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发行上市业务:204家券商向证监会备案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境外证券公司担任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保荐人或者主承销商的,应当自首次签订业务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于每年 1 月 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情况的报告。
2024年6月7日,中国证监会更新了境外证券公司备案信息公示表(截至2024年5月31日),目前共有204家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的境外证券公司备案。
有140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香港证监会发放;
34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发放;
14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放;
6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放;
2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放;
2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韩国金融委员会发放;
1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发放;
1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瑞士金融监管局发放;
1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新西兰金融市场监管局发放;
1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发放;
1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加拿大证券管理局发放;
1家证券公司境外执业牌照由越南财政部国家证券委员会发放。
发放具体情况如下:
来源:中国证监会
转自活报告 作者 Live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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