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直诉”在多地“破冰”
山东、河南、湖南等地司法机关都在探索试水“刑拘直诉”,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为了规范“刑拘直诉”办案模式,山东省还出台了相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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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责任编辑 | 戴蕾蕾
“被告人黄某蓉、刘某赐均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一千元……”
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据悉,这是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采用“刑拘直诉”模式审结的刑事案件。
“刑拘直诉”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间,完成侦查、起诉、审判这一完整的司法诉讼流程的简称。
记者调查发现,作为一项提高办案效率的创新之举,多地司法机关已经开始探索试水“刑拘直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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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蓉和刘某赐分别来自湖南省衡山县、邵阳县,由于两人没有固定工作,便打算在长沙火车站行窃。
4月29日凌晨2时许,黄某蓉、刘某赐两人在长沙火车站共同扒窃他人手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迅速展开侦查,于当日4时许将被告人抓捕归案,并向被害人返还被盗手机。
因该案符合“刑拘直诉”的适用条件,5月17日上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快速立案,及时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权利告知书等材料,经初步审查案件材料、询问黄某蓉、刘某赐,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后,法院于当日下午开庭、宣判并当场送达刑事判决书,两被告人均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一千元。
据悉,该案办理历经立案、提押、审理、宣判、文书制作、送达等程序,仅用6小时。该案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工作仅用了19天,大幅缩减了办案周期。
办案法官向记者介绍,“刑拘直诉”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一种新的探索模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刑事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办案法官表示,法院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工作机制,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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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搜索发现,近几年来,我国多地司法机关已经开始探索试水“刑拘直诉”办案模式,其中,云南省昭通市是较早实施“刑拘直诉”的地方之一。
2021年11月29日,在一起醉驾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成了昭通市首起被采取“刑拘直诉”的被告人。
2021年11月28日凌晨0时57分,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经过江底检查站时,被昭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水昭高速交巡警大队民警查处。经血样检验,向某某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95.58mg/100mL(乙醇/血),判定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实施危险驾驶罪。向某某被查获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未逃避打击处理,并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案的犯罪事实。该案件由昭通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同步审核,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发后第二天,昭通市公安局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向某某移送鲁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据悉,这是昭通首例以刑拘直诉程序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仅耗时18小时。
今年3月2日上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简案快办”工作机制,快速审结了一起刑拘直诉的危险驾驶案件,该案从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法院当庭宣判,仅用时7日。
2月11日,被告人吴某与朋友在万年县锦湖公园附近的饭店聚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万年县上坊乡桃源山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汪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汪某和许某轻微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驾车离开现场。几分钟后,被告人吴某在青云镇雷滩上村路段追尾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9mg/100ml。万年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月24日,被告人吴某被万年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该案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采取“刑拘直诉”的模式移送至万年县法院。被告人吴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万年县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结合被告人吴某对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某当庭服从判决,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今年5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拘直诉”速裁程序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立案到审结仅用2天时间。
2022年11月,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并操作手机银行帮助李某转移资金。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邢某某提供4张银行卡帮助李某转移资金,共非法获利17500元。今年4月,叶某某被抓获归案。由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案符合“刑拘直诉”适用条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快速审查、提起公诉。高唐县法院立案后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结合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涉案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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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直诉”模式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合按下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快速键”,在法定时限内快诉快判,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统一。
有法院人士向记者介绍,“刑拘直诉”是对案件处理过程的简化,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和适用缓刑没有限制和影响,是刑事快速裁判程序和认罪处罚制度的延伸。
目前,山东、河南、湖南等地司法机关都在探索试水“刑拘直诉”,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为了规范“刑拘直诉”办案模式,山东省还出台了相关的制度。
2020年7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称,为实现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筒分流,根据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意见》。该《意见》对“刑拘直诉”适用对象、办案时间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意见》出台后,山东省基层司法机关开始适用,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开始采取“刑拘直诉”模式来办理。
2020年8月29日下午,滨州市滨城区唐某报警称,其位于滨城区黄河十五路的某饭店被盗1050元。滨城公安分局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了王某的作案嫌疑,并于当日18时许将其抓获。经讯问,王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现金的犯罪事实。因王某系累犯,8月30日,滨城公安决定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民警在办理这起盗窃案时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刑拘直诉”机制。9月4日,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此案王某从刑拘到法院判决,仅用了6天时间。
“以前办理类似的案件,少说也得2个多月,现在6天就判了。”办案民警说,“仅是羁押、看管、提审这些环节,就节约了很多警力和精力,我可以更好地投入其他案件的侦查办理。”
滨城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适用“刑拘直诉”机制,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各方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嫌疑人来说,积极主动认罪认罚,不仅能获得从宽处理,同时也减轻了羁押后沉重的心理负担。对受害人来说,能尽快获得案件赔偿,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对司法机关来说,更是减少了案件流转过程,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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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王硕 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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