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刑辩律师王卫东:诈骗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办案思路全指引【附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季度公布的数据,2023年刑事一审案件呈现增长态势,全国法院受理刑事一审案件28.9万件,同比增长8.32%。按罪名细分的话,以盗窃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为代表的案件收案同比上升,诈骗罪的增幅更是超过30%。
因而,在刑法分则诸多罪名中,诈骗罪无疑属于热点罪名。
诈骗类案件存在的争议点也不少。司法实务中,不乏将经济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混同,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
根据裁判文书网检索统计,多发常见的经济纠纷被判为诈骗罪并有一审裁判文书的案子就有上万件。而且,由于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界限比较模糊,导致很常见的民事纠纷很容易就被转化成刑事案件。
另一方面,诈骗犯罪与非法经营、非吸、传销、敲诈勒索、骗贷、洗钱等存在欺骗成分的犯罪之间的界限也是热点争议——这些罪名与诈骗罪之间有很大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对嫌疑人的量刑。
诈骗都是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有一种“自愿性质”,且被告人都会对诈骗行为进行名目复杂的伪装。诈骗外观的复杂性,决定了诈骗罪的定罪条件比绝大多数罪名复杂。
那么,如何对诈骗罪进行识别与定性?如何区分普通诈骗与特殊诈骗?如何在辩护时削减犯罪数额?
5月1/2日晚19:00,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王卫东律师做客智拾网,他拥有23年刑事办案经验,将从诈骗罪的认定及辩护技巧入手,梳理罪与非罪、诈骗罪与具体类型诈骗罪的边界,为大家带来一堂集法条、案例、办案经验和技巧于一体的实务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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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案件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实务中,诈骗类案件的争议点较多,诈骗罪本身可以细分为普通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这其中金融诈骗又以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最为常见。
在普通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非法占有目的”类犯罪中,虽然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一直是实务界的难点所在,但如果从行为人的目的去进行考察,区分起来界限就更为清晰。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资深的刑辩律师一般都建议紧扣“罪名”这个关键词,利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开展辩护。
然而,无论是在罪与非罪的界线判断上,还是在此罪与彼罪的罪名区分上,都无法逾越对于主观方面的判断。这也构成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事实认定的困境。
目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概念、外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其认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客观存在的事实来作为认定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要素。
在这一情况下,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容易出现客观归罪的现象,特别是无法获取行为人口供的情况下,过分依靠行为人事后的行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还款承诺、借条、正当用途的票据等证据也存在诸多认定分歧,律师在办案时要尤为注意这些情况。
实务中,推定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依据的是行为人的欺骗方式和事后行为人的行为等基础事实。——行为人的欺骗方式虽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是结果犯,造成结果的诈骗行为作为基础事实之一,其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十分重要的。
这就要求律师必须综合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这还只是诈骗类案件办案要点的冰山一角。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构成的是普通诈骗还是特殊诈骗?诈骗犯罪的数额究竟如何认定?
5月1/2日晚19:00,王卫东律师将针对上述难题进行深入解读。
此外,在后续的课程中,他还将从诈骗罪的细分罪名切入,按照从常见到个别、从普通到特殊、从简单到复杂的顺序,针对普通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以及诈骗的周边罪名条分缕析,讲透诈骗类案件的办案核心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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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梳理罪与非罪的区别,以及普通诈骗与特殊诈骗的边界
结合14大真实案例,破解诈骗罪常见疑难复杂场景
掌握诈骗类案件办案技巧,成为更出色的刑事律师
课程大纲
专题一 常见争议篇:诈骗类案件辩护要点
开篇:与时俱进的诈骗
案例1:(2016)沪0114刑初681号损友案
一、识别诈骗的行为模式
1、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案例2:(2008)安中刑终字第91号周某拍虎案
2、行为人混用欺骗与其他行为模式
案例3:《刑事审判参考》第807号承运人调包案
二、区分普通诈骗和特殊诈骗
1、案件定性为特殊诈骗对辩方的价值
2、都是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为什么不都定性为合同诈骗?
案例4:《刑事审判参考》第1048号过磅先增后减案
3、被害人在签订合同环节受骗如何定性
案例5:(2023)京01刑终64号盲发快递案
4、浅析合同诈骗罪存废观点
三、犯罪数额的削减
1、本就不属于犯罪数额
案例6:(2021)鲁16刑终143号一房多卖案
2、支付给第三方的犯罪成本
案例7:(2021)苏0508刑初912号直播平台抽成案
3、案发前退还的数额
案例8:(2016)湘1102刑初166号案发前退还案
4、用于诈骗的“诱价”是否应该扣除
案例9:(2014)并刑终字第187号保险费案
案例10:(2017)津0104刑初133号低价油卡案
- 主张扣除诱价一方的举证责任
5、“对价”的质与量以及交易目的
案例11:(2019)苏0506刑初978号普洱茶案
四、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1、“一票否决”中的“情形之一”
案例12:(2021)新刑终20号逃匿案
2、推定主观故意的加分与减分
案例13:(2017)浙01刑初170号电商代运营案
案例14:(2019)冀刑再5号焦炭货款无罪案例
专题二 普通诈骗篇:普通诈骗外观之借款、婚恋、古玩、保健品、投资平台、套路贷
专题三 合同诈骗篇: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的难分难解
专题四 金融诈骗篇:非法占有目的衡量
专题五 周边罪名篇:诈骗与周边罪名的界限
专题六 民刑交叉篇: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维权路径
讲师介绍
王卫东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二十三年刑事执业经验
著有畅销书《诈骗类案件的争议解析》
办理的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获一审判决无罪
承办案件入选最高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第202号案例
专业领域
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业务经验
王卫东律师,江苏仪征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000年3月辞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龙潭监狱公务员职务,由监狱人民警察转为专职刑事律师,自此深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领域。现为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入选江苏省刑事人才库,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辩论团团长、总教练。
王卫东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
①王卫东律师承办的武汉某公司污染环境案,被选入最高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第202号案例;
②王卫东律师承办的陈某强奸再审案和刑事国家赔偿案件,江苏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对陈某强奸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某中院决定赔偿陈某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7.4万余元;
③王卫东办理的南京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某法院一审判决南京某公司无罪。
主要论著
-《诈骗类案件的争议解析》2020年8月第一版53.4万字
-《商业秘密涉诉案件会是下一个风口吗?》
-《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化程序》
-《企业应慎用“员工不能胜任”条款》
-《设立中公司的意思表示》
-《刑事政策对证据认定的影响》
-《辩方视角下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尺度》
-《刍议普方案中的被害方宽恕》
-《有效辩护与有效果的辩护》
近年来辩护的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有:
- 金某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建国以来江苏省最大跨境冰毒案)
- 蔡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最高法院督办江苏打黑第一案)
- 李某富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南京长途汽车东站打黑第一案)
- 巨澜公司等走私固体废物案(2015年全国最大走私国外废物案件)
- 南京国际信托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6年南京十大最有影响案件)
- 王某声贩卖淫秽物品、侵犯知识产权案(2006年南京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 南京盖普耐火材料公司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南京十大发票违法案件)
- 盛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安徽淮北市建国以来涉案数量最大案)
- 郭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南京首例)
- 陈某江等跨省虚拟股票交易平台诈骗案(涉江苏、河南、四川、山东等)
- 某琴行等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苏省内媒体多次报道)
- 江苏省民政厅某正处级主任受贿案
- 陆某军持枪抢劫、故意杀人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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