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11元衣服“仅退款”被起诉,消费者最后赔了800多元!恶意“薅羊毛”怎么防?有商家起诉,“就为出口气”
据法治日报7月15日报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公安人民法庭快速调解了一起因买家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引发的纠纷。
今年4月27日,伍某在某购物平台上的某店铺购买了价值11.96元的衣物。伍某收到货物后,因对货物不满意,便在平台上提出了“仅退款”的请求。店铺客服解释“衣物是正常的尺码,不满意可以申请退货退款”,但店铺客服的回复未得到伍某的认可。伍某未经店铺同意,在网购平台继续申请仅退款不退货。随后,某电商平台基于大数据对于该订单作出了仅退款的处理。
伍某在收到退款后并没有将货物退回,给该店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沟通无果后,6月12日,店铺店主胡某便将伍某起诉至钟山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伍某退还11.96元货款以及因此次维权产生的800元合理费用。
案件受理后,因涉案金额较小,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遂主动联系被告伍某了解情况。同时,对其释法说理,使其明白在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发现商品不符合预期时,可以和商家联络协商处理,不得抱有贪便宜的想法,在收到退款后拒不退货,这样损害了商家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伍某也意识到了自己“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有违诚信,主动联系店主胡某协商退款退货事宜,同意退还11.96元的货款以及承担胡某因此次维权支出的800元相关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店主胡某也进行了撤诉。
电商平台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设置退换货选项时,会有“仅退款”选项,部分消费者认为平台受理了“仅退款”,即无需再和商家沟通退货的问题。但实际上,除电商平台或商家有特别承诺外,所谓“仅退款”通常是买家未收到货或拒绝收货,所以不存在退货问题,并非指买家可以在收到商家的退款后无偿占用货物。
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在没有和商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仅退款不退货”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勿为了“薅羊毛”、占便宜而触碰法律底线。
仅退款,是电商平台提供的一种售后方式,即为仅退款,而不需要退还货物。过去此种模式常被运用于消费者还未收到货物情况下申请取消订单,近年来为提升消费体验,此种模式被扩展至消费者收到货物后也可以进行仅退款。仅退款这一模式的推出本质上是为了提升消费体验,一方面可以提高商家售后效率,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必要寄回的产品减少无谓的邮寄成本。
据红星新闻7月15日报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仅退款”,会出现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一些商家在诉讼中称,“被告(买家)这种恶意申请仅退款的群体越来越广,对广大商家造成极大困扰,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买家“仅退款不退货”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交易原则。
近来,关于电商平台“仅退款”机制,如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商家利益之间保持公正与合理引发网络关注。
电商平台的“仅退款”,本意是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后,由于商品存在一定问题,消费者可申请全额退款,不用把货品退回,这也会督促商家注重商品品质。“仅退款”规则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在一些商家看来,这条旨在提升用户体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则,却被部分消费者利用平台审核漏洞进行恶意申请“仅退款”,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存在恶意“仅退款”拒不退货的情况。
网上甚至有教人如何向平台成功申请“仅退款”的网帖。一位网友就很疑惑:“不理解为什么那么多人认为仅退款理所当然,仅退款,那不是白拿吗?”
浙江的潘先生经营一家销售纸巾的网店。他曾起诉过10多位“仅退款”买家,接下来还有两个案子即将开庭,虽然结果并非每次都尽如人意,但自己就是要出这口气。
一位商家说,虽然平台设有相关申诉通道,但当买卖双方各执一词时,平台时常会向买家倾斜,有的买家没充分证据就可以成功“仅退款”,这对商家来说有失公平。
吴先生经营了一家文创产品店。他表示,有的买家为了成功“仅退款”不惜撒谎。他向记者提供了两位以“东西少了”为由申请“仅退款”买家的沟通截图,当他提出让快递员帮忙调取监控核查时,对方立马就怂了,一个说“只是给你开个玩笑”,一个回复“不用了”。
吴先生称,如果商品确实有瑕疵申请“仅退款”还可理解,但纯恶意“仅退款”买家很让人生气,他曾经起诉过三四次,但想到为了一笔几块钱的订单去起诉很麻烦,更多时候只能自认倒霉。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今年7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有退货理由的应当依法退货。
他表示,要避免部分消费者钻空子,平台也应当制定合理公平的规则,根据退货理由进行处置:正当行为在退货到了后进行退款,商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消费者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同样也可向平台主张违约责任。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雨表示,目前实践中,符合“仅退款”条件的,须满足买到“严重劣质、货不对板”商品,或者遭遇卖家在未经买家允许情况下,延迟发货、强制发货等情形。曾雨认为,电商平台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实际并未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评定标准。
江苏省消保委近日也发表文章认为:“仅退款”是对传统售后模式的创新和提升,需要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共同努力维护。一般情况下,商家和消费者成立买卖合同,消费者如果申请退款,就有义务返还货物。但是有部分平台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如果系统作出退款决定而卖家需要追回货物的,平台可以不受理纠纷而要求买卖双方自行寻求合法解决途径。
《电子商务法》第32条和3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此举,无疑是将仅退款的责任和成本完全转嫁到消费者和商家。如果未经商家确认,就开启仅退款售后模式,在商家认为自己有必要追回货物时,只能“千里追踪”消费者,而消费者也会认为自己的消费安全没有保障,反而降低消费体验。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平台应当承担起治理责任,一方面可以事先允许商家在上架产品时或者售后处理时确认是否开启“仅退款”模式;另一方面,建立商家申诉处理机制,充分吸收商家和消费者意见,平衡双方利益。此外,平台在运用技术手段判断是否使用“仅退款”模式时,也应当综合考虑商家和消费者信用,避免误伤。
消保委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合理运用“仅退款”规则,诚信消费,共同促进线上消费售后规则的进步,实现消费者、商家和平台的共赢。
编辑|程鹏 杜恒峰
校对|段炼
封面图片来源:截图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法治日报(记者:吴良艺)、红星新闻(记者:王超)、江苏省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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