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内值班被撞身亡,只算因公不算殉职,湾湾警界哗然
据中国台湾省媒体报道,新北市简姓男子今年2月间偷窃货车后,先在台62线快速道路撞死巡路员,再一路撞进基隆八堵分驻所,造成值班台苏姓警察抢救无效。但近日传出,基隆市警局考量苏员事发当下因于所内,并非如同台南警察在外与歹徒交手惨遭割喉身亡,因此仅能被定义为「因公死亡」,引发内部哗然。
据了解,苏员目前被归类为「因公死亡」的消息在内部传开后,许多同仁感到气愤,并为逝去的苏员抱不平,纷纷质疑警政高层尽管事发后总高喊要放宽「因公殉职」的规定,但长官却一如既往地「今日公祭明日忘记」。
事实上,过去不断有警察处理高危险事故、执勤时遭受暴力或意外而亡故,遗族申请「因公殉职」抚卹案件却受限现行条文,最终仅能核定为「执行职务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职」;让许多同仁质疑,往后执勤遇到危险的当下,应当出于职责奋不顾身往前冲,还是更该多为身后的家属考虑?
警界对于因公殉职判定标准一向严苛,而「因公殉职」及「因公死亡」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抚卹金的多寡。也有警察指出,尽管网络上查询可见的法条规定因公死亡,将发给遗族300万;因执行勤务致死亡者,遗族可得600万;执行勤务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或殉职,将发给遗族1200万或1400万。
对此,该警察直言,「但是因公殉职的判定与实际查询的有出入,很多因公殉职最后收到的款项是否像法条一样优渥?家属最后领到的抚卹金只有几十万都是有可能发生的事。」
根据《公务人员抚卹法》第5条因公死亡的定义,包括冒险犯难、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等,同时明确提及「公差遇险或罹病以致死亡在办公场所发生意外以致死亡」,可见该严格的判定条件里,却显示了警界对于「因公殉职」以及「因公死亡」的模糊定义,而这样的判定无疑会导致许多基层寒心。
对于外界的质疑,警政署表示,本案业经依公务人员个人专户制退休资遣抚卹法审定「执行任务发生意外危险以致死亡」,另是否符合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6条「执行勤务中殉职者」之要件,经本署「审查小组」会议决议,请基隆市警察局补充说明并检附相关佐证资料凭办。
警政署指出,案经该局于6月再次函报,刻由本署会办各相关单位表示意见中,并将择日邀集「审查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审议。警政署强调,本案尚在审查阶段,将汇整相关单位意见,尽速召开审议会议,全力协助苏员遗族争取最优抚卹。
警界对因公殉职判定标准一向严苛,而「因公殉职」及「因公死亡」二者抚卹金多寡相差大。依照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因公死亡」抚恤金为本俸2万1千元、给予180个月,共为378万。
不过,若是以「因公殉职」计算,年功俸则是用最高俸4万6千元计算、给予240个月,共为1104万,两者相差726万;另外,依照警察人员人事条例,慰问金也会出现差异,若为「因公死亡」的话,发给其遗族600万元;若为「因公殉职」的话,发给其遗族1200万元至1400万元。
消息来源: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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