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110期|校园性骚扰的制度建设——预防、处理及监督
作者 | 刘心宜 悉尼大学LL.B.
刘子彤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廖雨欣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
马思涵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张文宇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黄铄媛 新加坡国立大学J.D.
编辑 | 林薇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
Loca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
责编 | 冯雨萱 北京大学硕士
校园性骚扰的制度建设
预防、处理及监督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新闻背景
7月21日晚,一位名为“人大维权博士生王d”的网友发布了一段长达59分钟的视频,实名举报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原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贵元对自己进行长达两年的性骚扰和强制猥亵,并在要求发生性关系被拒后,利用其职位之便威逼利诱,以不允许毕业来威胁自己。在举报视频中,该学生晒出录音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称自己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求依法严惩王贵元,并更换指导老师。
事件发酵后,人大迅速成立调查组,并于7月22日通报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内容称学生举报属实,王贵元确有严重违背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的不当行为,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并解除聘用关系。随后,海淀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已依法对此事介入调查。在类似高校性骚扰风波中,人大此次处理可能是应对最为迅速的一次,及时回应了公众的关切和疑问,也为本校学生提供了安全保障。在当晚处理结果发布后,该学生通过微博发布最新动态,对学校在事件发生后从严、从速的处理态度表示感谢,并称自己接下来会安心读书。
此次事件再次将公众目光聚焦在高校师德建设上。近年来,自“Metoo”运动兴起后,多所高校频频出现学生举报老师性骚扰的事件,从此前曝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对多名女生进行长期性骚扰,到如今中国人民大学在读女博士生实名举报自己导师性骚扰,高校性骚扰频发,其中牵涉了施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力地位不平等,高校内部预防、举报和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背后不单是反映的是当前高校师风师德的建设迫在眉睫,更延伸至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即高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并采取暴力或强制手段,导致受害人身心严重受损的,是否将面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学生提供的证据表明,王贵元曾提出要“亲一下试试”,并在对方多次拒绝的情况下依然强行发生肢体接触,又以职务之便进行利诱,表示“我帮你多弄几篇文章”,甚至提出要做“父女,夫妻”等言语对女生进行骚扰,其间多次动手拉扯。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举报视频中提及王贵元曾当着该名学生的面脱衣服,在她要求回避后,仍进行言语上的骚扰。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制猥亵妇女罪有以下两个主要构成要素: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手段,并且侵犯被害人的性羞耻心。而在高校性骚扰事件中,考虑到学生和老师身份地位的不对等,对于学生难以反抗的程度应该进行更合理的认定,而不仅仅是看是否有物理意义上的反抗行为。王贵元在提出与该学生发生性关系而被拒绝后,利用导师身份,对该学生进行长达两年的打击报复,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无报酬且超出工作范围的杂活、辱骂打压、威胁其不能毕业。
如若证实指控属实,王贵元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强制猥亵罪的量刑范围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猥亵儿童或其他恶劣行为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高校防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在具有尊师重道的优良传统文化的中国,学生对老师有天然的尊重和崇敬心理。出于对知识的尊重,学生对学识渊博的老师很轻易产生一层知识附加给老师本身的“滤镜”。正因如此,当性骚扰发生时,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学术能力差距的巨大鸿沟,让很多学生面临“房子里的大象”困境,所有人都看到了大象,但是鲜有人敢站出来说,我看见了。
在《举报性骚扰只能靠网络,是社会系统的失能》一文中,针对我国校园性骚扰只能靠网络曝光模式维权进行了点评:“在一个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社会,受害者根本不需要在公众面前展示自己的伤疤。当微博变成了受害者求助的唯一途径,恰恰说明了社会系统的失能。”
正是因为我国缺乏在面临校园性骚扰的合理防治制度,才使得大部分此类事件的产生,往往以互联网曝光的形式发生,受害者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瑕疵和受害程度,通过把自己的伤疤揭露给社会大众的模式,才能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这其实是一种二次伤害。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国外防治高校性骚扰的经验
通过借鉴域外经验的模式,或许可以给我国建设性骚扰防治机制提供经验和借鉴。
以美国为例,美国公民权利办公室(Office of Civil Rights,以下简称 “公民权利办公室” )在其颁发的《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Amendment)第九章行政规章(2020年版)(Final Title IX Regulation)中指出,校园性骚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获得联邦资助机构的雇员,以机构提供的资助、福利或服务为条件,要求个人参与不受欢迎的性行为。
第二,由一个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实施的不受欢迎的行为,且该行为十分严重、普遍,客观上具有冒犯性,实际上会剥夺个人平等参加学校教育项目和活动的机会。
第三,美国《克莱利法案》(The Clery Act)、《反妇女暴力法》(The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等法律中所认定的一些其他非法性行为,如性侵(sexual assault)、约会暴力(dating violence)、跟踪(stalking)等。可见,公民权利办公室在此基本上采用了职场中性骚扰的区分方式,即交换型(quid pro quo)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hostile environment)性骚扰两种。但是,考虑到校园性骚扰的环境特定性,在此宜将校园性骚扰主要区分为师生间性骚扰(主要为交换型性骚扰)和学生间性骚扰两类。
而在美国的知名高校的官网上,可以查询到他们具有专门的投诉程序,以哈佛大学为例,程序分为了六个阶段:投诉、初步审查、正式调查、调解、听证和申诉。
对于遭到骚扰的受害者而言,他们不仅要应对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困扰,还面临着日后在学术界难以得到发展的风险。如果我国也能建立具体的法律法规,或是高校设置独立的部门解决此类事件,网络曝光维权或许就不再是他们的唯一途径。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
美国在性骚扰防治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和实践经验,主要因为《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Title IX of Education Amendments Act of 1972,以下简称“第九条”)的存在。在1980年亚历山大诉耶鲁大学(Alexander v. Yale University)一案中,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的法官认定该规定对校园性骚扰行为同样适用。1988年美国又出台了民权修复法案,将第九条的规定使用范围扩大到美国的所有学校,包括私立学校,从而在国家立法层面实现对高校反性骚扰的全覆盖,使第九条成为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各州及高校制定防治校园性别歧视法律和政策的重要法源。
德国的《一般平等对待法》(General Act on Equal Treatment)旨在预防和消除基于性别或性取向的歧视。根据该法第3条第4款,性骚扰从法律上讲亦属此类。高校作为雇主需遵守《一般平等对待法》之规定。首先,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歧视的发生,并告知相关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次,应设置投诉机制并在发生歧视时采取必要措施;最后,特定情况下受害者可要求排除妨害或损害赔偿。
(二)规定出台与制度建设
美国的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在1988年就成立了“性骚扰/性侵犯咨询、资源与教育中心”(Sexual Harassment/Assault Advising,Resources & Education),是处理性骚扰、性侵犯等人际暴力事件的部门,其面向学生、教职工、校区内工作人员等全体普林斯顿大学成员,类似于陪审团制度,具备了裁决和处罚施暴者的能力。
日本的文教大学颁布《文教大学防止骚扰防止规程》与《文教大学防止骚扰委员会规程》,建立文教大学防止骚扰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同时还任命了专门的骚扰咨询员。如果学生遭受性骚扰,可以先与咨询者进行面谈,根据谈话情况,可以选择意见通知、调停与调查三种解决方式,具体步骤如图。
(来源:文教大学官网)
在英国,剑桥大学(Cambridge University)建立了较为体系化的高校反性骚扰制度体系。其通过聘请专门的反性侵和性骚扰顾问(Sexual Assault and Harassment Advisor, SA-HA)来处理学校的涉及性骚扰的问题,并为学校师生提供全方面的情绪、心理帮扶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学生可以在安全网站上填写表格与该机构进行预约。
在德国的某些高校中,预防措施的具体实施由所谓的“反性骚扰工作小组”(如哈勒大学)负责,这类机构有时也被称为“平等对待及反歧视圆桌会议”(如亚琛工业大学)或者冲突预防委员会(如柏林洪堡大学)。以柏林工业大学(Technische Universität Berlin)为例,《柏林工业大学自治准则》规定了性歧视/骚扰/暴力的具体投诉流程:第一步,列明受理投诉的主管部门;第二步,谈话,受理人员与受害者讨论并提出行动建议;第三步,受理人员提出法律咨询意见;第四步,程序的推进,受理人毫不迟延地将法律咨询意见的结果告知投诉人,由投诉人自行决定是否进入正式投诉程序;第五步,审查并采取措施。再如苏黎世大学(University of Zurich),其制定了《性骚扰保护条例》(Schutz vor sexueller Belästigung,简称RSB),为性侵害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提供一个制度性框架。当学生受到侵害时,可以联系学校指派的专门联系人,以获得保密的建议与支持。
(来源:University of Zuri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IVIC, Tara von Grebel)
从国外经验来看,高校性骚扰防治是一个相互关联与作用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在立法上做好顶层设计,也需要高校完善校园内部处理机制建设。目前,我国高校的校园性骚扰防治工作仍未普及,需要在借鉴国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我国高校校园性骚扰防治体系。
五|高校性骚扰防范机制
对新闻和相关制度有初步了解后,我们可以更深度、更长远地思考如何建立校园性骚扰的长效预防及惩罚监督机制。本文主要从高校和社会两个相关方作为主体建立性骚扰防范进路。
(一)高校层面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10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80条均有规定,要求高校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措施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出现。其次,从社会观念角度来看,高校作为社会空间上最接近校园性暴力风险的责任主体,受害者在面临性骚扰之时,最先想到的救济途径就是向骚扰人的上级机关举报,而其上级机关也负有管理失位之嫌。因此,由高校将事前防范、事中响应、事后处理等长效体系纳入制度范围是最为合适的。
首先,应在校内明确性骚扰事件负责部门,内设对于性骚扰时间进行实质审核的委员会。如有条件,可单设专门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健全反校园性骚扰的举报和处理制度,公开邮箱和电话、举报要求和处理流程。参考东京大学“防止骚扰委员会”的三原则,该部门必须要包含处理性骚扰事件的专家,且部门委员会必须包含校外委员,防止投诉被掩盖和压制。
其次,在接到性骚扰举报后,处理流程可包括至少三个阶段:调查事实、约谈相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第一步,在接受举报后,应由受过法学训练的专人专岗负责收集证据,初步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此决定是否受理。第二步,若证据初步真实有效,那么应成立调查组,联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单独谈话,固定证据;同时向委员会机构汇报情况,由委员会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性骚扰。若判断属于性骚扰,则应上报公安机关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若判断不属于性骚扰,也应及时通知双方,说明理由。第三步,决定处理结果和惩罚措施。学校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性骚扰情节的轻重,给予实施性骚扰行为者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设计犯罪行为的,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应定期将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信息和处理结果,特别是对于未受理或被判断不属于性骚扰的事件,通过校园网、校园公共媒体(官媒、官微等)等平台公开披露。对受害者相关信息应做匿名化处理,防止公开事件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由相关学生组织进行监督。
第三,处理性骚扰事件的全流程均应遵守以下原则:1)维护双方合法权益,2)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和安全;3)公正平等;4)公开透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社会层面
1. 官方措施
(1)监督机构
大学校内学生会、校外如妇女联合会等,均可定期主动检查所在或辖区内高校对于性骚扰事件的披露情况,若未有合理原因而不受理等性骚扰事件,其有权要求高校重新审理。若高校拒绝重新审理或沉默不作为,其有权在征求受害者同意的基础上,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
(2)宣传教育
教育部、妇联等相关组织,应加大对广大学生和教师群体的性骚扰普及教育和预防宣传,其目的在于,对于易受侵害的学生,则应组织学生定期观看防止、反抗性骚扰及如何固定证据、运用制度的学习资料、影片;对于潜在性骚扰实施者,则起到预防功能,教育他们如何尊重他人,已经警示侵犯后果的严重性。
2. 非官方组织
社会群体应建立受害者支持机制,性骚扰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影响其正常的学业和生活。此时,学校有义务提供支持以帮助其度过生理和心理困境。此处以剑桥大学为例,学生可通过在安全网页填写一份简短的表格或邮件联系“骚扰和暴力(受害者)支持机构”,该机构顾问不仅为受害者提供情绪管理、自我重建等情感支持,还帮助受害者处理因侵害发生的后续问题。同时,该机构还为受害者向校内或校外报告事件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
六|结语
目前校园性骚扰问题已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亟待建立更加易于执行的全方位防范及惩罚体系。现有求助方式单一,且易产生公众对求助真实性的质疑,从而导致求助者不断自证,造成二次伤害;不仅如此,事后恢复和处罚监督机制仍缺位,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及其他支持机制仍未完善。本文借研究域外已有经验,希望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对事前防范、事中调查处理、事后监督及疏导的性骚扰支持机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此类事件不再发生,营造平等、尊重、互助互爱的校园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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