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口费”“磕头礼”“倒茶钱”,彩礼新规下的纠纷之解
“以前有关彩礼纠纷的明确法律依据较少,《规定》是在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最高法把司法实践中效果比较好、易被大众接受的处理方案总结起来,今后的审判就有了统一的裁判规则。”李彦说。
2月1日,被称为彩礼“新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开始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过去一个多月里,北京、山东、河南、陕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等地的相关法院纷纷发布以《规定》为依据的涉彩礼纠纷“新规”第一案或典型案例。
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新京报记者以“彩礼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截至今年3月初,已有超3500份文书被公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这些年,彩礼纠纷中的一些问题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哪些财物属于彩礼范畴?如何区分彩礼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闪婚闪离,彩礼需要返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曾表示,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各地裁判不一,有的一审判了、有的二审改了,成为审判实践的堵点。
“以前有关彩礼纠纷的明确法律依据较少,《规定》是在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最高法把司法实践中效果比较好、易被大众接受的处理方案总结起来,今后的审判就有了统一的裁判规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彦表示。
“一方水土养一方彩礼”
纵观3500余份涉彩礼纠纷文书,新京报记者发现,民事案由最多、占比80%左右。其中,河南、安徽和江苏依次是公布涉彩礼纠纷案件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最多的省份。
记者选取了这三个省份共110个文书案例作为样本,时间跨度在2021年-2024年。在这些案件中,以婚约财产纠纷为主,也有少量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
记者发现,就彩礼形式而言,有见面礼、定亲礼、改口费、磕头礼;河南地区更为多样,还有酒肉糖钱、倒茶倒酒钱、端酒钱、压箱钱、离娘礼等;安徽地区亦有上车礼和看家礼等。
110份文书显示,彩礼总额(含折现等)少则2万元,多的达30余万元。发生纠纷时,双方的关系阶段各异,涵盖登记结婚(未稳定同居)、举行婚礼未登记(同居)、已订婚(同居)、仅恋爱(同居)、离婚(但同居)、复婚、各自再无关系等。
据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观察,越是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花样就越多,通过设计复杂的程序,能有更多名目来拆分获取较高金额的彩礼。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彩礼给付方对于“人财两空”的容忍度相对较低,若收受方不退还,便易引发肢体冲突、治安事件甚至刑事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最大争议点是哪些财物属于彩礼范畴?原告们提及的彩礼包含各流程的现金、红包及转账,“三金”等物品折现,办酒席花费、购房购车款、子女满月酒礼金等。被告驳回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嫁妆应当折损,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有误或未接收,不存在原告所述事实,应以同居关系认定彩礼纠纷……
从结果来看,鲜有被告全额返还和无需返还的。
汇款账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他人证言等是当事双方重要的举证和质证材料;除此之外,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当地经济水平、家庭生活来源、怀孕或流产情况、子女抚养需求等也是法庭一审判决或二(再)审改判与否的参考因素。
张荆提及,各地高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典型案例指导判决本地涉彩礼纠纷案的裁量尺度。此外,司法解释对彩礼和赠与进行了界定,但有些地方的彩礼以“三金”等为标配,审理起来还是有差别。在她看来,《规定》较过去更符合当下情况,可完善的地方在于对彩礼和赠与做进一步区分,“但也没法再细化了,只能结合各地区、各民族的风土人情和约定俗成。”
“真假彩礼”之辨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案曾在网络引起讨论,有网友说“分手了退彩礼很正常”,但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头回见把恋爱花费算作彩礼的”。
该案中,恋爱关系期间的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后双方不定期同居,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且已转账15万元,半年后二人分手。贾某认为其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李某返还。
《规定》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该案法院最终认为,贾某购买的手机和4万元转账,以及在特殊时点购买的首饰系恋爱中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故均不属于彩礼;转账的15万元,性质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判决李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缔结婚约过程中,民间盛行的“改口费”“磕头礼”“倒茶钱”等是不是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在山东兰陵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案中,举办了订婚仪式的王某与李某的纠纷就在于“改口费”之争。王某父母给予李某“改口费”20000元,王与李同居又解除了关系,王某认为“改口费”系缔结婚姻的赠与,李某应返还;李则称改口仪式已完成,“改口费”应属于其个人财产。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缔结婚姻,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改口费”的主张应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已同居生活,酌定李某返还“改口费”12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在订婚过程中,“见面礼”“改口费”等赠与是否属于彩礼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彩礼的限定,“改口费”能否认定为彩礼,应考虑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及给付标准,同时结合给付时间、方式和财物价值等来认定。结合《规定》,该案中,王某父母向李某给予“改口费”是订婚仪式环节,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且“改口费”系单方给付,数额较大,具备彩礼的习俗性、给付性和金额性等特征,应属彩礼范畴。
张荆介绍,认定彩礼主要在于财物的定性,与各地婚俗习惯紧密相关,由法官根据当地习俗来判定。在一些农村地区,男方还会将订婚后到女方家收割、盖房等劳动力视为需折现返还的彩礼,但这类(属性不清晰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规定》第三条列举了三类不属于彩礼范畴的财物,排除法相较列举法能规避遗漏问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彦表示,对没有明确作为彩礼的礼物,或男方多次向长期同居的女方给付小额度、但累计金额较大的财物,到底是彩礼、赠与还是共同生活开销,当事人往往各执己见。《规定》对什么是彩礼提供了一种判断方法,要求结合财物给付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如“万紫千红一片绿”:一万张五元与一千张百元以及一大堆五十元的钞票)、财物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给付人和接收人等因素,综合考量予以认定,“给付目的优先于金额大小等因素来考虑。”
2017年9月,河南安阳农村写有“拒绝攀比之风反对高额彩礼”等字样的宣传标语。图/Ic Photo
短婚和“事实婚姻”,为审判彩礼纠纷上难度
“新规”以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当前,涉彩礼案具有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
据《规定》第五条,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河南清丰人民法院古城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闪离”纠纷。原告和被告结婚四个月,经常发生冲突甚至多次报警,原告的诊断证明显示其患抑郁症。法官认为调解离婚是最佳处理办法,被告提出因结婚家里支出太多,要求原告退还彩礼才同意;而原告表示双方已领结婚证,被告的所有花销均是应该。法官结合新规和旧规的规定劝导,原告最终同意当庭退还一半彩礼,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新京报记者还发现,110份文书记载的案件中,未领结婚证但男女双方明确同居过的彩礼纠纷有8起,未领结婚证、但举行了婚礼且明确同居过(含生育或流产情况)的彩礼纠纷有29起。判决结果为女方按一定比例返还。
以安徽一起先后由两个法院判决、二审部分改判的案件为例。王某与李某举行婚礼但未领证,同居发生矛盾后,李某自行药物流产,不愿意再同王某生活。一审中,王某要求李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350000万元。
安徽萧山人民法院认为,如未婚双方确已同居但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应综合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男方给付彩礼数额、未登记原因,以及当地风俗习惯、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确定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24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陪嫁物品。原审被告不服上诉。经安徽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撤销萧县人民法院判决之二,变更第一项判决为李返还王彩礼210000元。
张荆说,审判涉彩礼纠纷案的难点在于农村地区重仪式轻登记,“熟人社会中,举办了婚礼、日子过了、孩子生了,大家就知道你们是一家人了。但当男方提出要回彩礼的时候,考虑到没有结婚登记的核心要件,女方依旧要全额或适当返还,这其实对于已实际投入婚姻生活的女方不公平。”
云南个旧人民法院就在适用《规定》条款的基础上,审判了一起同居未领证但无需还彩礼的案件。原告称和被告没有办结婚登记,分开后,原告要求被告将40600元彩礼全部退还。被告不同意,表示自己父母收到彩礼当日就退了4600元,且款项都花在了结婚事宜上。经审查认定,两人共同生活三年有余,其间,女方两次怀孕均流产,双方已具有婚姻的实质性内容,彩礼金额也不属于金额巨大情形,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张荆进一步说明,“‘旧规’下,没有领证,彩礼钱没有用于两个人的共同消费,裁量几乎不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大原则上肯定是要返还的。而‘新规’主要就在这方面发生了变化,不再强调登记与否是判断要不要返还、返多少彩礼的一个重要依据了,这也是新旧规定的本质区别。”
彩礼纠纷背后的父母
“就目前情况而言,多数农村地区的婚姻缔结过程,是双方家庭在主导,只不过,不同地区的父母介入深度不一样。”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在《离婚了能不能要回彩礼?最高法出手治本》一文中解读,一些地区的年轻人初婚时间较早、甚至早婚,其事实上没有能力组建家庭,因此,彩礼本质上是男方父母馈赠给女方(父母或子女)的。并且,彩礼的流向也不同,有些地方主要流向年轻妻子,有些地方主要流向女方父母。
110份文书显示,诉讼主体除了男女双方本人,17起案件的原告系男方及(或)其父/母(其他亲属)、68起案件的被告系女方及(或)其父/母。
在河南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案中,蒋某与栗某已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蒋送到栗某家换贴钱288000元、“三金”及其他财产。不到一个月,栗某离开蒋某家未归,蒋某起诉栗某父母(曾出具证明允诺返还)全额退换贴钱。两老辩称,蒋某与栗某结婚,返还彩礼的主体是与蒋某结婚的栗某,而非二位被告。法院认为,因送、接彩礼往往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财产形成,故当事人的父母可以作为返还彩礼的主体,判决二被告给付蒋某288000元。
2023年12月发布的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四,也将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作为了共同被告。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定亲礼36600元,双方未登记,未举行仪式。解除婚约后,张某某起诉赵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审理法院认为,关于女方父母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案涉定亲礼应由共同接收的赵某某与其父母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32940元。
李彦表示,若彩礼接收方/使用方为女方父母而非女方本人、但女方被起诉返还,或彩礼为男方父母给付、男方却作为原告要求女方退还给自己,逻辑上都不能自洽。而在过去,男方父母提起诉讼的依据较为模糊,“婚约纠纷的当事人应是男女方本人,但从物的返还角度来说,物的所有权人才是真正的原告。”
《规定》第四条对此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在李彦看来,明确诉讼主体也是在某种程度上还原纠纷,结不成婚,有时并非男女双方之故,而是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的原因。法庭上,两亲家站出来指责对方的情形比较常见,让真正有矛盾的人做原告和被告,对查清事实更有帮助。某些个案中,女方父母接收了彩礼又转借他人,当男方(父母)要求返还,即使第三方无力偿还,女方父母也要承担返还责任,“因为彩礼款项的本质指向婚姻。”
吕德文调查过一个案例,一对夫妻闹离婚的最关键问题是,妻子将彩礼视作个人财产,因为是父母以嫁妆形式馈赠过来的,且这部分存款是自己生活的保障和退路;丈夫却认为,在家庭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拿彩礼补贴家用,合情合理。“这背后,其实还涉及对当前家庭性质的定位问题。家庭到底是个人之间缔结的合作社,还是双方共同塑造的共同体?就法律实践而言,离婚纠纷中把彩礼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但确实也在简化问题。”
对此,李彦解释道,夫妻是人生和财产双重结合的关系,如双方已完全结合完毕,则带进小家庭的彩礼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8月7日,甘肃临泽抵制高价彩礼,倡导移风易俗浪漫七夕集体婚活动。图/Ic Photo
法官自由裁量权
李彦认为,“新规”之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较之前更加具体和规范,就案件处理而言,最后的方向是趋同的。“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定要从法律规定出发,认定什么是彩礼的时候,首先判别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其次是风俗习惯等。”
张荆告诉记者,审判涉彩礼纠纷案时会考虑的事实包括:有没有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有没有生育子女、有没有赡养老人等,和离婚案件中法官要裁量的细节相似;若区分不出收受彩礼方是单纯获利、还是用于家庭生活了,就要看其有无实际的婚姻性质的付出。
在习俗更多元的民族地区,自由裁量所面临的考验更大,“需要法官更接地气、更深入了解各区域群众的生活状况和风俗。”李彦强调,不是所有风俗都要遵从,《规定》的原则之一是移风易俗,法官在审理彩礼纠纷时,也要避免不良习气发酵扩大。
调解,是法院处理彩礼纠纷更倾向的方式,“让双方留有余地,好聚好散。”李彦发现,若当事人来自同一个地方,那么相对好调解;如果他们的家乡隔得远,由于习俗差异大,谈到后面容易破裂。他的做法是,先尽量做调解,如行不通,就在诉讼判决之前做好释明工作,“努力使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
李彦谈道,《规定》提供的路径对审理此类案件会有相当大的帮助,但依然难以面面俱到。比如,家事案件的特点之一是,双方平时忽视保留证据,开庭时都拿不出直接证据来证明财物给付目的是不是为了结婚,这时候需要法官结合其他因素进行推理。还有种情况,男女双方都是外来人员,法官既非男方当地的人、也非女方当地的人,熟悉的只是法院所在地风俗习惯,各地的风俗如何去确定和查明,也是尚存的难点。
另外,《规定》是否有助于遏制天价彩礼?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202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先后分两批确定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同年,农业农村部等共8部门联合印发《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把高价彩礼纳入治理重点。
“彩礼制度表达了对女方的认可和对婚礼的重视,但在后期社会发展过程中,这个习俗的内核发生了重大变化。”张荆认为,《规定》的出台,主要基于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价彩礼现象。“这些地方的适婚女性外流,留在本地的男性想结婚其实非常难,他们会有竞争,谁家的彩礼高,女方父母就有可能把女儿嫁给谁。”《规定》代表公权力的介入,遏制欠发达地区以彩礼形式大肆敛财的局面,阻断恶性循环。
李彦觉得,彩礼纠纷是缩影,彩礼的变化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新的东西会出现。当下的彩礼一方面更注重讨好彩头、如送吉利数字6万6,另一方面更强调符合风俗的外部表现形式,“多年的移风易俗工作也有相应的效果。”
他说,大力地普法宣传和发布案例,有助于让老百姓意识到,借高额彩礼索财不可取,“小两口没能走在一起,这些彩礼基本都要还的。”
━━━━━━━━━━━━━━━
推荐阅读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