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丨基层政府信息补“公开”为哪般
政府信息公开是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途径,党和政府高度重视。2016年2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实施、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推进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满足了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仍有部分基层政府网站年底突击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仍存在诸多堵点。
有的年底突击,有的突然“断更”,有的“深藏不露”
2023年12月底至2024年1月初,中部某省一个厅局网站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内,集中发布了12则政策解读内容。记者逐一点击发现,绝大多数都是“旧闻”。其中,这个厅局出台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的文件发布于2023年3月,九个月后政策解读才正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机关和单位在执行职责过程中,运用相关方式获得的文字(其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有关信息,借助媒介准确及时地公布给社会公众。上述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在多个政府网站检索发现有地方政府部门网站年底突击“公开”。比如,某地一个部门网站在年初发布上一年度首次专项检查的通知,也有一个政府网站在2023年1月发布上年重要工作的提醒函。这些时效滞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除年底突击外,也有政府信息存在“断更”甚至长期空置的情况。记者在某地一个部门网站的“信息公开指南”中看到,主动公开范围包括“事故信息及有关事故挂牌督办情况”,这个网站上2023年8月前相关事故信息都能在两日内发布,而2023年8月至今相关信息则“断更”。在另一家省级教育系统网站的“师德失范行为曝光”栏内,仅2021年发布过8条信息,此后再未发布。
此外,还有一些政府信息不方便查询、了解。按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信息,各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记者发现有市县政府网站上相关信息以图片形式发布,相应信息无法被检索。也有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杂乱无章,关键词搜索功能缺失或不灵敏,信息检索困难。也有地方在督察结束一段时间后在政府网站上删除相关信息,甚至连整改方案和清单也一并删除。
仍有“不好找”“不易懂”现象
近年来,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明显,除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务大厅窗口、纸媒、村镇便民栏等传统渠道外,不少地方在政府网站、热线电话、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也开辟了公开渠道,以新媒体矩阵让群众更便捷、更及时地获取到政府信息。
不久前举行的2023数字政府评估大会上,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发布了第二十二届(2023)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显示,我国政府网站总体绩效水平继续稳步提升,但网站内容总体上还是依据职能条块来提供,“不好找”“不易懂”“不好办”等问题依然存在。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部门缺少专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人员,难免顾此失彼,导致应该主动公开的事项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等。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于文超通过研究发现,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会对企业投资行为产生影响。一个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水平越高,企业面临的政策信息不对称程度就越低,企业对政府监管效能的评价越高。他认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将节省企业家协调内外部环境而花费的时间,规范政府监管行为,夯实经济发展动力变革的微观基础。
多位基层干部表示,当前制度层面对信息公开有明确要求,并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监察部门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提出了要求,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缺乏统一规划和详细的配套法规和文件,信息公开的随意性仍然存在,政府信息碎片化等现象影响了公开效果。
完善监管评价机制,加强新技术应用
受访基层干部和专家建议,从制度、政策、技术等层面入手,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更好服务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
首先,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等情形作出必要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在具体实施中,少数信息公开机构没有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一些社会和群众关注的影响较大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公开不及时。
为保护公民隐私,政府在信息公开前应健全事前告知制度,使权利人知悉信息可能被公开的情况,建好保护个人隐私的第一道防线,根据不同类别的信息设置不同的意见征询程序,对公民隐私的核心部分,如身份证号码、个人财产信息等,必须履行意见征询程序,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维护公众合法的隐私权益。
其次,建立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部门和机制,丰富完善第三方评估体系,对各地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进行具体细致的评价。相关部门应倾听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提高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最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应用。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网站还仅处在发布信息和地区动态的初始阶段,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存在着壁垒,缺少规范化的信息共享机制。新技术的应用将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由碎片化向融合化转变,通过建设统一的智能化政策问答平台,围绕各类高频政策咨询事项形成政策问答库,网民直接在政府网站输入自身需求,就能获得完整的流程指导,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 《瞭望》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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