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在医院内被热水烫伤,医院被判承担10%赔偿!你觉得合理吗?丨医眼看法
是不是只要是在医院内发生意外伤害,医院就需要给予相应赔偿?
不知道你有没有这样的疑问?
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涉及到医护、患者、家属、探视者、保洁、护工、安保等多类型人员,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近日,广西某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纠纷案件。
事件回顾
2023年6月,在广西某医院妇产科走廊,某病人家属何某从开水房提了一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
与此同时,一对夫妇正带着自己4岁的女儿在旁边病房内探望病人,期间,女童独自从病房走出来,并在走廊嬉闹。
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的另一名患者家属宋某见状后,为制止女童嬉闹行为,用手轻轻地碰了一下她的额头,自此悲剧发生——女童后退过程中不幸掉入到何某事先放置的热水桶中。
随后,女童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在后续的赔偿事宜协商中,女童父母认为被告何某、宋某以及医院均为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无法协商一致,于2024年3月4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1.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但是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万余元,判令由何某、宋某、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医院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何如此划分?法院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网友热议。而作为一名医生,笔者最为关注的还是专家对医院判定的解释。
专家指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应尽到保障人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在本案中,医院对开水管理和楼道管理存在疏漏,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对于这个判定结果,你认为合理吗?
只要有人在医院受伤,医院就得陪?
看完这个案例,不免有很多人开始担心:是不是只要有人在医院发生意外,医院就没有尽到义务?是不是只要有人在医院受伤,医院就得赔?
答案并不是肯定的!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在医院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来进行详细对比,情景相似,但最终结果却截然相反。
第一个案例来自于中国法院网:
68岁高龄的老人陪同女儿到某医院看门诊,不慎自己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7时39分50秒,一名60岁左右的男性从专家诊区外走廊经过时,从裤腿中掉出“大便样物体”;7时48分10秒,导医护士发现“大便样物体”,边向前走边呼叫保洁人员;7时48分18秒,老人在经过走廊时踩到该“大便样物体”致摔倒并撞到候诊椅。老人受伤后,诊断为肋骨骨折,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系公共场所,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走廊出现“大便样物体”时没有及时清扫,特别是当导医护士发现“大便样物体”时,没有及时阻拦人员靠近,在管理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瑕疵,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老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进入公共场所时,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其本身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仍不顾风险外出陪女儿就诊,以致不慎摔倒受伤,应当认定其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最终判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2306.8元。
第二个案例来自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官网:
小刘因病至某医院就诊,在就诊期间,小刘穿着拖鞋进入开水间饮水,后原路返回,在出开水间门口时摔倒受伤,医院工作人员将小刘送诊,经医院诊断,小刘为尺骨冠状突骨折。后小刘提起诉讼,称医院地面的水渍导致他滑倒,医院作为对公众开放的医疗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小刘在医院就诊期间,穿着拖鞋进入开水间饮水,后原路返回,在出开水间门口时摔倒受伤。开水间外的入口处一侧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从开水间内的饮水机处到开水间外的入口处均铺设了防滑垫。小刘摔倒的地面上并未见水渍或异物,且其他人经过时也无异常,小刘摔倒后有安保人员和医护人员前来帮助。小刘主张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穿拖鞋会增加滑倒风险。因此,法院对小刘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通过两个案件的细节可以看出,医院最终会不会被判定赔偿,关键还是在于有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如何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若想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实笔者认为在本就工作繁杂的医院工作人员面前,通常是不太可能完全做到的。
比如患者在医院走廊洒了水,没有及时告知医院工作人员,且短时间内也没有被保洁发现而导致他人滑倒,这种情况下认定医院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属实有些要求苛刻。
但是在医疗纠纷中,这种情况时常会出现,而最终医院通常也都是需要赔偿相应的责任。那么,医院应该如何加强管理避免意外发生?而作为医护人员,又应该怎么做呢?
1.升级医院硬件条件,安装安全保障设施,张贴警示标识。
医院内的意外事件常发生在电梯口、楼梯间、坡道、开水房、卫生间等场所,可安装安全保障设施、张贴警示标识可减少意外的发生。比如前文案例中提到在可能洒水的区域铺装防滑垫,并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甚至有医院卫生间安装有扶手,可降低卫生间内发生跌倒的概率,也有些医院为了避免严重烫伤,不提供100℃的开水。
2.增加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如何做到管理到位,则需要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工作能力都到位,如果可以有更多的保洁维护、安保巡视、导医疏导和护士帮扶,医院内的意外事件发生概率会有明显下降。
3.做好病房管理,重视患者入院宣教。
很多患者在住院期间都会出现跌倒、烫伤、坠床等意外,所以一般在入院时,护士会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对患者和陪护家属进行入院宣教,提醒对方提高安全意识,尤其对于年龄较大、年龄较小、精神状态欠佳的高风险患者,需要重点强调注意事项,如有必要可安排陪护。
4.定期对医院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
定期排查可发现潜在安全隐患,降低意外风险,特别是在每次发生意外事件后,都需要认真分析意外发生原因,做出应对方案,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回到最初的案件,4岁女童发生意外,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想看到的。但当案件公布之后,大多数人都在质疑为何让女童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却鲜有人思考让医院赔偿的原因。
而对于一名医务人员,该案件还是给大家起到了一定的警醒作用,医院究竟存在哪些管理问题?哪些问题还没有引起注意?还是需要我们继续反思与改善。
千万不要让这个悲剧,仅止步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栏目顾问律师:
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梁雨律师,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参考资料:央视新闻、中国法院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官网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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