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造价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附实务指引】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对社会开放,首批上线的民事案件中,涉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就有37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结算争议显然是最主流的存在之一;而造价鉴定,又成为其中绕不开的难题——据统计,约70%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人民法院就专业性问题委托有关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是建设工程审判中经常遇到的程序性问题。由于法院选择鉴定单位的程序非常严格,所以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相当大的证明力。
对于建工律师来说,结算类建工案件代理的成败,首先便取决于是否能够厘清工程结算资料中各种形式的造价证据,尤其是工程价款鉴定意见书;且建工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常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序的外观定义各类工程技术专业度,各类专业的工程技术联系着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
因而,律师对造价鉴定程序与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可以使法官利用司法权力对鉴定意见这一证据进行审查,避免“以鉴代审”现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己方的诉求。
5月9/10日晚19:00,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唐全律师将深剖造价司法鉴定实体与程序质证要点,讲透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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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师如何对造价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造价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甚至决定着对案件的实体处理。
如何攻破鉴定结论存在的缺陷?杨唐全律师建议,可以从实体及程序两个方面入手。
实体质证角度
鉴定结论尤其是一审鉴定结论的实体缺陷一般表现为:
■ 鉴定单位随意干预甚至改变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内容;
■ 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依据不充分。
以关于价格调整的争议为例。
一个事实是,与总价合同相比,单价合同中既有量的变化,又有价的变化,对发承包双方更为公平,故实务中多采用单价合同。而单价合同最显著的特征是“量”的变化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波动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在风险范围内单价是固定的,风险范围外单价是变动的,是可调整的。
工程造价中涉及“价”的调整因素很多,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这三种因素就是俗称的“人材机”。人材机造价争议,也是最常见的争议之一。
比如,人工费的变化。人工费取费标准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政府有关部门会发布相应的人工费调整规定,但其属于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突破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所以,一旦鉴定时改变了双方合法的合意、将人工费调整至指导价标准,则可向鉴定机构提起不予调整的异议。
除了人材机的造价鉴定质证方法之外,杨唐全律师还将剖析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措施项目费等等不同类别、不同实体证据的鉴定质证,指引广大律师将异议焦点放在原鉴定结论存在的错误上,以达到最终调整工程价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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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质证角度
在鉴定过程中,如出现鉴定人无鉴定资质、未按照委托范围鉴定等鉴定程序明显不当的情况时,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杨唐全律师认为,实务中也可以从“人、材、机”入手,即鉴定人、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三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对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
比如鉴定材料的质证。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所以,在鉴定前,需要将工程量清单、认质认价单、签证单、竣工报告、结算书等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质证后,方可作为造价鉴定的依据。
但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出现资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甚至出现一方当事人私下向鉴定机构提供资料的情形。如果在鉴定意见作出后,鉴定资料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亦不应当被法院采纳。
因而,从鉴定材料入手,显然也是良策。
在后续的课程中,杨唐全律师就将从鉴定的启动主体、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范围的确定、过程的程序合法性等关键问题切入,详解如何从程序角度进行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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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熟练掌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质证实操要点
妥善处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种证据问题
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办案能力
课程大纲
一、实体质证角度
(一)人材机造价争议鉴定
1.人工费:深入解析人工费的法律内涵,不同工种、不同地区的计算标准及调整机制
- 发包人承担的人工费调价情形及未批准进度计划下的人工费调整案例
2.材料费:材料费的法律界定,合同约定与实际发生不符时的计费原则
- 材料费计算公式的应用及调整策略
3.施工机具使用费: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合同与实际使用差异的处理
(二)管理费、利润的争议鉴定
1.未完工程管理费:管理费的确定方法,未完工程的管理费计算争议
- 挂靠、转包情形下管理费的法律支持
(三)规费和税金
1.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结算方式,固定金额与按实结算的优劣比较
- 自然人承包工程项目的规费计取问题
2.税金承担主体变更:合同履行期间税率调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四)人材机调差部分应否计入取费基数的争议
1.取费基数争议:分析不同人材机费用调整对取费基数的影响
- 价差调整时的取费策略
(五)措施项目费争议鉴定
1.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包干与调整机制,工程变更对措施费的影响
-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争议处理与费用调整
(六)不同合同形式下的计价鉴定争议
1.总价合同情形下的计价争议
2.单价合同情形下的计价争议
(七)应对造价争议的框架体系
二、程序质证角度
(一)鉴定的启动主体
1.当事人申请
- 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的司法审查,例外:当事人不申请时,法官的释明权及司法处置
2.依职权启动
(二)造价鉴定机构和造价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
(三)造价鉴定的依据和原则
(四)鉴定范围的确定
(五)造价鉴定过程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1.对鉴定程序的质证
2.是否存在回避事项
(六)二审期间鉴定与一审期间鉴定的关系
讲师介绍
杨唐全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
多地仲裁员、仲裁委评审专家
浦东新区司法局立法工作律师专家库成员
出版专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四十五讲》
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主任,律师,国际法学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上海、南京、苏州、厦门等地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安仲裁委员会评审专家,上海大学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企业导师,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调解员,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委员会委员,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第十、第十六工作组成员,第十九工作组召集人,“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在线服务”专家委员会委员,2019 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专攻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实务。曾在某国有大型建筑工程公司(央企)任职,现担任多家房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著作:
1.专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四十五讲》,法律出版社出版;
2.专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二十五讲》,法律出版社出版;
3.主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出版;
4.合著:《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指引》,法律出版社出版;
5.合著:《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出版;
6.合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裁判指引》,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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