#湖北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撤案#
我是前天晚上看到这个新闻后续的,当时设身处地的一想,脑门一热,戾气就上来了,脑子里只有一个想法:如果这是我的女儿,我一定要……
省略号里是我在公开平台不太好往外说的话。
有朋友说凶手才12岁,拿他没有办法,但可以把凶手一家的真实姓名都扒出来,让这小畜生一辈子接受大众的审判,活在赎罪中,对女童父母也是个安慰。
我是觉得这都废话,没有用的。别说指望恶魔赎罪有多不现实,就说作为母亲、父亲,但凡是个正常人,在这样当头一棒的悲愤面前,最本能、最朴素的想法,就是“我一定要想办法弄死他”。
不好意思,还是把省略号里的话说出来了。
怎么让凶手活着受到法律制裁,可能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后,冷静沉淀下来,才会去考虑的。
事故当头,本能冲动会压过理性思考。小女孩失去的是生命,并且在遇难前夕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她的父亲是23年12月20日拿到的《撤销案件决定书》,24年1月25日才披露出来,这一个月的时间他没有发声,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
公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透露,12岁杀人凶手李某某“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此后李某某返不返校“要看在矫正机构的恢复情况”。
有杀人的能力,却没有担责的能力?
首先我们要知道,这是一个超脱了正常人所有想象力的案子,其恶劣程度没有因为凶手年龄小而有丝毫的减少。
时间拉回到2023年8月30日晚18:30,湖北荆州。
一个未满12周岁男孩他先后做了什么呢?
①哄骗女童至处荒弃杂草丛生的菜园。
②反锁菜园门,将女童掐致昏迷。
③将女童拖到茅坑屋,头朝下扔到茅屋内的粪缸里。
(此时粪缸里还剩大约5到6厘米的粪渣,女童的整个头部被扭曲蜷缩在其腋下及胸前。)
④向粪缸内扔入20多块砖头填埋,将女童填埋到肉眼无法发现的程度,再将一个井字型木块盖在缸口上再一次掩饰。
⑤作案完毕后,将菜园门重新锁好后离开。
(此时距离他带着女孩进入菜园,只过去了14分钟。)
如果说整个杀人过程让你看到了男孩异于常人的心狠手辣,那么他后来的反侦查行为,则显现出了与孩童完全不相符的冷静与狡诈:
⑥装作若无其事的蹦跶着离开,但没有真正按原路返回,而是躲在菜园门外一处矮树后,向菜园内偷看几分钟。
⑦恰好遇到前来寻找孩子的女童外婆,男孩向她撒谎,指了一个错误的地点。
⑧在女童家人报警后,男孩再次撒谎,将女童妈妈和民警带到了事发地附近的路上,称自己看到女童已回家。
⑨直至事件败露,男孩被带回警局,最后承认罪行,给出的动机仅仅是:因为女童和他妹妹曾经因为玩具多次发生吵闹。(就这个动机我也不相信。)
一个未满12周岁的男孩,心性残暴,作案手法缜密,令人发指。
但因为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撤案,对他唯一的处理措施是让他接受矫正教育。
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是有刑事犯罪能力,这就很矛盾。
撤案的后果其实不堪设想。
大家是否记得去年9月,山西大同曝出极其恶性的校园霸凌事件。一个年仅10岁的四年级男生在校内长期遭受男同学的侮辱和性侵,导致精神异常、想要轻生。但因为两位霸凌者都只有9岁,最后对他们的处理方式仅仅是“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正”。
当时就这件事我写了一篇文章(点击阅读),在文章的末尾我写道:
每一次未成年人作恶都能够逃过一劫,这种令人痛心疾首又无能为力的现状,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改变?
现在看着女童父亲手里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总不能让我们把同样的问题再问一遍吧。
这件事情如果处理不好,两个后果明晃晃地摆在眼前。
一个是模仿效应。
现在的孩子从小就开始接触电子产品,你能看到的社会新闻,他们一样能看到。
“和我差不多大的孩子犯下这么恐怖的事,但好像没受到什么惩罚啊”,这样的概念一旦植入他们的脑子里,你说会有什么恶果?
以后假如有个十来岁的小崽子拿着刀对你比划,说捅你一刀也不用负责,你又能说什么?
你说杀人偿命?对不起,人家没说错,刀了你他不用偿命,甚至还有相关部门替他保护隐私。
你说小崽子你打不过我?那可不一定,现在孩子们营养都很好,十一二岁的小男孩身高蹿到一米七以上的比比皆是,有的孩子面相、体格成熟到我都不敢相信还没满14岁。
你说小孩子性善纯真,不会作恶?可血淋淋的教训已经多少起了,十几亿人口,什么样的人都可能会有,纵使99.9%都是好孩子,0.1%的“伊甸湖”你也遭不住。
没有震慑,我是不相信人性的。
况且要是真有一个未成年人这么持械威胁你,那你最好他要啥给啥,因为如果你反抗导致他致死致残,保不齐你自己还得负刑事责任,外加赔个倾家荡产。
再一个是同态复仇。
连姆·尼森70多岁了,飓风营救,第一部救女儿,第二部救老婆。
现实生活中有一个张扣扣。
1996年,张扣扣只有13岁,目睹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砸死。当年法院因王正军未满18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对他从轻处罚,只判了有期徒刑7年。22年后,张扣扣回到家乡持刀复仇,2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投案自首。
一个人究竟敢为至亲付出多大的代价?不到那份上是无法估量的。
对于很多人而言,一辈子的底线就是父母和子女。尤其是现如今独生子女居多,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情感联结比以往任何一代都要深厚,真出了事,是天塌了,也是无牵无挂没有软肋了。
一个没有软肋的人,当他/她觉得法律再没有办法告慰至亲的在天之灵,或许便会选择践踏法律。
难怪女童父亲会在网上写下这句话:我有一个不可理喻的想法,这起案件中我希望我女儿是作案凶手。
症结并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
回到#湖北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撤案#,还是很无奈,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可以说已经上诉无门。
于是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又被骂得狗血淋头了:
其实有点跑偏,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挺冤,它没有哪条写了十二岁以下犯事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这个浓眉大眼的规定的。
而我们国家的刑法在这一块也要参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当前全球都对儿童持最大限度保护态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已经有196个缔约国,是历史上获得最广泛批准的人权条约,我国在1990年签署了这项公约。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
(1)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2)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3)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
(4)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
在执行过程中,各国不同程度下调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主流国家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基本都在12-16周岁,我国在2020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涉及儿童犯罪的第十七条部分内容为: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现在全球各地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红色0,橙色6-9岁,肉粉10-11岁,中国处在一个不高不低的位置:
本案的男孩未满12岁,就不适用《刑法》条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莫名背锅了。
但真正预防犯罪的关键,还是未成年。
著名的犯罪心理学专家、教育心理学专家李玫瑾,谈及累犯*、惯犯*这两类犯罪人,曾经揭露过这样一个事实:
这两类犯罪人大多具有犯罪的早期史,他们往往在第一次犯罪的时候还是未成年。
*累犯: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的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犯罪人。
*惯犯: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的犯罪人。
我国也有一些学者做过这方面的调查,他们发现,犯罪人第一次犯罪的年龄越小,他以后再度犯罪的几率就越大。这让他们意识到,真正预防犯罪的关键,就是未成年。
还记得2002年山东莱阳街头凶杀案吗?
两个技校学生,为了要钱上网屡次拦路抢劫,报案之后屡次被放过。某一天钱又花完了,看到一位身穿西装肩背挎包的斯文男人从超市走出来,决定抢劫他。纠缠过程中一刀扎到受害人的大动脉上,血流不止,受害人没抢救过来。
后来调查发现,这位受害人竟是大名鼎鼎的大豆专家庄炳昌,一位堪比袁老的国宝级农学家,我国的第二头克隆牛就是庄教授团队的研究成果。庄教授出现在山东莱阳,原是被当地政府特意挖回来的,希望他可以帮助家乡发展农业。庄教授也认为莱阳有着天然的土壤优势,理论上可以培育出十分优质的大豆,于是放弃了外面待遇更高的工作,义无反顾的来到了莱阳农学院……
他遇害后,莱阳市里的领导从上到下被撸了个遍,当地城市发展从此一蹶不振,我国大豆领域元气大伤一度停滞不前。很多农业专家学者认为,如果当年没有发生这件事,我国的大豆不至于在那么长的时间内都要依赖进口。
所以我从来不小觑未成年人的杀伤力,即便是孩子、学生,犯罪就是犯罪,他们犯罪的后果并不会比成年人更轻,他们的某些罪行甚至恶劣到足以改变世界线。
上世纪九十年代左右,我们国家还有一个名词叫“少年犯”。我依稀记得,那个时候针对青少年犯罪其实是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比如有少年犯的监狱,有工读学校,有档案记录,还有一部电影就叫《少年犯》。后来随着儿童权益保护的力度加大,这套体系逐渐消失在历史中。
重提这个名词,是觉得如今这一桩桩案件有必要引发新的思考。
现在生育率持续下降,可霍霍的花朵越来越少,机会该留给一个少年恶魔,还是一群少年花朵?
即便这一个案子的结果无法改变,但相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措施的修改升级已经迫在眉睫。
撰文/无才小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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