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投资人的再投资风险,2年投资期诉讼解读
3月29日,区域中心行业协会——IIUSA发起了对移民局的2年再投资期新政的诉讼:重大新闻:2年投资维持期,IIUSA起诉移民局。
2年投资期,移民局新政(移民局官宣:新EB-5投资仅需2年!)的最大的意义,其实是免除了在排期状况下,新投资人需要进行再投资的可能。
因为,老的政策是,“有条件绿卡之后”的2年才能撤回EB-5投资,而新政把“有条件绿卡之后”这个前提条件去掉了。一旦去除了这个前提条件,就与排期彻底无关了。
但是,如果IIUSA等推翻移民局2年投资期新政之后,新投资人势必又将面临老投资人当前的再投资困境。
今天,EB5Sir来专门介绍下什么是再投资,以及为何新投资人必须要考虑到再投资风险。
先来解释下,什么叫再投资,老投资人经常称其为“二投”乃至“三投”、“四投”。
你当前做的EB-5投资是第一次投资。
一般而言,EB-5资金进项目实体都会有个借款期,譬如5年或者5+1+1年一共7年。
如果没有排期:
EB-5贷款到期之后,JCE(项目企业)还款给NCE(区域中心和投资人成立的贷款公司),区域中心再还款给投资人。
如果有了排期:
按照移民局老的规定,在2年的有条件绿卡(临时绿卡)阶段,EB-5资金必须维持在风险(at risk)中,也就是必须进入实体项目中。
此时,JCE还款给NCE后,如果排期导致EB-5投资人的临时绿卡2年期未满,那么你的EB-5资金,必须再进入新的项目,这就叫做“再投资”。
第一次“再投资”,会被大家叫做“二投”,再来一次就是“三投”,如果排期遥遥无期,那么可能会“四投”、“五投”下去。
再投资,对于绝大多数项目而言,只要EB-5投资人还想要绿卡,那么几乎失去对投资项目的任何选择和决策权。再投资,是区域中心们滥用自己优势合约地位的最佳机会。
关于老法下再投资的林林种种可以参阅:再投资政策汇总与新法更新|2022年7月。
在新法的拟定过程中,区域中心们更是利用了自己的立法影响力,将自己的权力更加放大:再投资|EB-5新法解读,EB-5投资人更是无从选择只能就范,除非放弃绿卡。
* 这里再插播一句,在IIUSA诉移民局的诉状中,IIUSA更是在向法官解释了,新法强化了再投资的法条,因此国会立法时根本就没有让投资人仅仅只投资两年的意图。
举前段时间文章中的两个例子(新投资人,必须要考虑:排期导致的再投资风险):
前两周,有位15年的老投资人告诉我,排期还没到就要三投了,还算好资金还都在;前两天,有位投资人向我报喜,829获批了,我问钱回来没,他说再投资分了2笔,近20万进的一个项目已经破产了,还有30多万好在区域中心的人帮忙进了基金已经拿回来了,我开玩笑说就当买绿卡了,他说:嗯,半价。
投资人没权力选择,区域中心全权操控,是再投资项目风险远远高于EB-5初始投资的根本原因。即便你今天千挑万选,最后还是无法选择再投资的项目,无法控制风险,这是EB-5法规最大的恶,而区域中心们乐见其成。
当前甚至不少律师,无视排期风险,只宣传双递的好处,不向投资人披露排期导致的再投资困境,实在是有违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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