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不叫我,刷碗想起我来了。刚出校门,就想着把人家搞进牢门,难道实习生就是专门给你们背锅用的吗?
这时候我又想到新京报的评论,说相关部门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实习生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该建议一定会被司法机关采纳。
这话当然没错,可面对一个如此不公平的建议,说这话良心不会痛吗?
真的,这件事从头到尾,都让我觉得恶心。在一个处处都是漏洞,长久都没解决问题的系统中,出了事,各位领导美美隐身,却把一个最无权无势的实习生献祭出来背锅,真的太恶心了!!!
做人不能这么无耻,要点脸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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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失联了呢
在老家刚收完麦子,有点累,简单说两句。
2023年12月30日。
济南历城区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这么严重的事故,肯定要有人负责。
最近,事故调查报告出来了。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两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其中一人为路旭英,是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这个没什么好说的。
但另外一个被调查认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则让人大跌眼镜。
他叫王念璞,只是一个实习生。
死了3个人,直接损失几百万,一个20多岁的实习生,何德何能可以对这么重大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调查报告给出了解释:
因其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
然而,仔细看调查报告就能发现,事情远没这么简单。
2023年12月28日,也就是事故发生前两天,项目部就已经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坍塌隐患,当天就下达了整改通知单。但施工方并未及时整改。
2023年12月29日,项目监理部向总包单位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12月29日下午(注意这个时间)暂停施工,在安全支护体系建立完之前不得私自施工。
实习生王念璞负责签收指令,但诡异的是,本来要求12月29日下午就暂停施工的命令,一直拖到“当日晚”,项目部的常务副经理、生产经理和安全总监才姗姗来迟,商议制发《工程停工令》,生产经理签字后安排王念璞送给施工方。
但好巧不巧,第二天早上九点半,就发生了事故。
但无论是调查报道,还是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都坚持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调查报告模棱两可,没说领导签字的“当日晚”是“晚”到几点,但既然说是“当日晚”,肯定是下班之后,人家都下班了,你一个实习生,能把文件送到哪里去?又能送给谁?对方晚上上班吗?主要负责人能找到吗?
实习生王念璞有错吗?当然有,他没有在下班之后连夜送达,就是错。有人说,他可能是觉得太晚了,明天送也不迟。如此大意,如此缺乏警惕性。
但这都是事后诸葛亮,从事前看,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
2023年12月11日,项目部发现现场已发生局部塌方,要求施工队伍完成现场支护。
2023年12月18日,施工方安排人员将现场支护方式由槽钢改为钢板支护。
项目部认定支护尚未完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处罚施工方2000元。
2023年12月19日,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现场支护不规范,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各方。
2023年12月27日,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安全检查,发现现场坑边支护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各方。
以至于2023年12月28日,项目部发现存在较大坍塌隐患,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从12月11日首次发现局部塌方,一直到12月30日事发,那么多安全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一直在改,却一直没得到解决。
如果你是那个实习生,你会不会大意?那么多领导都没解决的问题,那么长时间都没解决的问题,我一个实习生,拖一晚不会有啥问题吧?
如此缺乏警惕性,当然负有责任,正如《新京报》评论的:
只要他成为生产、作业中某一环节中的一员,其履行职责的义务就不因自己是实习生而“打折”,“实习生”更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护身符”。
说得真是义正词严,可问题在于,如果“实习生”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护身符”,那“常务副经理”、“生产经理”和“安全总监”就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护身符”吗?
如果一个实习生因为下班之后,因为个人原因没有把停工通知送达,就需要负主要责任,那么一个本来要求下午就暂停施工的命令,却因为领导迟迟没有签字而拖到晚上,那么这些所谓领导又要负什么责任呢?
虽然下达书面文件在工程项目中属于常规操作,可TM都4202年了,停工指令就只能靠实习生跑腿人肉传达?咋不飞鸽传书呢?
既然人命关天,既然性命攸关,为什么只能靠跑腿送纸质文件?就不能提前打个电话,发个微信?先停工后拿文件,不行吗?难道实习生不送文件,施工方就不能停工了?
而且,那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非得要交给一个实习生来做?如果所有的干系都集中在那个文件上,那么实习生送没送到,难道就没有一个人注意到?
如果领导都没有意识到这其中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凭什么要求一个实习生能意识到?
不是说这个实习生就没有任何一丁点问题,不是为他做无罪辩护,而是罪责刑太不匹配。
一个实习生,在用人单位,本来就处于辅助、配合甚至被支配的地位,就算论责任,他也得排在队伍的末尾,各位领导和负责人都好好的呢,哪里轮得到他来负主要责任?
一个在饭局里连上桌敬酒的资格都没有的实习生,竟然要为这么大个安全事故背锅,他也配?
吃饭不叫我,刷碗想起我来了。刚出校门,就想着把人家搞进牢门,难道实习生就是专门给你们背锅用的吗?
这时候我又想到新京报的评论,说相关部门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实习生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该建议一定会被司法机关采纳。
这话当然没错,可面对一个如此不公平的建议,说这话良心不会痛吗?
真的,这件事从头到尾,都让我觉得恶心。在一个处处都是漏洞,长久都没解决问题的系统中,出了事,各位领导美美隐身,却把一个最无权无势的实习生献祭出来背锅,真的太恶心了!!!
做人不能这么无耻,要点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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