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作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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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隐木公司侵犯数据堂公司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隐木公司未经数据堂公司许可,获取案涉aidatatang1505zh数据集子集,并在隐木公司官网向公众传播,以获取用户访问、注册。
在数据权益相关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本案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以及开源协议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以下是被上诉人代理人王忆湘律师、钟芯律师的梳理:
一、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司法效力
数据堂公司为保护其数据集权益,就案涉数据集在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登记并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可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以初步证明登记人即为数据集的合法持有人,登记人有权就登记数据集的数据权益提出权利主张。王忆湘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若数据集涉及个人信息等数据,法院仍会对数据的合法性、正当性作出审查,各企业仍应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合规等工作。
二、探明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
若数据集构成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则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企业合法持有的数据权益;若数据集虽不构成知识产权,但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则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相关法律保护企业合法持有的数据权益;若前述情况均不满足,企业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保护数据权益。
三、确认开源协议法律效力
12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数据堂公司与上海隐木公司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涉及aidatatang1505zh数据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等证据材料需线下核验,此次开庭安排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的法官工作站内进行,并根据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示范区企业需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设置了在线旁听端口。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辖科技创新局、营商合作局、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等多家单位,以及华为、知产宝等十余家互联网企业代表分别以线上、线下方式旁听了庭审。
被告隐木公司辩称,数据堂公司诉请保护的数据财产权益并无法律依据,数据堂公司未能证明其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取得了单独同意,应当认定收集的数据不合法;涉案数据集为互联网上完全公开的开源数据集,因此隐木公司取得的涉案数据集具有合法来源;隐木公司也未侵害数据堂公司的交易机会,不会获得任何商业利益。
整个庭审经过举证、质证、辩论、询问等环节,合议庭重点组织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充分查清了案件相关事实。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我们通过建立‘1+3’巡回审判机制,为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提供多元司法服务。”该案审判长、审管办(研究室)负责人李文超介绍,今年以来,为主动融入首都“五子”联动发展大局,服务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在北京高院的指导下,北京互联网法院先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顺义临空经济区及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丰台园产促中心设立法官工作站。
“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1+3’巡回审判机制以来巡回审判‘第一案’,也是全国首例涉及行政机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件。”李文超表示,通过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功能型法院职能作用,为首都数据安全合规流动、规范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提供司法指引,更好地服务保障首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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