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职工小王离职了,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36万元的离职补偿金。由于会计人员业务不精通,此项业务在处理的时候竟然出现了三个税务错误。
错误一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36万元的离职补偿金,会计处理的时候,有的会计人员是这样做账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万元
纠正: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万元
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错误二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36万元的离职补偿金,有的会计人员在申报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工资薪金”来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纠正:
申报个税的时候应按照“离职补偿金”来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错误三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36万元的离职补偿金,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的时候有的会计人员是按照职工福利费来税前扣除的。
纠正: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36万元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必要支出,并据实税前扣除。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情形
职工小王离职了,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36万元的离职补偿金。由于会计人员业务不精通,此项业务在处理的时候竟然出现了三个税务错误。
错误一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36万元的离职补偿金,会计处理的时候,有的会计人员是这样做账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万元
纠正: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万元
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错误二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36万元的离职补偿金,有的会计人员在申报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工资薪金”来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纠正:
申报个税的时候应按照“离职补偿金”来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错误三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36万元的离职补偿金,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的时候有的会计人员是按照职工福利费来税前扣除的。
纠正: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36万元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必要支出,并据实税前扣除。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