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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白名单”评估标准更新

券商“白名单”评估标准更新

4月前


中国基金报记者 赵心怡
          
记者从业内获悉,监管部门近期更新了证券公司白名单评估标准,整体评估框架与此前一致,但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
          
根据文件可知,评估标准框架包含六大部分,分别是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合规内控、风险控制、同业竞争、受处罚情况、其他。
          
此次细化要求中指出,有以下情况的券商将不予纳入白名单,或立即暂停白名单的各项监管便利。
          
1.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的,不得纳入白名单。
          
2.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不接受公司白名单申请。
          
3.白名单证券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立即暂停白名单的各项监管便利,但在相关调查结果确定前,暂不调出。
          
4.存在以下情况不予纳入:近两月自有资金股押违约规模增量和存续两融穿仓金额占净资本比重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的公司;公司债券自营持仓潜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
          
5.存在以下情况不予纳入:处于重大股权变更、董事会或管理团队重大变更的过渡期,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的。   
          
基本要求
          
首先来看基本要求。
          
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方面,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公司股权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正常运作。
          
合规内控方面,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了有关合规内控制度,合规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
          
风险控制方面,公司已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流动性管理制度,能够实现风险控制指标实时动态监控,风控指标最近18个月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同业竞争方面,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情况。
          
受处罚情况的基本要求包含两项:一、公司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采取过监管措施、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最近36个月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24个月内未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则是不存在其他不适宜纳入白名单的情形。
             
细化要求明确不予纳入的“红线”
          
上述六大主体部分中,除了合规内控和同业竞争两方面没有细化要求之外,其余四项内容都有多条细化要求。
          
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细化要求从股权治理情况、持续经营情况两方面切入。股权治理情况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不予纳入:1.处于重大股权变更、董事会或管理团队重大变更的过渡期,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股东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的。持续经营情况则是要求公司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整年度)累计利润为正。
          
风险控制的细化要求包括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覆盖情况和重点业务风险两方面。

一、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至少能覆盖至部分子公司(子公司指财务并表子公司,包括期货类和基金类),实现对子公司风险数据的系统化自动获取及风险信息的分析报告,不应采用手动导入或人工填报的方式。无并表子公司的仅需满足覆盖母公司各项业务。
          
二、公司应审慎开展高风险业务,风控有效执行。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不予纳入:1.融资类业务潜在风险较大。具体为近两月自有资金股押违约规模增量和存续两融穿仓金额占净资本比重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的公司。2.公司债券自营持仓潜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
          
此外,因重点业务风险未纳入白名单的公司,需连续3个月指标恢复正常后才可提交纳入申请;若已在白名单的公司业务指标触及预警水平的,可给予1个月过渡期,期满仍未达标的调出。   
          
受处罚情况的细化要求涉及六个方面:
          
1.应将子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的受处罚情况纳入评估范围。
          
2.重大监管措施是指,证券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证券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的,不得纳入白名单。
          
4.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被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部门实施认定为重大的行政处罚。
          
5.刑事处罚包括:a.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b.员工在业务活动中涉嫌刑事犯罪且性质恶劣的。
          
6.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不接受公司白名单申请;白名单证券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立即暂停白名单的各项监管便利,但在相关调查结果确定前,暂不调出。
          
其他方面的细化要求还有,新设立证券公司,要求展业已满3年。子公司治理管控,单独设立的持牌子公司应满足与母公司一致的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受处罚情况等要求,并合并至母公司进行统一考量。子公司未达到白名单标准的,母公司不予纳入。
          
最新一期“白名单”新增5家券商
调出4家券商    
          
证监会明确指出,“白名单”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最新一期“白名单”发布于2023年6月,累计包含31家机构。对比2022年6月的名单可知,新增了东方证券、东方财富证券、国联证券、财通证券和西部证券5家券商。调出东北证券、国开证券、平安证券、招商证券等4家券商。
          
2023年6月公布的证券公司“白名单”如下:
             
图源:证监会官网
    
编辑:乔伊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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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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