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
文丨古原
一个理想的市场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
那就是身处其中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都不会受到暴力、偷窃或欺诈等侵犯行为的影响都很低,不会存在一种长期且“合法”的暴力抢劫或偷窃。
当然,我们今天不讨论如何创造这样一个环境的最佳方法,只回应很多关于自由市场的疑虑。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要维护自由市场的繁荣稳定,契约的有效执行必不可少。
这里的契约特指财产交换合同。
比如,如果你订购了一批货却反悔不付款,这可不是"爽约"那么简单,而是赤裸裸的诈骗!
你占着人家的财物不松手,这和光天化日下的抢劫有何区别?!
当然,并非所有契约都必须强制执行。
出卖个人意志的"卖身契"就是明显的例外。
你想想,个人意志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怎么可能像馒头烧饼似的,说分就分、任意买卖呢?不管你之前对别人许下了什么海口,最后反悔了也不能算"欺诈",顶多是个失信小人罢了。
比如,一个没有领片酬的演员半途反水弃拍,电影公司肯定要气得跳脚。但在自由市场原则下,公司也无可奈何。
因为在演员动手花公司的钱之前,他不履行承诺顶多算个道德问题,还构不上"偷窃罪"。
所谓"机会损失",也只能怪公司自己眼拙,把赌注下到了一个靠不住的人身上。
但这不意味着电影公司就只能忍气吞声。
自由市场赋予他们把这个渣演员拉黑的权利。
他们可以向全行业通报此人的劣迹,让他在演艺圈里再无立锥之地。
他们甚至可以号召影迷抵制这个演员的所有作品,让他尝尝得罪人的苦头。
这些行动虽然有点"小家子气",但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无可厚非。
毕竟,谁也不希望与一个老爱失信的人打交道。
相比之下,如果导演或演员在拿了片酬后玩消失,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这相当于他们非法占有了公司的钱财。
对待这种行为,执法机构应该像对待其他盗窃案一样严肃处理。
他们的首要任务是追回被盗资金,把钱还给电影公司。至于对违约者的惩罚,那是次要的。
如果钱已经被挥霍一空,执法机构应该逼迫违约者用劳动来偿还,直到他付清欠款、赔偿公司的损失为止。
在自由市场中,契约就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石。
只要是涉及财产交换的契约,就必须得到严格执行,违约行为就等同于偷盗。
这不仅关乎交易的公平正义,更关乎整个市场的繁荣稳定。
与此同时,自由市场并不追求道德上的完美。
对那些不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失信行为,市场参与者虽然可以用抵制、拉黑等手段予以回击,但执法机构却不应干预。
这体现了自由市场在保护财产权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微妙平衡。
在古罗马,人们已经意识到了保护个人财产权和赔偿受害者的重要性。
如果某人的财物被盗,他可以通过类似今天民事诉讼的程序追讨赔偿,而这并不影响盗窃者接受公众的惩罚。
有趣的是,如果失主选择原谅小偷,把失而复得的财物当作礼物送给对方,执法机构反而不会介入。
这些做法生动地诠释了自由市场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凸显了受害者利益的优先地位。
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债务纠纷。
如果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等于是把钱送给了欠债者,契约也就失去了约束力。
但如果债权人坚持自己的权利,欠债者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履行,这就构成了诈骗,执法部门理应出面干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欠债者没钱还债,也不能自动免除责任。
只有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才可能改变最初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债权人同意在特定情况下免除债务,实质上是赋予了债务人一定的财产共有权。
自由市场的拥护者常被批评忽视"外部成本"问题。
事实上,凡是被称为"外部性"的现象,都反映了政府作为公权力机构未能切实保障个人财产权。
以大气污染为例,工厂排放废气危害他人健康和财产,性质上等同于故意破坏,受害者完全可以诉诸法庭讨个公道。
因此,污染问题并非源于私有制的内在缺陷,而是政府在捍卫公民权益方面的失职。
在真正的自由社会里,遏制污染的正确方式不是政府出台法规,而是通过司法途径惩治侵权行为,赔偿受害者损失。
自由社会以个人自主为基石,任何人都无权奴役他人的身心和机制。
基于这一点,传统的诽谤法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它建立在一个误解之上,即每个人拥有自己名誉中的"财产",恶意中伤等于侵犯"名誉权"。
然而,名誉不过是他人对某个人的主观印象,批评一个人并不构成对其财产的侵犯。
个人无法拥有别人的思想,自然也无权强迫别人改变看法。言论自由高于名誉保护。
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尊重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市场参与者对交易决策负责,不能寄望强权机构为其收拾烂摊子,政府应当通过司法而非行政手段制止侵权行为,捍卫公民权益,个人拥有言论自由,负面评价不等于侵犯他人权利。
真正的自由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权利的彻底尊重和保护之上。
什么才算是真正的财产权呢?是你的房子?你的车?还是它们所带来的货币价值?
让我们先来看看一个有趣的例子。张三拥有一家工厂,生产各种精美的瓷器。有一天,一伙歹徒闯入工厂,砸烂了所有的瓷器,还偷走了一些贵重的原材料。
这毫无疑问是对张三财产权的侵犯,歹徒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如果消费者突然对瓷器失去了兴趣,转而青睐张三的竞争对手生产的茶具,导致张三的工厂濒临破产,这算不算侵犯了史密斯的财产权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在自由社会中,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他们喜欢的商品,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张三对自己的工厂和瓷器拥有所有权,但他无权要求消费者一定要购买他的产品。
这个例子生动地说明了自由社会中财产权的真正含义:
每个人对自己的有形财产享有绝对的所有权,但无权干涉他人的自由选择,也无权要求自己的财产保持特定的市场价值。
财产的价值应当由自由市场的供需关系决定,而不是由财产所有者说了算。
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李四担心隔壁搬来的新邻居可能会使她房产的价值下跌,她能不能禁止新邻居入住呢?当然不能!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迁徙,选择自己的住所,别人无权干涉。这再次证明,我们只拥有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而非对财产潜在价值的所有权。
但是,美国却有这样的地方,很多小区,有权审查新搬进来住户的信息,如果你“档次不够”,不好意思,你不能买。
但这不是侵权。而是他们事前就有契约,那么,这就是合理的。
那么,在自由市场中,欺诈行为又该如何定义呢?
其实很简单,欺诈就是一种隐形的偷窃。比如,张三承诺用一箱瓷器交换李四的10万块钱,但交易完成后,张三发现箱子里只有废纸。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欺诈,等同于李四直接偷走了张三的黄金。
因为欺诈的存在,使得这笔交易并非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而是李四单方面的侵权行为。
通过以上几个生动有趣的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由市场的核心原则:
1. 每个人拥有对自己有形财产的绝对所有权,但无权干预他人的选择自由。
2. 财产的价值由市场的供需决定,而非由所有者决定。
3. 欺诈是一种隐性的偷窃,与直接侵犯他人财产无异,必须予以惩治。
要维护这一原则,自由社会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强制机构,专门打击各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不论是显性的暴力侵犯,还是隐性的欺诈。
只有在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自由市场才能健康运转,个人和整个社会才能真正繁荣。
正如英国思想家奥伯伦·赫伯特所言:“除非一个人强制侵犯了另一个非侵犯性的人的主权,否则他的主权必须保持完整。"
这句话简洁有力地阐明了自由社会的根本原则。
每个人都拥有独立不可侵犯的人身和财产主权。
任何企图用暴力或欺诈手段侵犯他人主权的行为,都是不能被接受和容忍的。
总而言之,真正的自由社会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财产权和个人主权的基础之上。
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为了干预和控制个人的自由选择。
当然最大的问题,并不是民间的偷窃、抢劫、欺诈,而是一种制度性、合法性、长期存在、无法通过法律追偿的产权侵犯行动。
那就是全球各国政府建立的各种管制手段,比如各国政府长期在印钞,这就是盗窃,因为他直接让你拥有的货币购买力减少,并让这一部分购买力转移到了其他人手里。
但是,这种行动,不仅不受追责,也是”合法“的。
同时存在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使有一天货币崩溃了,也找不到追偿方。因为政治人物换来换去,他也没有把钱装口袋里去,你追偿都无门。
阿根廷人、津巴布韦人手里的货币,变成了纸,能找人追偿吗?
人类社会,从一建立开始,就反对偷盗与抢劫。之所以超发货币,不能被阻止,是因为这件事情太复杂了,人们没有意识到这是偷盗。
因此,建立自由社会的基础,是普遍的观念传播,如果人人都认知到政府印钞是偷盗,那么,这件事就不可为,不会长期存在。
但要是一大堆经济学家们在说,适度的通货膨胀是对的,政府可以发钱给一些贫困的人,政府有必要印钱来刺激经济。
大家都被他们欺骗,并认为这是合理的,那么,这种偷盗行动就会合法化,且长期存在。
比如社会保险,也是强制将一批人的钱转移支付给另一群人。
但无数人说,这是政府的职责,这是社会福利,这能帮助穷人,但这就是一种抢劫行动。
人们没有认知到社会保险的抢劫性质,才是这种社会保险能存在的原因。
抢劫偷盗在复杂事务中,可以打着各种良好目的的包装,从而让人们失去了判断力。
因此,自由市场的观念传播,其实是在告诉大家一个事实。当然,无数人会反驳,他们说,印钞是有必要的,因此,他们才是自由市场的敌人。
给定政府发钞的权力,谁能不被诱惑呢?能阻止权力的,不是什么监督,议会,而是民众广泛的认知。
观念才是阻止长期”合法“偷盗、抢劫的唯一工具。
否则,美国怎么会有34万亿美元的国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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