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落地,股权设计的这些“坑”,一个也别踩!
虽然有些通俗,但对股权律师而言,「公司业务=赚钱的业务」,几乎是公认的事实。
尤其在新《公司法》落地出台后,谁能帮助客户保障自身权益,有效进行公司控制、股东权利保护和章程设计,谁就能获得更多的案源。
有意思的是,最近有大量公司发布了减资与清算公告。
究其原因,就在于新《公司法》要求实缴注册资本,并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这还只是影响的一个方面。
以股权债权方式举例。
过去“股权、债权”基本就是资源换取的最终形态,如果“股权”没有得到分红,也卖不出去;“债权”要不回来,那就相当于没用;但在新公司法下也可以作为资源去盘活,无需额外动用现金或其他资产,这让投资者能够根据自己的资产配置和流动性需求灵活选择出资方式。
但这也会引起一些争议,“股权、债权”的价值判断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可能引起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在价值判断上的分歧而造成矛盾,且“股权、债权”价值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如果大批量的投资者使用该方式投资成功套娃之后,会带来额外的市场风险。
见微知著,显然新《公司法》在促进革新,补充条款细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潜在风险与陷阱,如何在股权设计时有效避坑并合理应对变得格外重要。
2月7/8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十届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甜律师,就新《公司法》下股权设计九大陷阱及方案应对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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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
如何避开股权设计九大陷阱?
与其拼命阐述股权设计的重要性,不如说,如果没有合理的股权设计,即使身为大股东,也会面临大股东被小股东绑架的情况,现实中公司创始人被踢出董事会丧失话语权和控制权的情况不在少数。
可以说,股权是平衡各方权益的核心,更是公司永续发展的生命线。
据悉,新《公司法》共266个条文,新增并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责任、股东权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等层面均作出重大调整。
实践中,股权设计又有以下陷阱值得警惕。
1.股权代持
国内的民营企业股权代持非常普遍,但上市有股权清晰和实际控制人稳定的要求,即股权代持必须还原且保持实际控制人24个月(创业板与科创板)或36个月(主板与中小板)稳定,而监管机构一般不认可股权代持还原作为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的理由。
2.股权集中
很多民营企业自始至终由家族内部控制所有股权,既没有员工股权激励,也没有引入外部投资机构。这种情况给监管机构的感觉就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会给上市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股权分散
很多企业由于创始人资金实力有限,为了加快公司发展只能不断引入外部投资,造成创始人股权不断稀释。一般来说实际控制人持股不低于40%方不构成上市障碍,在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一般至少不低于30%,但不少企业创始人在引入资本的同时,往往丧失了控制权。
4.集团公司
近年来,监管机构鼓励整体上市,但很多公司以集团方式多板块进行运营,最终仅选择业务发展良好的业务板块筹划上市。在这种情况下,拟上市主体与集团及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人员、财务、业务、资产、机构等的独立性往往成为重点,很多企业因为独立性欠缺成为上市障碍。
……
此外,还有出资来源、外部投资、合作伙伴、公司合营、特殊股东等各方面的陷阱。
2月7/8日晚19:00,杨甜律师做客智拾网直播间,系统梳理新公司法对股权设计的九大影响,并围绕可能产生的陷阱展开策略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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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01
了解新法对股权设计的制度、规则、方案的影响
02
了解新法下设计股权可能遭遇的陷阱,并掌握对应的策略
03
掌握股权设计的底层逻辑,明白正确的方法论
课程大纲
一、新公司法对股权设计的九大影响
1.一人有限公司放宽限制
2.注册资本实行有期限认缴制
3.出资不到位创始股东的连带责任
4.股东出资形式明确列举股权与债权
5.股东失权制度的正式确立
6.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7.有限公司单层治理和董事会中心主义
8.法定代表人选任的变化
9.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大
二、新公司法下股权设计的九大陷阱与对策
陷阱一 股权过于分散
陷阱二 股权过于集中
陷阱三 均分的股权
陷阱四 没有退出机制
陷阱五 没有预留股权
陷阱六 外部投资人控股
陷阱七 章程用模版,协议又没签
陷阱八 引进资源型股东,直接给股权
陷阱九 长期股权代持
三、总结:股权设计底层逻辑
讲师介绍
杨甜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十届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杨甜律师,2020年加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杭州市高层次人才E级,二级律师(副高)。现担任浙江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西湖区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商事纠纷特邀调解员、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合作讲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等社会职务。曾获得“西湖区优秀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新星奖”、“杭州市民最喜爱的公益律师”、“2020年度杭州市律协个人嘉奖”等荣誉。
主要业绩(节选):
作为丰华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二审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其与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件,成功实现二审改判,协助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结果远超客户预期,获得客户褒奖和锦旗。曾代理蔡某、廖某与上海泰山天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件,协助客户成功赢得仲裁胜诉,客户以非股东身份签署对赌协议,最终未承担任何责任。代理刘某、包某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公司期权纠纷等股权纠纷二审案件,协助当事人厘清期权法律关系,为进一步海外维权打下基础。
另外,杨甜律师为金华市金婺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普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丰华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合建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国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康德乐医院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或股权顾问法律服务,并出版个人专著《股权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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