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债权纠纷官司,这27个问题没搞懂,别想拿到钱!
沉淀司法解释起草人多年法学经验
深度剖析债权纠纷全流程办案难点
姜强、吴光荣、朱虎、龙俊连讲4天
债权纠纷是民商事律师最常处理的案件类型之一,小到一份个人的民间借贷合同,大到企业破产所引发的债务清偿纠纷都与其息息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0批指导案例中,就有不少案例与债权纠纷紧密相关。例如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等。
尤其在经济下行期,以金融债权纠纷为首的案件也尤为显著。
据江苏省法院发布的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截至2023年10月31日,新收一审涉案标的额居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56.59亿元)、追偿权纠纷(111.20亿元)、合同纠纷(94.22亿元)、票据纠纷(70.15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65.09亿元),五类案件收案标的额占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标的总额的87.95%,案件规模不言而喻。
进一步细究债权纠纷不难发现,想要做好这类案件,不但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还要确认合同效力、法律依据、诉讼时效、违约责任等,其中所牵涉的转让、撤销、代位、解除四类问题更是重中之重。
基于此,7月8-11日晚19:00,智拾网举办连播4天的中国杰出法学家民法专场,由《民法典》司法解释主要起草人领衔,集结姜强、吴光荣、朱虎、龙俊四位青年民法学家,带你打通债权纠纷全流程难点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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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聚焦债权纠纷全流程
尽揽法学原理、适用规则、裁判要点
虽然律师学习的重点在办案实操上,但想真正做到一通百通,碰到再复杂的案件都能有条不紊地分析案情、设计诉讼策略,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关系的原点:基本原理。
只有真正吃透法学理论中的概念、体系、框架,了解立法的初衷、法条背后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才能在根源上实现执业能力的进阶。
这也是我们诚邀《民法典》司法解释主要起草人领衔授课的原因所在,他们能站在立法原理的高度,带着大家解读法条的规范目的、规范内容及适用难点,同时结合具体案例,打通理论与实务间的衔接问题,真正实现理论、法条、案例的融会贯通。
转让
经济下行期,不良资产激增,不少企业为尽快回款,纷纷将逾期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债务纠纷由此产生。
其中判断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尤为关键。
《民法典》第545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也同时写明“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意味着,对于非金钱债权,对恶意第三人才具有对抗效力,对善意第三人则不具有对抗竞争力。那么,当转让的是不动产债权时,如何判断受让人是善意取得?其认定标准是什么?
还有债权表见让与规则的考量及适用问题。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效力及于债务人,债务人应向通知所载明的受让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存在瑕疵为由请求债务人停止向受让人履行而直接向让与人履行的,应该如何处理?
此外还有债权多重转让的优先顺位问题。是以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还是以“通知在先”的顺序为准?
课程价值
系统梳理债权转让的定位、构造与效果问题。同时把债权的表见让与和多重转让规则的适用规则进行讲解。
7月8日 吴光荣:债权转让与交易安全
1.债权转让的定位
2.债权转让的构造
3.债权转让的效果
4.债权的表见让与
5.债权的多重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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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对外享有到期债权,但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影响时,债权人可代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进行债权追索的一种救济方式。
实践中明确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尤为重要,因其会直接影响到代位权发挥作用领域的大小,影响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
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将代位权客体从“债务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扩大为“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其中的难点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如何认定“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撤销权、解除权等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是否属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2. 如何确定“代位权客体的排除范围”: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将代位权客体的排除范围由“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修改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并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分项规定了相应的类型。那么,如何理解适用兜底条款中的“专属性”?
课程价值
围绕民法典与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代位权制度在行权要件、行权范围、债务人行为限制等方面的主要变化及其产生的法律影响进行讲解。
7月9日 龙俊:代位权适用范围的扩张与法律效果的变迁
1.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扩张
2.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的关系
3.限定性入库规则的确立
4.“连环撤销”与代位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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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这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诈害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予以撤销。《民法典》也相应细化了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难点和争议存在。
比如,“诈害行为”的构成认定问题。
其行为成立的判断标准是采用“客观行为标准”还是“主观故意标准”?同时,当诈害行为影响债权的实现时,其判定标准是应当符合“行为时标准”还是“撤销权行使时标准”?
以及当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时,使个别债权优先获得满足或保障的偏颇行为,是否适用撤销权制度也是一大难点。
课程价值
一方面讲解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规则,并把诈害行为、偏颇行为等争议难点进行剖析;另一方面就《民法典》和《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规则的区别、统合、衔接问题进行梳理。
7月 10日 朱虎: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人撤销权实现
1.规则概览
2.诈害行为
3.偏颇行为
4.行使衔接
5.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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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方式,由于其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与清算,形成权、抗辩权的产生与援用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除,因此在债权纠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然在具体适用时其难点也颇为显著。
比如,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在司法适用中的区别是什么?司法实践中,两者的适用情形分别有哪些?
还有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即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是否应恢复原状?
比较典型的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当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是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建工质量不合格的,又该如何处理?
显然,不同的合同类型(如旅游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其面对的溯及力也各有差异,其中的规则又有哪些?
课程价值
对合同解除的概念、类型、程序、适用、效力、法律后果进行系统讲解。
7月11日 姜强:合同解除与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的类型
2.合同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的方式
4.合同解除与不可抗力
5.合同解除与情势变更
6.合同解除与违约形态
7.合同解除与合同僵局
8.合同解除与须经批准合同
9.合同解除与强制履行
10.多数解除权和除斥期间
11.合同解除与物权变动
12.合同解除与不当得利
13.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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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法典》司法解释主要起草人领衔
带你从立法层面参透办案要点
法官每审理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对应到律师实操办案,只有吃透司法解释才能预判法官的裁判趋势并设计对应的诉讼策略。
本次参与授课的4位讲师,均参与多部重要法律立法工作与司法解释起草,他们能站在立法层面为学员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姜强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参与多部重要法律立法工作与司法解释起草
讲课优势:司法解释起草人+法官+律师的三重执业经验,不但能把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类型、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则适用进行分析,还能在碰到各类争议时帮助学员把握法院裁判的大方向。
吴光荣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多部重要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和执笔人
讲课优势:债权转让是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业务办案最常见的法律难题,吴光荣老师司法解释起草人及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修订案起草工作小组”的执业经验,能让学员在判断生效要件、法律效力、抗辩权的行使、案由确定时做到心中有数。
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与多部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起草
讲课优势:作为参与多部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人,朱虎老师能帮助学员更好地认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合同效力、债权人的选择认定、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等各类争议难点。
龙俊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与多部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起草
讲课优势: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涉及多个难点,比如“代位权诉讼是否受约定仲裁和专属管辖制约?”“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代位权标的应否归入破产财产?”“代位权与撤销权能否同时行使?”等。作为参与多部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人,龙俊老师能帮助学员了解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如何运用这些司法解释判案的,从而更好地制定诉讼策略。
03
课程收获
01
打通债权纠纷全流程实务难点,掌握转让、代位、撤销、解除四大环节的关键法律事项
02
从立法维度,了解法官判案时是如何理解并应用司法解释的,在处理争议纠纷时能更准确地做出判断
03
通过司法解释起草人的讲解,了解具体法条拟定的初衷和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制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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