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义诊被判“非法行医”?我们的某些执法人员,可能还没有真正懂得法律存在的意义!
近期,四川某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医院义诊被处罚”的案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和讨论,并冲上了热搜。
事情的大体经过是这样子的:
四川泸州某骨科医院与一社区协商,到该社区开展义诊活动。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医院派出两名有正规资质的医生携带设备和宣传材料,到该社区帮助居民免费检查和治疗。
在免费义诊过程中,当地卫健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赶到了现场,要求医生出示区卫健局备案的义诊证明。由于医院未办理备案手续且属于跨区义诊,执法人员认为医院涉嫌“非法行医”,扣押了现场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对医院、医生立案调查。
事后,当地卫健局本拟对医院给予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并罚款11万元的处罚。后经医院申诉后,将罚金降至5万元。
医院不服,将卫健局告上法庭。法庭认为此案有典型意义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共计100余人旁听庭审。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卫健委等评委,成都中院、雅安中院、甘孜中院、泸州两级法院30余名行政审判人员现场观摩。
最终,法院认为卫健局对医院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了医院的全部诉请。
该案详情参见:免费义诊居然违法?四川某医院开展义诊被判非法行医,罚款5万元!
也无怪乎法院敢于将这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行政执法及审判人员现场旁听观摩。如果单纯看当地卫健委和法院处理此事的程序和使用(非笔误,“使用”,不是“适用”)的法律条文,这个判决是挑不出毛病的,可能也正是出于这种自信,这家法院的公众号主动将案件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公布了出来。
但是,在阿宝看来,这样的判决结果,完全违背了法律应有的价值观,也完全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以德治国”的施政理念。
我们的某些执法人员,或许非常精通法律条文,非常精通法律程序,但却完全忘记了,或者说没有真正懂得,法律存在的意义!
我们制定法律,捍卫法律,赋予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究竟是为了什么?
简而言之,就是:为人民服务。
往细里说,就是扬善除恶,保证社会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捍卫社会道德底线。
法律不是凭空而来,法律更不是一堆僵死的文字和教条。
法律的产生,基于社会公认的善恶是非判断准则和人类最朴素的道德规范。
所谓“情为源,理为本,法为末”,任何的法律条文,以及任何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使用,都不能有悖于天理人情,不能有悖于公序良俗,不能有悖于人类基本的是非标准和善恶标准,不能有悖于人类最朴素的和普适的道德准则。
否则,法律就会背离立法者的本意,背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甚至走向正义的反面。
2000年,国家提出“以德治国”的口号。当时,一帮公知和大法党对此阴阳怪气冷嘲热讽,故意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
其实,“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根本就没有任何矛盾之处。
法律是人制定的,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必须秉承“以德治国”的理念,认真思考和研判该条款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
法律是人执行的,在执行法律的时候,我们也必须秉承“以德治国”的理念。在使用法律条文的时候,要认真研判是否符合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使用自由量裁权的时候,要仔细考虑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南京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有人说,法官那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至少让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准倒退了二十年。
一次错误的甚至仅仅是措辞不严谨的执法和判决对社会道德的冲击,是难以想象和估量的,南京彭宇案就是血淋淋的前车之鉴。
除了南京彭宇案,我还想讲两个案例。
第一个是曾在中国引起轰动和广泛讨论,并成为电影《我不是药神》故事原型的的陆勇案。
陆勇是一位慢粒白血病患者,在高药价的逼迫下,他走上了购买境外廉价仿制药的道路。除了自己使用,他还为很多病友代购了这种药物。为了方便病友汇款,陆勇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
2014年,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
此案被媒体曝光后,全国老百姓几乎一边倒的为陆勇喊冤。数百名白血病病友更是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经过慎重考虑和认真研判,并提请上级机关释法后,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检察院在《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写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释法说理书认为:
“陆勇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后者而片面地将陆勇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如果对这种弱势群体自救行为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犯罪对待,显然有悖于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如果不顾白血病患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陆勇的上述行为运用刑法来评价并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是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要求的。”
第二个案例,则是刚刚发生在美国的特朗普竞选资格案。
2023年12月,美国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剥夺特朗普在该州参加2024年总统竞选的权利。
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裁决依据,是宪法修正案中一个非常古老的条款,该条款禁止宣誓支持美国宪法后又参与叛乱的人担任公职。
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认为,特朗普与之前的国会山骚乱有关,其行为属于“叛乱”,因此特朗普没有资格担任公职,也就没有资格在该州参与总统竞选。
科罗拉多州的判决结果,不久前被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裁定科罗拉多州的判决无效。
大法官们给出的裁决理由非常简单: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误读了那个条款的立法本意。
那个叛乱分子不得担任政府公职的宪法修正案条款,制定于美国内战刚结束的时候。制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禁止南方各州的叛乱分子重新进入政府任职,以免这帮人继续分裂国家破坏统一。
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强行拿这个条款往特朗普身上套,以此阻止特朗普参加总统竞选,表面上看似乎没问题,但实际上就是违背立法本意滥用法律条文。说难听点,就是将法律作为政治斗争工具,恶意搞事。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这个免费义诊被判“非法行医”的案件。
实话实话,我这人不是圣母,我不排除甚至很怀疑,这家医院在义诊过程中,是不是有通过夸大宣传吸引患者的行为。
如果卫健委的处罚,是针对其夸大宣传诱骗患者的行为,那我不仅不反对,还会非常理解和支持。
但是,将因为疏忽未备案的免费义诊定性为“非法行医”,并给予如此严厉的处罚,那无论作为一名医生还是作为一名公民,我都很难接受。
我是一个医生,法律不是我的专业,我不敢说自己精通法律。事实上,由于我们的法律越来越细致和繁琐,在面对法律问题的时候,大家都往往不得不花费巨大的经济代价求助于专业的法律人员。
法律的武器,正变的越来越昂贵,这不仅不利于受害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让很多恶人坏人将法律作为打击良善折腾好人的工具和手段。
但我想,无论法律的条文多么的细致和繁琐,她必定有简单明了的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保护和捍卫这种价值观,才是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法律存在的意义。
有人说,法律是无情的。这话也对,也不对。
法律无情,无的是私情。任何人在执行法律的时候,都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因为媒体的压力和上级的指示而放纵恶人和委屈好人。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法律是有情的。那每一个看似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无不体现着立法者的大爱和悲悯。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的每一个条款背后,更是体现着党和政府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的关爱和对群众根本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
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办案的时候,不能真正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不能理解法律背后所维护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而只是习惯于僵化的、机械的、冷冰冰的仅仅从字面肤浅的理解和执行法律条文,那他注定无法真正理解并正确解释和执行法律,其执法行为也注定不会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不精通法律,但我相信:国家制定非法行医相关法律条款的目的,应该不是为了对医生和医院的免费义诊行为重拳出击。
这起免费义诊被判“非法行医”的案件,当地卫健委的处罚,以及当地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非法行医”相关法律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否符合司法为民的价值观?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是否符合天理人情?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个判决书无论写的多么缜密细致无懈可击,都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甚至荒谬的法理基础之上。
我们的某些执法人员,或许精通法律条款和文字,但他们可能忘记了,或者说没有真正懂得,法律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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