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殴打幼儿,能否开除了事?律师:涉嫌刑事犯罪,终身职业禁入
来源:法度Law
作者:赵果
3月25日中午,河南省虞城县联合调查组就网传镇里固乡中心幼儿园学生被殴打视频发布情况说明,称经初步调查,网传学生被殴打情况属实。公安机关已展开调查,县教体局对涉事幼儿园开展教育整顿,对园长作出停职处理,对涉事人员予以开除,并安排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联合调查组称,虞城县将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以此为戒,全面加强幼教机构日常监管,规范幼教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此前,网传河南省虞城县镇里固乡一幼儿园女老师殴打男童,相关视频显示,男童遭到女子拍打头部、脚踩脸部,甚至被女子试图脱掉裤子。男童哭喊“我错了,对不起”“不要,对不起”,甚至向女子跪下不停磕头,但仍遭到女子不停耻笑。
此外还有视频显示,一女子坐在孩子身上,还把地上的东西塞到孩子嘴里。
据大皖新闻报道,3月25日上午,大皖新闻记者多次联系上述幼儿园,但电话无人接听。虞城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有家长打电话向教育部门反映此事,教体局领导已经在该幼儿园调查处理,如果事情属实一定会严肃处理。对于网传视频内容,3月25日上午,虞城县镇里固乡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辖区派出所已经在调查此事。
3月25日中午,官方发布了前述通报。
这起事件中,是否可以追究涉事幼师的法律责任?
京衡律师事务所刑委会秘书长、上海律协未保委成员、前上海资深检察官王媛媛律师告诉“法度law”,施暴者不仅殴打孩子面部、身体等,还试图强行脱掉孩子的裤子,整个施暴过程必将对受害孩子心灵造成严重的创伤。幼儿遭施暴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必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视频中的施暴者因随意殴打未成年人,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王媛媛律师还提到,需要注意的是,施暴者在随意殴打的过程中,还存在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欲强行脱掉孩子裤子的行为,因孩子反抗而未能得逞。该视频显示,施暴过程疑似在幼儿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八条“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
如果该视频现场有其他多人在场,且发生在校园,则该等行为可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犯罪状态可能认定为未遂。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向“法度law”提到,官方已经通报称初步调查情况属实,对涉事人员作开除处理。但寥寥数语的情况说明,尚不能回应公众对此事的疑问,也远不能平息公众对涉事人员的愤怒。
张宇律师认为,视频中暴露的,也许只是涉事教师虐待幼儿的冰山一角。在视频没有拍到的时候,涉事教师是否多次对受害人及其他幼儿进行殴打、侮辱,是否还有更严重的虐待行为,是否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或者精神伤害?
张宇律师分析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起事件中,涉事教师作为幼儿园教师,显然对幼儿负有监护职责;该教师不仅不承担照顾、教育责任,反而利用体力、地位的优势,对年仅五六岁的幼儿实施殴打、侮辱等虐待行为,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情节恶劣的,涉事教师将可能被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涉事教师将无法再被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
根据教育部《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除了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张宇律师表示,希望虞城县有关部门可以对本起事件深入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人依法追责,发挥法律的惩罚和预防效果,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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