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97期|裁判文书时代终结的利弊之思
作者 | 郭依贝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
刘子彤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
黄铄媛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职业博士
编辑 | 陈玉昕 香港中文大学 LL.M.
余卓妍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
责编 | 李薇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
裁判文书时代终结的利弊之思
一、裁判文书公开最新讯息
2023年12月22日,最高法针对民众关于裁判文书网今后是否还会上网公开予以回应:“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生动对比,深刻阐释了司法案例的重要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是要提升入库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参考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例库建成后,当然要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不过,无论裁判文书是否于网络上公开,抑或最高法建立人民法院案例库,都将会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的个人信息进行披露披露。无论是多大程度上的披露,都有威胁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在裁判文书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上,中国尚未以明确立法给予其公开的法律依据。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其目的在于提高司法透明度,推动中国司法民主化进程,推动司法现代化进程。
(图片源于网络)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司法裁判文书公开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公开司法裁判文书在提供透明度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潜在风险,学界早有关注包括基于爬虫技术的无限制访问对普通用户体验造成的负面影响、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以及可能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公众舆论关注等。面对这些挑战,解决方案不应仅仅局限于撤下已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或显著减少公开数量,而应该是对公开策略进行优化,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办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2月22日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包括公民、企业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对之前自己等涉案裁判文书公布给个人、家庭、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要求在互联网上发布文书应经本人或本单位同意。”这再次体现了涉及司法透明度、司法公正与个人及团体权利保护之间复杂平衡的问题。如何更加稳慎地协调兼顾好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关系,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定期在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之时做出全面考量。
(二)诉讼与仲裁:
保护商业秘密与企业声誉的不同途径
诉讼程序通常在法院公开进行,庭审过程、案件材料及判决结果均会以判决书上网的形式对外公开。尽管文书的透明度在确保法律程序公正性和可问责性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同时对于商事主体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尤其是在涉及敏感商业信息的案件中,这些信息在裁判文书中可能被披露,从而损害企业的商业竞争力和商业信誉。相较之下,仲裁作为一种较为私密的争议解决机制,在保护涉及争议的商业秘密和维护企业声誉方面具有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程序的核心特征之一是“非公开”,确保了审理过程、提交的证据以及最终的裁决均不对外公开。同时,它还允许双方对争议处理的过程实施更多控制,包括就保密程度达成特别协议,以避免商业信息泄露和公众审视。
仲裁在保护商业机密和企业声誉方面为商事主体提供了更为适宜的框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诉讼的公开性没有其独特的价值,在保障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同时,为商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和参考。
(图片源于网络)
(三)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的调整
与商事主体决策的影响
在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受到限制,仅保留部分权威案件时,商事主体在争议解决途径选择上的考虑可能会受到影响。这种限制可能降低了信息泄露风险,减少了商事主体对诉讼信息公开的担忧。即便如此,诉讼过程本身的部分方面(如开庭过程)仍可能是公开的,这意味着诉讼可能仍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公众关注和信誉风险。
总体而言,即使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范围发生变化,法律顾问在缺乏公开的判例作为参考的情况下,会倾向于认为仲裁在保障客户利益方面提供了更大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然而,如争议的性质、相关方的保密偏好、成本考虑以及特定案件的法律和事实复杂性等其他因素也将决定商事主体在特定情形下的最终选择。
此外,法院判决文书的不公开也可能对企业的商业合规和风险评估产生影响。在缺乏法院公开判例的指导下,企业在评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可能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这可能导致企业在商业决策中采取更为保守的法律策略。
在关注国内裁判文书的同时,域外裁判文书的公开经验也值得关注,通过对域外裁判文书公开的关注,有助于在互相学习中促进司法的现代化进程。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
电子商务法要求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法院网站并定期更新。美国《电子政务法》第205条,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公开以下基础信息:(1)法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2)法院诉讼规则和条例;(3)法院的内部规定;(4)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5)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书面意见(包括判决书、律师诉状、第三方提交的法律意见);(6)法院必须提供多种电子下载格式。《电子政务法》要求法院必须对各类信息定期更新,任何书面意见和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就不得从网站撤下。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当事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应当制定专门条例,隐去电子文档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法院制定的专门条例应当包括与当事人协商公开范围的内容,但当事人不得滥用隐私权,要求法院隐去包括个人姓名(未成年人或性犯罪受害人除外)或企业名称在内的必要性内容。各法院每两年向国会上报一份关于个人隐私和安全条例的实施情况报告。
2008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的规定》,要求所有案件的电子卷宗必须对外公开,方便查询,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信息(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陪审员信息等)不得公开。
(二)英国
英国法院是由英国最高法院(英国民事案件终审法院,以及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刑事案件终审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苏格兰法院、北爱尔兰法院组成的。
英国根据《2005年宪政改革法案》授权成立英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信息公开方案》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英国最高法院案件分为审理中与审结案件,审理结束后将立刻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案例。
(三)欧盟
通过对各成员国深入的调研分析,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关于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工作对欧洲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1)各国司法部门应当在司法委员会或法院管理局支持下建立统一网站,并在该网站公布裁判文书。
(2)法院网站应当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供公众自由访问、免费查询。网站上应当有关键词搜索工具。
(3)数据库除包含所有判决书全文外,还应当附有为快速浏览而归纳的裁判摘要。
(4)最高法院和其他较高级别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他法院应当选择部分裁判文书予以公布。筛选标准也应当在法院网站上公布。
(5)法院制定关于哪些个人信息应当隐去的工作指南,同时开发一套能快速隐去裁判文书中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软件。
(6)公布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裁判文书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裁判要旨进行归纳,并在互联网上发布。
国际社会通过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体现了对司法透明度和公众信息获取权的重视,在其中亦平衡了对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保护。通过借鉴其不同的实践,可以看出各国为司法公开化努力和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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