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追责!嫌疑人借口上厕所从19楼坠亡
据中国台湾省媒体报道,新北市板桥区汉生东路、区运路口,今(8日)中午12时30分惊传坠楼事件。据了解,刑事局与桃园、台南警方共同执行暑期青春项目,今至该栋大楼查缉案件,24岁林姓男子在搜索中借口要上厕所,疑似畏罪逃逸,从19楼坠落人行道上不治。对此,刑事警察局表示,本案为侦9大队第1队侦办,由台中地检指挥。
据了解,刑事局侦九队与桃园、台南警方执行青春项目,持搜索票及拘票前往新板特区某豪宅19楼,准备拘捕林姓男子(24岁),起初林男十分配合,过程中藉着上厕所之际,不明原因从19楼坠落地面,四肢骨折变形、大量出血,经紧急送医抢救后仍宣告不治。
对此,刑事局表示,本案系台中地方检察署指挥刑事局侦查第九大队侦办儿少性剥削项目,8日中午12时许,至林姓犯嫌住居所,在林父陪同下执行搜索勤务,惟林姓犯嫌趁隙跳楼,经送至亚东医院救治,于13时30分宣告不治;林嫌跳楼原因及涉案情节,尚待追查厘清。(消息来源: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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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一
上午9点多,王某甲、吕某、舒某、王某乙四个人押解着违法犯罪嫌疑人石某,到 Y市F区辨认现场、抓捕同伙。
辨认现场地点是在一个楼顶上。到了那座事发楼宇,民警王某甲偷懒,自己不上去,让3名辅警上去了,王某甲也没安排3名辅警每个人的具体分工。
等到石某上去以后,王某甲只是在下面喊了一声,告诉吕某、舒某、王某乙说石某上楼顶了,让3名辅警看着,但没说怎么看,也没有具体安排哪一个人负责押解石某、哪个人负责查看有无其他同伙或现场。
由于现场管控不严,还有其他的人也上到了楼顶。
既然是现场,犯罪嫌疑人石某自然熟悉的很,他是怎么想的无从得知,也没有人在意石某决意逃跑以逃避法律制裁的预兆。
在舒某和王某乙都去讯问其他人的这个过程中,大家的注意力都没放在石某身上,放松了对石某的看管,趁辅警们讯问物业工作人员的档口,石某趁机脱逃,飞檐走壁时坠楼死亡。
接下来,押解石某去辨认现场的1名民警3名辅警不出意料地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Y市F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检察院说王某甲、吕某、舒某、王某乙违反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违法嫌疑人石某挣脱跳楼致死的后果,应该追究他们刑事责任。
这四个人中,三人认罪,只有王某乙通过辩护人说自己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案中的过错仅是一般失误或工作失误,他的过失程度没有达到玩忽职守罪要求的严重程度。
法院没听他的。说这名民警和3名辅警违反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嫌疑人石某挣脱押解人员跳楼致死的后果发生。由此,把王某甲、吕某、舒某和王某乙都判了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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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二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0月15日11时许,为指认犯罪嫌疑人蔡XXX涉嫌强奸作案现场,时任某某县(以下简称某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某某中队队长的被告人杨XX与民警吴X依法将羁押在某某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蔡XX提解出所,并与某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队长文XXX一同押解其前往某某县某某镇指认现场。途中,被告人杨XX联系某某派出所所长请求警力协助。某某派出所指派交通协管员徐XX前往协助。辨认工作开始后,徐XX负责押解犯罪嫌疑人蔡XX、被告人杨XX负责讯问并协助押解、吴XX负责摄像、文XX负责照相。
前往中心现场途中,被告人杨XX与徐XX在犯罪嫌疑人蔡XX的左右并排行走,由徐XX接触性押解犯罪嫌疑人蔡XX,见证人及吴XX、文XX走在后面。接近中心现场时,因道路狭窄,犯罪嫌疑人蔡XX走在最前面,徐XX紧挨其后,被告人杨XX在徐XX之后。突然,犯罪嫌疑人蔡XX向前冲出跳崖身亡。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蔡XX符合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及胸腹部损伤死亡。案发后,某某县公安局补偿犯罪嫌疑人蔡XX亲属42万元人民币。
原判另认定:杨XX于2015年1月9日主动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如实交代提押犯罪嫌疑人蔡XX辨认作现场时发生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XX无罪。
二审请求情况
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
1、原判认定中心现场道路狭窄有误,经观察视频及侦查实验表明该路段足够二人并排行走。
2、杨XX明知徐XX是聘请的交通协管员,无刑事押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让其承担主要押解任务,在能见到悬崖时让犯罪嫌疑人蔡XX走最前面,对蔡XX失去有效控制,致其跳崖自杀,杨XX主观上存在过失。
3、杨XX押解工作不规范,未对犯罪嫌疑人蔡XX严密看管而致蔡XX跳崖自杀,其玩忽职守行为与蔡XX跳崖自杀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判定性有误。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
1、杨XX违反公安机关办案安全保障规范。在辨认过程中,民警吴X、文X负责摄像和照相,杨XX负责讯问,仅由辅警徐X负责提押和看管嫌疑人蔡XX,未达到2名以上办案人员看管的要求,最终致犯罪嫌疑人蔡XX跳崖自杀,原判认定为工作失误不当,应属玩忽职守。
2、杨XX作为从警多年的民警,应当预见犯罪嫌疑人蔡X有畏罪自杀的可能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
3、犯罪嫌疑人蔡X的死亡与杨XX的失职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判定性有误。
原审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1、杨XX只知道徐X是辅警,但不知道他是交通协管员,辅警都具有协助侦查员办案的职责。
2、辨认工作的要求区别于押解工作,辨认需体现辨认人的主观意思,以押解方式辨认将使辨认内容失真,根据案件情况及现场情况,杨XX已按规定履行了职责,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失。
3、杨XX的行为与蔡XX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0月15日在押解犯罪嫌疑人蔡X指认现场的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杨XX负责讯问并协助押解,当接近中心现场时,犯罪嫌疑人蔡X走在最前面,之后向前冲出跳崖身亡”及“案发后某某县公安局补偿犯罪嫌疑人蔡X亲属人民币42万元,2015年1月9日杨XX主动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如实交代前述经过”的事实清楚。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出庭检察员、杨XX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杨XX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了现场环境等情况,经举证、质证,出庭检察员未提出异议,因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其效力及所要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XX作为从事刑侦工作的公安民警,应具有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意识,在带领犯罪嫌疑人蔡X辨认现场的过程中,遇道路狭窄等复杂路况时,因疏忽大意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致犯罪嫌疑人蔡X跳崖身亡,其失职行为与蔡厚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定性有误,本院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杨XX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而蔡X跳崖身亡系多因一果,杨XX的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法院认为
一、撤销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务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杨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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