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很残酷,但它是正义必须要负担的成本
文 | 张是之
春节临近,两起案件尘埃落定,三名罪犯被执行死刑,为他们的罪恶付出代价。
重庆“小姐弟坠亡案”张波、叶诚尘,“弑母案”吴谢宇,这三个罪犯的死,既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后人的警示。
暴力侵犯剥夺别人的生命,必然也将付出自己的生命,这才是人类文明的规律。
死刑很残酷,但它是正义必须要负担的成本,也是彰显正义的必要手段。
对于死刑,也有人持不同看法,比如这种:
没有证据表明死刑可以减少恶性案件的发生,也没有证明表明死刑可以减缓亲人的痛苦。没有一个系统是完美的,死刑的执行将让系统无法纠错冤假错案。我们依然希望可以执行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建议。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前面那句就不用多做讨论了,从成本角度很容易理解,死刑作为一种极刑,震慑作用客观存在。
潜在的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将付出更大的成本,肯定会有更多的顾忌。
至于说什么“没有证明表明死刑可以减缓亲人的痛苦”,只要有一例死刑能减轻受害者亲人的痛苦就可以,不需要什么统计数据。
我觉得值得讨论的是冤假错案问题,如果有人的确是被冤枉的,同时又被错误地执行了死刑,这种情况确实属于无法挽回、无法纠错的情况。
这类案件,最近这些年也的确有不少。特别是聂树斌一案,我全程关注了。
最后看到聂妈妈苦苦熬了21年才给儿子洗清冤屈,最后拿着判决书去上坟时,那个眼泪是控制不住的。
真的是太惨了,这背后是难以想象的辛酸和泪水。
但这并不是死刑本身的问题,而是死刑之前的审判出了问题。
而且审判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没有竞争,缺乏有效约束,同时还急功近利。
二三十年前摄像头还没有普及,刑侦技术也没现在厉害,命案有些时候不好破。
但是命案本身又是很大的事,属于破获有功,没破就算是过的情况。
所以这种情况下,命案必破有时候就是指导方针,所以这种激励制度下,你能想象会导致什么倾向,不必多说。
而且公检法本来应该是三方相互制约的,但众所周知的原因,当年没有形成有效制约。
死刑有必要保留,但如果从降低冤假错案的角度来看,还是有很多可以改进的空间。
逻辑上的司法市场化,估计很多人难以接受,我们就简单说下具有可操作性的。
比如允许私人或企业参与调查,可以是受害者家属想加快破案进度,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洗清冤屈,还可以是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可信度,付费邀请参与。
打个不太准确的比方,你可以认为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提前介入到侦查环节,而不是开庭环节。
陪审团是随机选择的不一定具备专业知识的公民,而这是付费聘请的专业团队,主打一个专业。
比如享誉全球的刑事鉴定专家、华裔神探李昌钰,他就搞了一个“李昌钰法医学研究所”。
他现在是美国康涅狄格州科学咨询中心的名誉主席,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顾问。
如果有案件能请他或者他的研究所去当顾问,那这个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几率是不是就会大大降低?
当然,以李昌钰的名气,一般的案件肯定是请不动他的。
我要强调的是这个逻辑,李昌钰能做的事,国内很多人也能做,而且说不定做的更好、成本更低。
李昌钰能形成品牌,其他人也可以树立品牌。
品牌需要通过市场长期积累来树立,而且需要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一行办好一百个案件未必能树立品牌,但办砸一个案件就足以毁掉招牌。
所以,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彻底市场化。那么,在边际上做些改善,在某些刑事案件上,在当事人或警方觉得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的情况下,引入市场上的可信第三方,我个人觉得对所有人都是好事。
当然,前提是谁主张谁出钱。民间机构想要赚到这部分钱,那就请拿出实力来。收费高昂也没问题,关键是水平要配得上价格。
不过,这还会牵扯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穷人蒙冤也想请高手来帮助洗清冤屈,那怎么办?
这就跟穷人突然得了重病一样,没钱怎么办?要么走众筹路线得病以后筹集资金,要么就是走保险路线,在得病之前提前买好保险。
放心,只要有需求,保险行业一定会挖到这块市场。
而且要知道,涉及到具体的赔付,事关公司的具体利润,甚至是生死存亡,保险行业对于事情真相的调查,有着非常充足的动力。
任何骗保的行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就是大案要案,所以他们会调查格外仔细。
所以我想说的是:
第一,保留死刑是必要的;
第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必要的,引进民间机构是很好的补充方式,李昌钰能参加的案件出现冤情的可能性很小,李昌钰请不起可以有其他机构,机构可以盈利,形成市场竞争;
第三,保险行业也可以参与进来,起到给穷人兜底的作用;
第四,垄断就会缺乏竞争,缺乏竞争就没有动力,没有动力就容易应付,应付就容易出错。
犯罪分子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他自己的生命权利其实就已经不复存在,剩下的只不过是在完成调查取证罢了,通过程序正义来完成实体正义。
最后重复一遍,死刑很残酷,但它是正义必须要负担的成本,也是彰显正义的必要手段。
202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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