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患者死亡,家属索赔44万,法院却判赔56万,发生了什么?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虽然有些离谱。
男子术后死亡,家属索赔44万,医院被判赔56万
近日,“医法汇”微信公众号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例:一名52岁男性患者,因气促10天,入住当地县医院,入院诊断为左侧气胸。胸腔闭式引流后查CT,显示左侧大量气胸、左侧肺大泡,左肺压缩60%以上。
内科治疗10天后,转外科开胸左肺大泡切除术,术后转ICU。次日上午患者突发神志不清,全身苍白,肢端发绀,胸腔引流管见大量血性引流液,心率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泵功能IV级。
患者死后,家属追究责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介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系因术后左下肺裂口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自身所患心肺病变与术后左下肺裂口出血在死亡后果中起同等作用。但医院不同意按对等50%责任比例赔偿,根据鉴定意见,家属就提起诉讼,提出了更高的赔偿金额,要求医院赔偿44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重新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在鉴定意见中,医院有几个主要“硬伤”,笔者在此归总一下,供各位同行警戒:
1.开胸手术属四级手术,主刀医生仅具备有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达不到独立进行四级手术操作资质条件。
2.医方未行术前讨论,存在违反诊疗常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病历书写规范以及对于患者病情复杂性认识不足的过失。
3.术后患者转入ICU,对于病情严重性和复杂性,医生在术中、术后病历中没有病情沟通记录,也没有签署相应知情同意书,未尽知情告知义务。
4.患者术中出血,术后休克,未及时纠正,应再次及时开胸探查止血。但医生不仅没有积极输血,也没有开胸探查止血,患者持续处于失血性休克,最终死亡,医生存在过失。后果参与度建议为61%-70%。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判赔偿患方56万余元。也就是说,由原来医患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提高到医方担责65%。
医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具体病情是非,案情对错,在此笔者不妄加评说,我们相信法院的判决和法律的公正。
判赔率76.9%,赔偿金额逐年增加:为何医方总是败诉?
在既往医脉通发布的医疗纠纷案例中,有不少医生曾发表过类似的感慨:
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
一项汇集了2008年-2018年判决且信息全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研究显示,11年间,351所三甲医院发生6610例医疗诉讼。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其中1527例案件医方无需赔偿,其余5083例医方发生实际赔偿案件,判赔率高达76.9%。此外,赔偿案件的案均赔偿金额逐年上升,从2008年8.9万元升至2018年25.4万元。
医方都是为何败诉的?
“医法汇”曾系统总结分析过2022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现,“未尽注意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占比33.16%,位居第一位;其次是“未尽告知义务”,占比13.83%。
为什么医方总是败诉?
医脉通《医眼看法》专栏作者刘严老师曾经这样总结:
明显的误诊、漏诊、延误治疗、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绝对是医方的硬伤,一旦涉及过错比例都相对较高。对于这类过错,各位同行需要特别注意,没有手术适应证的手术不能做,有禁忌证的药物不能用,诊断要有依据且尽量全面,疾病的治疗原则要绝对遵守。
而未尽到注意义务或告知义务,往往是没有犯原则性错误,但是又没有做得那么完美,以当前诊疗水平很大可能治愈的疾病结局却很糟糕,往往过错往这两个“义务”上最好贴近了。
特别是注意义务,基本鉴定过错的思路是这样的,如果尽心尽力、高度谨慎地实施诊疗,这些并发症就不会发生,治疗效果可能会改善。因此,术前评估不到位、术中操作不仔细、术后观察护理不细心,都可能成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理由。而一旦被判定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果关系很容易就成立了。
未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不充分,这些字眼在鉴定意见书中也是高频字眼。很多病例医方过错不明显,但仅是告知不充分就可能导致医方承担轻微至次要的责任。
面对一个个充满警示意味的数字,有不少医生如此感概:
做个医生,可太难了!
医生感慨:所有人都应正确的理解医生和医学
今天,针对医疗赔偿,仅站在临床医生的角度,谈一下笔者的一些看法:
医生是健康中国的基石,医院是人们与疾病抗争的主战场,医患的共同敌人是疾病,而不是彼此双方。
如今的医患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猜疑链,患者在担心医生会不会害了他,而医生也对患者有了防备之心。在此背景下,这些年来,医疗纠纷诉讼也在日益增多。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赔之下必多诉讼。
我们都知道,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而法官往往都是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他们在判决时,往往会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对医方过错责任进行划分的依据。面对水平参差的鉴定机构,在很多案件中,医方拿到鉴定机构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时,心里都是愤愤不平的,认为鉴定意见简直太“离谱”了。而鉴于既往的案例,重新鉴定可能性非常小。
所以,在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中,很多时候,医方都会感觉判决不公平。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面对同样的是非,医患诉讼双方,在认定尺度上,一定存在不同的答案。所以,一方“解气”的判决,另一方必然会“泄气”。
一次医疗诉讼纠纷,不只是对医院的声誉带来影响,而且还会毁掉了一个医生的仁心世界。
所以,法律对于医患诉讼的每一起案件,都要不偏不倚,谨慎对待,实事求是。对于患者的权益理所当然应该保障和维护,但是也不能让医者,寒心于救危之中。
大家不应只看到医疗事故后患方的悲情,还应该看到医生48小时、72小时连续在医院工作的辛苦。
如果司法鉴定不能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如果法律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医生,那凭什么在患者躺在ICU病房的时候,让医生对其生命的全权负责?
任何一个医疗事故,任何一场医疗纠纷,任何一次医疗鉴定,医生都只应该对自己的无责先负责,然后才是患者的生命。
不是要大家偏袒医生,但不能总是打着患者是弱势群体的幌子,只要死人就要赔偿,让医生让步吃亏。只要医疗司法鉴定,最终都能“莫须有”,无论如何,都不太合理。
证据面前,人人平等。这在法律上无疑绝对正确,但对于千变万化的疾病和没有完全一样的人体来说,恰恰是对医生最大的不公平。
没有任何医生敢说自己一生的诊疗行为是完美无缺毫无差错的。一次无意或因经验、技术不足导致的医疗差错,仅仅是污染了医疗的水流。但如果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总是戴着找医生错的有色眼镜去给结果意见,那么,就相当于污染了医疗的水源。未来的医生,不知道要在今后花费多少倍的努力,才能从这些污染中,挣脱出来。
谁都知道,这个世上就没有完美的事情,又哪有完美的治疗方案?
医疗意外不是医生的错,但错的总是遭遇医疗意外的医生。
正确地面对生老病死,才能正确地理解医生和医学。
虽然人命关天,但我们依然要客观、直面,正确甚至勇敢的面对生死。只有正确的面对生老病死,才能正确的理解医生和医学。
在完全自然状态下,人体这套体系能够良好运行四十年已是上限。四十岁之后的每一天还活着的日子,都已经是医生的努力和医疗的进步。如今的疾病谱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病因千丝万缕,但医疗能做的,也无非就是修修补补。
如今,医院、医生都怕死人,不管是八十岁、九十岁的病人,也不管是心肌梗死还是癌症,都希望他们能够好好活着。因为病人一死,有些家属就要闹医院、闹医生、要赔钱。可问题是,哪里有不死之术呢?
生老病死的无常,是命运的一粒灰,它落在个人和家庭的头上,的确是一座山。但我们总不能让命运的这一粒灰,变成压在医生头上的一口锅!
刘润在一篇关于职业信心的文章中,引用了《我与地坛》一篇书评中的一段话,很值得深思:一个人十三四岁的夏天,在路上捡到一支真枪。因为年少无知,天不怕地不怕,他扣下板机。没有人死,也没有人受伤。他认为自己开了空枪。后来,他三十岁或者更老,走在路上听到背后有隐隐约约的风声。他停下来,回过身去,子弹正中眉心。那颗子弹上刻着四个字:失去信心。
枪响之后,没有赢家。
大风起于青萍之末,常人畏果,圣人畏因。还是那句话,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千万不要去做那片雪花。
另外,也要告诫一下各位同行:既然知道自己在风口浪尖上,工作就要更加细致、小心!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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