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7月1日实施,老公司的认缴时间怎么计算?
新《公司法》7月1日即将施行,在共计266个条文中有不少条款与“期限”密切相关。
以备受关注的“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条款为例。按新法,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但实际办案中,律师碰到的情况,可能比条款看起来的要复杂的多。比如——
已经设立多年的公司,是否受五年期限认缴制的影响?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个人出资能力有限,若将原定出资期限提前,大概率无法完成实缴,此时该如何处理?
如果想通过减资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减轻出资负担,应该怎么操作?
没有充足的现金缴足出资,但有其他资产,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吗?
一个看似简单的期限条文,背后要考虑的可能是股权转让、减资方案、出资方式等各维度的调整。
纵观整个新法,涉及期限的条款有新增、有调整、也有不曾修改过的,它们与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需要律师重点关注。
6月14-15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个案例入选ALB亚洲并购大奖的贾锐博士进行授课。他不但将对新《公司法》涉及期限的25个条文进行系统梳理,还就条文本身对律师办案的实务影响及要考量的衍生问题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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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
哪些是新增条款?背后的目的是什么?
本次新增期限条款主要涉及股东出资与公司治理两大模板,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认缴、股东失权、公司解散事由等。
以较为典型的股东失权制度为例。
新法确立的股东催缴失权制度,是指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缴仍未履行的,经公司通知,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从适用程序来看,股东失权要经历“书面催缴”“董事会决议”“通知失权”3个环节。叠加到期限,律师在拟定公司章程时就要明确谁来核查、谁来催缴、什么时候催缴、谁来通知、什么时候通知。
同时,律师也要学会在催缴宽限期内如何帮助股东防控失权风险,以及如何在转让股权难以落地的时候,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尽量不失权。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是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适用于出资不实的情形?
催缴宽限期应由谁来决定,董事、董事会还是公司?
催缴通知载明的宽限期过长,会否变相沦为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避风港?
欠资股东亦是董事会成员,那么涉失权的董事会决议,该董事应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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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哪些是变化的条款?实务影响是什么?
新法中还有一些变化调整的条款,以弥合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空白或保障处于弱势方的中小股东的权益。
其中最典型就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期限”的变化。该条款是指在股东会经多数决通过公司重大事项决议时,持异议的中小股东有权要求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评估,由公司进行回购的权利。
在设计之初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践中发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均具备封闭公司的特性,中小股东退出公司客观上均面临较大障碍,所以新法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规定公司依照规定收购股东的股权后,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此条款的调整促使律师面临两大新的业务挑战。
1. 以“滥用控股股东权利”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之诉将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退出公司的重要途径。对于该类业务,如何处理相关纠纷?如何落地并确定中小股东的损害赔偿额?
2. 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诉讼会大幅增加,律师在经手该类业务时,如何适用新法新规?在章程规定中又该如何规定股权回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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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对于不变的条款,要把握哪些关键?
新法虽有266条,但并非每个条文都有同等的重要性。有些条文被使用的概率较低,有些条文甚至仅有宣示意义,学会抓大放小,把握最重要的才能在新法实施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次课程,贾锐博士不但将新增及调整过的条款进行归纳,同时把没有进行修订,但对实务影响非常重要的条款进行解读。
比如,公司对股东知情权请求答复的期限仍是15日内。但新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补充,包括: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名册
(2)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3)股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查阅相关材料
(4)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这意味着在答复期限不变的情况下,律师需要明确列明查阅资料的类型和形成时间,同时辨析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权?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股东协议放弃法定知情权后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
又如,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期限的条文也没有变化。
但新法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扩张至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此构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解决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以及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解决内部人控制以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实际控制的问题。
那么,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时效以公司知道之日起起算,还是股东知道之日起起算?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有哪些?可诉范围又是什么?
这不单单仅是一门将涉及期限条款进行简单概括陈述的课程,而是把期限条款背后的实质性影响进行深度剖析的课程,6月14-15日晚19:00,强烈建议每个律师都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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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新《公司法》专业
解读及实践指引(最全)】
【课程大纲】
1. 第十条 法人代表辞任 30日内确认新法人代表
2. 第二十六条 60日内撤销决议 新增股东会决议宽限条件
3. 第四十七条 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4.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失权制度
催缴宽限期不少于60日;股东失权通知30日内可诉
5.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股东知情权请求答复期限 15日以内
6.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开会通知 15日前送达股东
7.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 不超过3年
8. 第七十七条 监事任期 不超过3年
9. 第八十四条 行使优先购买权表态期限 收到通知30日内
10. 第八十五条 强制执行中优先购买权表态期限
11. 第八十九条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期限
12.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监高任职资格限制中的期限
13.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期限
14. 第二百一十二条 利润分配时限
15. 第二百二十条 合并程序相关期限
16. 第二百二十二条 分立程序相关期限
17. 第二百二十四条 减资程序相关期限
18. 第二百二十五条 简易减资相关期限
19.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期限
20.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期限
21.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中的债权申报期限
22. 第二百四十条 简易注销相关期限
23.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强制注销相关期限
24. 第二百六十条 吊销执照相关期限
25. 注册资本5+3 实缴期限
【课程收获】
01
了解新法中与涉及期限条文的条款有哪些、最重要的是哪些
02
掌握新法条文对律师办案的实务影响关键,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查漏补缺
03
更好地把握公司争议纠纷的处理方向,吃透新法适用规范、理清诉讼要点
【讲师介绍】
贾锐 博士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全国法制宣传模范个人
连续5年蝉联智拾网十佳导师
多个案例入选ALB亚洲并购大奖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全国法制宣传模范个人,先后在长沙、上海、重庆等地执业20余年,专注股权业务且具有互联网创业经验,著有《投资并购法律实务》(曾获当当法律榜好评率第一,法律出版社同主题书籍销量第一)、《重庆陪都时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全球发行)等多部股权畅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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