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辩护空间,是刑辩律师对醉驾案件最大的误解……
前不久,许多律师的朋友圈都被一件事刷屏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调整了醉驾入刑的标准,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等等情形。
同时,《意见》也规定了有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醉驾情形。总体来说,《意见》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具体情节“轻者更轻,重者更重”。
这次调整,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自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犯罪已连续4年成为刑事犯罪中的“第一大罪”。
这个数据背后,是每年有三十万余人成为“罪犯”——至少代表了数十万家庭。更不用说,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时还需要对一系列后果负责,如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子女就业受限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每年三十多万的案件数量,也给刑辩律师尤其是有志在专业化、精细化之路上深耕的刑辩律师,带来了稳定的市场供给和充足的案源。那么,如何让自己在醉驾案件领域变得专业化?
1月17/18日晚19:00,智拾网邀请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鸣杰律师,他近十年专注醉驾案件辩护,结合实战经验总结出了一套可复制的醉驾案件办案思路和办法,帮助你成为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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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更好地进行醉驾案件辩护实战?
刑辩律师办理醉驾案件时,应遵循怎样的思路和方法?近十年都在专注醉驾案件辩护的李鸣杰律师,根据自己的实战经验,总结出了一套可复制的方法论。
醉驾案件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边界清晰、定性明确的特点,其事实认定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喝酒、开车、上路、醉酒。前三个环节,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律师要做的,便是在最后的“醉酒”环节上进行突破——具体到实践中就是排除鉴定意见。
如何突破?李律师创造性地将鉴定意见的质证核心总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即醉驾案件辩护的制胜点——鉴定意见,这是由于醉驾案件的证据较为单一,几乎都是紧紧围绕鉴定意见这一种证据来展开的。
鉴定意见一旦被排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以及吊销当事人车辆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的证据链也会随之断裂。且由于“血液检验鉴定报告”证据获取的特殊性,一旦被排除后,几乎不存在重新鉴定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没有补救的手段。
“两个基本点”即检材(血样)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和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
具体来说,前者的关键在于鉴定所依据的检材(血样)取得过程是否合法、有效,其保管、送检等流转过程能否保证同一性和不受污染;后者即鉴定意见本身,要把着眼点放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质以及鉴定能力、鉴定程序、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意见的形式、鉴定所适用的仪器设备等等上,逐一排查其是否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
围绕这一套经过千锤百炼检验出来的实战方法论,辩护律师可谓大有可为、辩护空间极大。
究其原因,一来,看似简单的醉驾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实并不简单,它属于典型的“行刑交叉”案件,相关的诉讼衔接在法律规定上相对模糊;二来,大家都认为是“铁证据”的血液检验鉴定报告,远没有大众想象得那般靠谱,在资质、程序、形式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1月17/18日晚19:00,智拾网邀请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鸣杰律师,他将从检材(血样)的鉴真及鉴定意见的排除两方面入手,带你找到醉驾辩护的关键之法,助你制胜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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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掌握排除醉驾案件鉴定意见的办案思路,更好地进行实战
领悟醉驾案件辩护的制胜关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习得可复制的方法论,成为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刑辩律师
课程大纲
一、醉驾案件的特点和辩护难点
1.醉驾案件的特点
2.醉驾案件事实认定和辩护层次
3.醉驾案件辩护的难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二、醉驾案件的辩护指引一:检材(血样)的鉴真
1.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的性质
2.检材取得(抽取血样)行为合法性审查
3.检材保管、送检等流转环节合法性审查
三、醉驾案件的辩护指引二:鉴定意见的排除
1.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和排除规则
2.醉驾案件鉴定意见的常见问题
讲师介绍
李鸣杰
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十余年执业经验
近十年专注醉驾案件辩护
系该领域内知名实务专家
李鸣杰律师系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荣获“嘉兴市十佳专业律师”“浙江省优秀党员律师”“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刑事类)”等称号。
近年来,专注于危险驾驶机动车案件的辩护与代理,系国内知名实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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