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西事件只是把“垂帘听审”的底裤公之于众了
多年前,听朋友讲过一个笑话,假如被捉奸在床,打死也不要承认已经发生关系,最好还要反咬捉奸人一口。当时就当一个笑话来听的,没想到多年以后有了现实版。
青海天峻县人民法院近日发生的舆情让我想到这个笑话,天峻法院的上级法院—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今日的《情况通报》是对这个笑话的完美诠释。
天峻法院在某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原二审审判长通过微信遥控指挥一审的庭审,要求一审“硬气点”“不用跟他商量”等等,二审审判长都直接指挥一审法官了,这官司还怎么打?
辩护人偶然拍下聊天记录后引发了舆情,海西州中院在《情况通报》里讲: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这个操作是不是像笑话里的反咬一口。
海西中院坐落于德令哈市,青海省以青海湖为界,青海湖西边的叫海西,青海湖东边的叫海东。伟大的诗人海子曾经追求一位挚爱的姑娘到德令哈,并在此写下了炽热的诗篇《姐姐,今夜我在德令哈》,很是喜欢这首诗,诗中德令哈的荒凉和诗人对女子的爱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笔者有幸在16年前去过海西中院,代表北京的某上市企业诉当地一钾肥企业,该企业老总说如果你敢起诉,我就让你们公司以后再也进不了青海的市场做项目,果然那次起诉后,这家北京企业再也没有去青海做过项目。更可能是不屑于去做那里的项目吧。
海西中院在《情况通报》又讲: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首先,天峻法院审理的该案件是不是属于“四类案件”尚未看见有关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对于“四类案件”要识别标注,更要依法公开审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接受社会监督。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笔者通读全文也没有看见上级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规定,不知道海西中院对该意见的解读来源何处。笔者又检索了《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诉法》等法规,还是没有看到上级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依据,但看到了禁止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案件是二审终审制,为了维护《刑诉法》的二审终审制,法律是禁止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问题请示上级法院的,举轻以明重,最高法不可能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派员指导下级法院的审理工作。
海西中院审判长直接指挥庭审,以及《情况通报》中自认为正确的答复是绝对错误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护短并反咬辩护律师的行为。如果在一审案件中二审法院可以派员指导,二审法院已经实质决定了案件的结果,案件审判实质上变成了一审终审,这种指导行为直接摧毁了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这是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得益于自媒体,这是我们看见的,我们看不见的呢?
错了就是错了,不要再反咬律师一口,海西中院正确的做法是配合有关机关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有违纪的要及时处理,有违法犯罪的人员更要配合有关机关移送司法程序。匆匆忙忙发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通告,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
意难平,今天早上笔者拨打最高检的统一举报电话12309,实名举报了海西中院欲盖弥彰的错误行为,希望有个正确的处理结果吧。发文之前刚刚接到最高检的回复电话,已经将我的投诉转至青海省检进行处理,感谢最高检的及时处理与反馈。
我们关注,是因为我们爱,我们爱这个国家,爱这个国家的法治,爱这个国家的制度,希望我们国家有完备的法治,希望我们的国家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
另,5月16日,我们团队将在青海高级人民法院参加一重大刑事案件的二审开庭,欢迎旁听。
(作者系法天刑辨团队成员赵德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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