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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另一种可能:校园欺凌的法外复仇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另一种可能:校园欺凌的法外复仇

8月前




作者:谭  萱

来源: 法理读书

文章已获授权






编者按


3月10日邯郸市一初中生被杀害,经过警方调查,3名初中生涉嫌预谋作案,并被刑事拘留。本案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主要围绕未成年人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展开讨论。当然,任何有预谋的案件不可能只是突发事件,在日常生活中会展示出种种迹象。对于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来说,校园欺凌往往成为先兆。

但是,欺凌事件频发并不意味着法律能够有效解决,还被害人以公道。很多时候,被害人由于得不到公力救济,只能选择忍气吞声,任由施暴者变本加厉地虐待,直至惨遭杀害或是自行了断。在欺凌自杀的情况中,受害者遗族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这样下来,复仇仿佛成为伸张正义的唯一选择。法理读书本期推文将结合热点案件与相关话题展开深入讨论,以期为读者朋友们提供新的思考视角。

校园欺凌为何导致法外复仇?

——基于社会热点问题与文化素材的综合分析


摘要: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引发了大众对刑罚、正义等问题的思考,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公力救济,则可能导致复仇。法外复仇的大众文艺作品反映了公众对于法律的不满以及报应正义的追求。在校园欺凌导致法外复仇的作品中,复仇往往具有正当性,这是因为受害者确实受到伤害,受害者的复仇又仅针对有限的加害者,没有伤及无辜。此外,加害者往往拒绝悔改,对此负有责任的师长需要赎罪,加害者更大范围的“犯罪”也需要预防,这些因素也强化了复仇的正当性。之所以需要法外复仇,初看是因为立法、执法、司法在实践中的缺失,导致受害方不仅没有能在法律程序中获得正义,还受到了二次伤害。但即使尽力去完善法律,既难以给予受害方想要的正义,也无法约束他们的复仇行为。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外复仇;法律与大众文化;报应正义;少年越轨



一、引言:通过大众文化作品思考法律问题


 据媒体报道,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案件:一名13岁的初中生被三名同班同学杀害并埋尸于蔬菜大棚内,被害人与凶手均为留守儿童。(下称邯郸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施行的当下,本案在法律上的定性其实并不疑难(如果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年满12岁),只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就可以追究他们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可以合理推测,本案发展到杀人埋尸这一极端的结局并非非一日之寒。在3月10日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受害者很可能已经遭受到了长期性的校园欺凌。这些欺凌由于是以轻微肢体暴力和语言暴力的形式实施,因此没有留下足以被家长和教师重视的证据。不妨做个思想实验,假如受害者忍受不住这样的长期的折磨,选择了自我了断,他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正当救济呢?


就校园欺凌而言,现有研究聚焦于其生成机制、文艺作品中的形象、对遭受者造成的损害等,大量的研究集中于对于校园欺凌的法治应对,具体措施有:(1)通过立法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治体系。(2)通过立法与法律解释,明确校园欺凌的概念与法律责任(3)通过专门立法明确教育部门、学校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法律责任。(4)规范校园欺凌的报告、处置流程。(5)通过立法重建教育惩戒权(6)通过修复式司法修复因校园欺凌破坏的社会关系等等。但问题在于,目前的研究大部分都是关注校园欺凌的预防以及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欺凌行为如何惩治两方面,但是在严重欺凌乃至于造成欺凌自杀的情况下,法律如何应对却缺乏讨论。也许全盘交给刑事司法系统进行处理是个好办法,但是刑事审判真的能够给予受害者想要的公正结果吗?


对这个问题,大众文艺作品的回答是:不要相信刑事司法系统,要相信法外复仇才是获取正义的正确方式。笔者承认大众文艺作品出于商业目的,必然要给受众一种“爽快”的泄愤叙事,法外复仇会比严格程序的司法审判带给受众更强的“爽感”,也方便设置暴力美学的视觉画面。但校园欺凌引起的法外复仇之所以能赢得大众喜爱,除了“爽”之外,是否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呢?


“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法律工作者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就是了解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从大众文艺作品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意识,以此来弥补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与生活的鸿沟。这一研究传统在国外学界以法律与大众文化(Law and Popular Culture)的名义顽强生存。但在国内学界中,正如熊浩所发现的那样:苏力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虽然遭遇并实践了“法律与大众文化”研究,但是其追求经典文学文本的指向一方面忽略了“庸俗文本”,另一方面忽略了视觉、听觉等多媒体文本。但这些非经典的文本中其实也蕴含着需要法学界认真对待法学价值。法律与大众文化的领军学者威廉·麦克尼尔认为:虽然资本与大众文化结成了令人不安的联盟,但是它可以发挥深刻的民主化作用。法律与大众文化有望通过征求广泛的意见和建议来解决当今的法学-政治问题,从而实现社会变革,并最终使我们能够通向由人民制定、为人民制定的人民法(lex populi by and for the people)。本文将关注大众文化(电影、电视剧、电子游戏)中校园欺凌所导致的法外复仇,将对校园欺凌与复仇的法学研究起到推进作用。


本文所选取的三部大众文化作品分别是中国电影《少年的你》(以下简称《少》)、韩国电视剧《黑暗荣耀》(以下简称《黑》)以及日本电子游戏《审判之逝:湮灭的记忆》(以下简称《审》)。后两部作品主要讲述了校园欺凌的受害者(或其近亲属)采取法外复仇的方式争取“正义”的故事。而严格来说,在《少》中,虽然陈念最后杀死了欺凌者魏莱,但她并不是出于复仇的心态,而是情急之下的误杀。不过,在这部电影中,复仇也是当事人内心中沉睡的渴望,比如陈念对小北说的吼出的那句话:“那你去把他们都给我杀了”。但这种复仇之心被压抑下来,最后以一种近似可笑的“推一把就死了”实现。这构成了一种校园欺凌导致法外复仇的另类甚至是反面叙事,能够与其他两部最终实现复仇的作品进行对比。除此之外,本文还以日本记者镰田慧所著纪实作品《欺凌自杀》(以下简称《欺》)一书作为经验的补充材料。



表1:三部作品中的人物、情节


基于这些经验材料,本文的核心问题在于:为什么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法律对于复仇的控制失败了?一者,法外复仇的道德正当性如何获得?二者,法律为什么无法给复仇者“正义”?这仅仅是因为法律体系的缺位还是法律自身就很难协调校园欺凌中报应与教育的冲突?三者,在法律本身无法给予受害者及其亲属“正义”的时候,如何尽量减少悲剧的发生。


在分析之前先要回答一个质疑,为什么不用实证素材对校园欺凌的问题进行分析?正如法律与文学的批评者所指出的:“只需下乡调研,就可以发现不止一个‘秋菊打官司’的事例,而且这类素材的可信度远比‘现实主义文学’要高。”原因在于,本文关注的是一种极端现象,即因校园欺凌导致的法外复仇。


首先,相关的案例基本上并没有在现实发生,因此缺乏足够的经验素材可供分析。而这几部大众文艺作品中对于事件、人物的描写都详尽,再排除掉一些因为艺术创作而夸大的情节后,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分析。


其次,法律与大众文化的研究认为,大众文化作品的情节反映了公众对于法律的不满与批判。比如有研究认为日本著名动漫《死亡日记》通过新的司法形式,挑战了日本死刑制度的两大弊病:公开性与效率。因此,校园欺凌所导致的法外复仇虽然在现实中也许还没有发生,但是这样的情况被中日韩三国的文艺工作者选为作品的主题,并被作品的受众所认可,足以证明校园欺凌的法治应对措施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正因如此,法外的复仇(暴力)是因为法律的权威弱化,才会被大众认为是存在正义性的。


再次,作品可以作为一个虚拟个案,对现行法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批判。这在法学上的运用是非常广的,德国法教学中,老师们也是通过围绕基本教义虚拟案例,反复在不同情境下演练教义分析的基本方法。如果现行法律制度在处理虚构个案的时候无法得出公正的结果,那么面对现实案件的时候,同样会遇到棘手的情况。


最后,本文的写作目的并不是为了展现校园欺凌的真实现状,而旨在对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制度提出批判。因此,在这种批判性分析中,实证材料并不当然地占据优于文化作品的位置。即使文化作品在部分情节脱离事实,只要符合常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情节能够提供足够深刻的批判,其作为材料的有效性应当得到承认。


二、“复仇”正义如何生产


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外复仇不是审判,它永远不可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除非是由法律赋予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然任何人都没有认定对方罪恶,并剥夺其生命的权利。并且在找出真相,判断对方罪行方面,私人的调查会具有比国家机关更多的价值偏见,这会导致复仇因为选错对象或者过于残酷而失去正当性。正如波斯纳所说:“一旦我们走出复仇体系本身的道德框。我们就会发现,从道德的视角看,以复仇求得正义是一种很粗糙的方法。”


因此,本文虽然旨在研究法外复仇这种现象,但也并不认为它应该被法律所认可。不过,这些大众文艺作品中的复仇者形象能够获得受众的认可,并且生产出一种“复仇正义”的观念,不禁让人产生一个疑惑:在同意法律垄断暴力的现代社会,为何作为复仇的法外暴力仍然能够勾连公众的朴素情感?所以有必要结合作品的具体情节,对这种正义的生产进行分析。


(一)复仇与伤害


复仇的正当性是根基是报应正义,复仇是报应的一种极端形式。报应正义要求伤害与报复的程度要相当。这体现出复仇能够产生正义性的两个重要要件:伤害与限度。在三部作品中,受害者都饱受欺凌者身体与精神上的伤害。



片名:《少年的你》

导演:曾国祥

编剧:林咏琛、李媛、许伊萌 

主演:周冬雨、易烊千玺、尹昉、黄觉、吴越、周也、张耀、张艺凡、赵润南

出品方:天下一电影

上映时间:2019年


在《少》中,陈念受到以魏莱为首的欺凌者的伤害主要有:(1)言语羞辱,欺凌者以其母亲躲债为“武器”,对其人格进行贬低。“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帮你妈还债那么累,今天还能来打球啊”。(2)身体伤害,欺凌者用球砸她,以及在其下楼梯的时候,踢她导致摔下受伤。(3)基于女性身份的侮辱,欺凌者用剪刀剪她的头发,并脱她的衣服拍视频。


在《黑》中,文同珢受到以朴涎镇为主导者的欺凌者的伤害主要也是言语侮辱、身体伤害、以及基于女性身份的侮辱。比陈念境况更糟糕的是,她所遭遇的欺凌者更加恶毒,所受到的保护因素更少。陈念还有虽然因为逃债不能陪在身边,但依然关爱她的母亲在,有来自有心无力的班主任和警察的保护。但文同珢遭遇的是因为欺凌者父母一点小钱就放弃维权的母亲,以及与欺凌者母亲勾搭在一起的警察署长还有欺软怕硬的班主任老师。因此她遭受到了比陈念更加恶毒的欺凌,被他们用电热卷棒在身体上留下大量的永久性烫伤,最后只能选择退学。


在《审》中,校园欺凌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两个受害者一个从学校楼顶当场跳下去,摔成了植物人(楠木充);另一个在家中上吊自尽(江原敏郎),他们的父母因为孩子的苦难饱受精神的折磨。


(二)复仇与限度


“受害人带着复仇的激情,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他的复仇往往会超过我们今天认为应当具有的限度。”复仇超过限度,其正义性可能就会因此而失去。比如说“唐宋律和明清律均规定,若祖父母、父母被他人殴打,子孙实时的救护行为导致行凶之人“折伤”以下伤害的,均可以不受处罚。”因此,复仇超过了“折伤”,在当时立法者看来,其正当性就减损了。对于《少》,因为“推一把就摔死了”是陈念所没法预见的,因此限度问题没办法讨论。


片名:《黑暗荣耀》

导演:安吉镐

编剧:金恩淑

主演:宋慧乔、李到晛、林智妍、郑星一

出品方:Netflix

上映时间:2022年


在《黑》中,文同珢对欺凌她的五人组的复仇结果是两死亡、两入狱、一残疾。虽然复仇相比其所受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看似超过了限度,但是观众并不会认为正当性受损了。一者,她虽然与两名死者的死亡脱不了关系,但并没有直接下手,仅仅只是利用了死者的贪欲与狂妄,利用了凶手的慌不择路和仇恨,以教唆犯的方式完成的。因此,观众更多会把死亡归因为坏人群体的“狗咬狗”,忽视掉其中的限度问题。二者,文同珢的复仇严守了祸不及他人的底线。她的复仇的最重要一步是设法成为了欺凌主导者朴涎镇女儿的班主任,并以此开展她的进一步行动。剧中,女孩的父亲问道:为何没有对她进行伤害,反而一直在尽力保护。文同珢说,若伤害了这个女孩,她父亲会很难过的。这一方面也许可以理解为是对仇人丈夫的拉拢,但另一方面也是其道德底线的展现。在电视剧的结尾,女孩虽然受到了母亲身败名裂的影响,但是依然有父亲的关爱,并且被送到外国留学了,也算是可以继续美满人生。


在《审》中,虽然喜多方悠自称已经疯狂了,但是他依然非常注意复仇的限度,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复仇对象的选择,他只会向欺凌他人致死的“罪人”进行复仇。另一方面是对被复仇牵扯到的无辜者感到自责。他与被霸凌的学生楠木充之母共同进行了第一起复仇,而后由于楠木母亲出任了厚劳省的事务次官,他的多起复仇又引起了一个政治势力的注意。为了以复仇事件威胁楠木母亲,这个政治势力动员了黑社会去抓捕喜多方悠,在这个过程造成了无辜者的死亡。在得知无辜者的死讯时,他感得非常自责。楠木母亲也是如此,这也是促使她最终自首的一个重大原因。


(三)复仇与悔改


为什么作品的受众会认为欺凌者的惨痛结局甚至死亡是可以接受的?这很大程度在于欺凌者事实对他们的行为并没有悔改之心,这在三个作品中都有体现。


《少》中魏莱虽然向陈念道歉,但她并不是真心悔过,而只是为了让陈念不要报警,免得影响她参加高考。本来陈念是不愿意再过多追究此事,免得影响自己高考,但魏莱的一句话深深地刺痛了她:“你收了钱我也放心点,你也可以帮你妈把债还了,这样你们就不用东躲西藏见不得人了。”原来,对方把她所受的屈辱和苦楚当成了可以用钱来交换的东西,认为她的尊严只值几两碎银。所以她终于控制不住情绪,狠狠地推了对方一把,致使其滚下楼梯,脑袋撞到台阶而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那这一推当成复仇,某种程度上也具有行为上的对应性。魏莱也曾经在陈念下楼时踢她,导致她摔下楼梯造成擦伤。


《黑》中的欺凌者代表朴涎镇更是没有一丝忏悔之心。首先,她甚至都已经忘记对被欺凌者做了什么事情了,还向当时的同伴发问:“我们到底对她做了什么呀,有很过分吗?”其次,文同珢表达被他们毁了人生之后,被迫过上艰苦生活的愤怒时,她认为对方应该怪其不负责任的母亲,还说高中的欺凌反而让对方得以奋发上进,成为了名牌小学的老师。最后,与魏莱一样的是企图用钱来解决问题。



游戏名:《审判之逝:湮灭的记忆》

制作总监:名越稔洋

编剧:古田刚志

主要配音:木村拓哉、玉木宏、山本耕史、光石研、中尾彬

出品方:世嘉

发行日期:2021年


《审》中两位欺凌者同样缺乏悔过之心。欺凌楠木充的川井信也在事发后为了争取谅解,拼命地向受害者母亲道歉、赔偿,最后以退学为惩罚将此事揭过。但之前的积极道歉与赔偿只是假象,事发后没过几年,他就开始以此为荣,把逼死同学当作笑话来说。而欺凌江原敏郎的御子柴弘因为缺乏证据逃脱了制裁,顺利读了师范专业,在回母校当实习老师的时候还煽动学生欺凌同学。


(四)复仇与赎罪


在《审》中,还提供了一种关于法外复仇的赎罪叙事。存在“罪”是因为一个受欺凌的学生走上绝路的时候,除了欺凌者要承担责任外,老师和家长也存在过错。在看到学生被欺凌时候,身为班主任的喜多方悠只是笑着说“别闹得太过火了”,对这件事情并没有伤心。在听到孩子因遭受欺凌而寻求帮助时,身为父亲的江原明弘只是让他“像个男人一点”。身为受欺凌者父母、师长的他们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由此背上了道德的“罪”。向欺凌者复仇正是他们赎罪的方式,也是让自己从自我的道德责难中解脱的方式。


(五)复仇与“犯罪”预防


众所周知,刑法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具体体现为针对已然犯罪人的特殊预防以及潜在犯罪的人一般预防。而喜多方悠认为,刑法根本没办法惩治校园欺凌中导致他人自杀的加害者。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身为加害者的御子柴弘因为证据不足逃脱了处罚,甚至还成为了实习教师,鼓动学生进行新一轮的校园欺凌,根本没有起到防止其再次“犯罪”的目的。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欺凌自杀的加害者也没有得到任何处罚的结果会使得许多已然欺凌者或者潜在的欺凌者更加肆无忌惮。因此,喜多方希望他的“义警行为”能为警醒,让欺凌者不敢再仍以妄为,防止欺凌自杀的惨剧再次发生。他成为了一个“蝙蝠侠”式的反主权者,跳出跳出文明的藩篱,对法律程序进行修复或补充。“邯郸案”的大众传播中,许多自媒体打出的旗号是:“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看,被霸凌者也在看。”这同样印证了轰动事件及其处理结果所具有的“犯罪”预防效果。


三、缺位的法律体系难以给予公正


(一)法律无法让欺凌者得到应有惩罚


缺少有效的处罚和教育矫治手段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也是校园欺凌频发的一项重要因素。日本、韩国虽然都进行了反欺凌的专门立法,比如日本制定的《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与韩国制定的《校园暴力预防与对策法》,但两者对于校园欺凌的刑事责任均未做出特殊规定。就惩戒措施而言,《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入学的孩子受到欺凌,并且认为有必要进行教育,校长和教师应根据《学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孩子进行适当的纪律处分,但这个纪律处分仅仅只是退学、停学和训告三种,惩罚性相对不强。而《校园暴力预防与对策法》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惩戒措施最严重也只是开除学籍。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校园欺凌立法,主要是以教育部的部门规章与一些规范性文件为主。《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欺凌者所规定的惩戒措施也只是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对于构成严重后果的校园欺凌,三国采取的做法都是通过刑法的方式进行处罚,并不为校园欺凌单独设立罪名。但正如有学者批评的:这种根据刑法的一般罪名进行规制的方式,因为其具有严格的起诉程序,充斥着保护未成年人、慎刑慎罚的基本原则,因此难以遏制欺凌事件。


立法缺失的本质在于传统刑法没有对校园欺凌中的精神伤害进行重视,因为校园是个封闭的环境,受欺凌者又是心理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在缺乏合格的父母与老师的帮助下,很容易就会因为言语侮辱、群体排斥和轻微的身体暴力就选择自杀。在造成严重后,想要认定之前的欺凌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抢劫罪等犯罪,在行为严重程度与取证上都会存在许多困难。比如很多欺凌行为表现为殴打、掌掴、语言辱骂、性凌辱等,即使该欺凌行为给被欺凌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也因身体伤害不能被鉴定为轻伤,故而该欺凌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触犯故意伤害罪。


《审》中,楠木充的欺凌自杀之事发生在2013年《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颁布之前,欺凌的带头人川井信也虽然被认定为存在欺凌行为,但最后只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不过,正如上文所说,即使此案发生在2013年之后也不会在刑事责任方面有太多的不同,虽然民事赔偿也可以算作是一种对欺凌者的处罚以及对受害者的补偿。但如果欺凌者后续没有悔改,认为只要尽了赔偿责任就可以就此揭过了,这依然难以消除受害者及其家属复仇的怒火。


(二)执法难以为受欺凌者提供保护


执法的缺失也是校园欺凌无法得到“正义”的一大原因,《黑》是执法腐败的极端情况,代表执法机关的警察署长直接与欺凌者父母合谋,导致受欺凌者无法得到救济。抛去这种极端情况不谈,《少》中警察郑易的为难更好体现了执法在针对校园欺凌时有心无力的困境。


一方面,立法缺乏对于惩罚的规定导致了执法机关难以进入校园。警察郑易虽然看似在校园内调查着校园欺凌现象,但是他是很无力的,唯一“狠点”的手段也就是打电话叫家长。这正是因为没有足够证明构成犯罪行为的证据,所以无法启动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因此难以对欺凌者采取强制措施。电影中,两位警察的对话正反映了这一点:“校园欺凌的案子,比较复杂,如果你找不到直接证据,就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最后你还是得交给教育部门去办。”


但找到欺凌的证据就能够执法了吗?相较于《黑》中朴涎镇一伙受警察保护的肆无忌惮,《少》中的魏莱的欺凌手段更克制一些,都是以言语暴力和轻微身体暴力为主,在真正酿成受害者自杀的严重后果之前,很多时候就会因欺凌未造成实际的伤残,就放任其发生或以轻缓式的批评教育代替相应的法律处罚。而导致受欺凌者自杀之后,警方在侦查案件的时候还要面临论证欺凌行为与自杀的因果性的问题。


这根源在于警察的执法权来自于对《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如果无法证明校园欺凌者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警察在校园中也只能是问问话、叫叫家长罢了。最后,明明是因为调查胡小蝶被欺凌一案而进入校园的郑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陈念成为了被欺凌的新对象,最终导致了“误杀”欺凌者的悲剧。


另一方面,执法过程也深受校园“教育”话语的影响。《少》所设定的时间背景是高考前夕,这一设定虽然与观众的常识有一定冲突,但正好将调查校园欺凌的“法治话语”与高考第一的“教育话语”之间的冲突更加凸显了。


故事发生在一个高考复读学校,在这种一切为了高考的情绪下,明明已经造成了一个女生自杀了,校园欺凌却仍然被看作是一件小事。电影中,警察老杨、郑易等对陈念进行调查,问话途中上课铃声响了。班主任老师说:“上课了,快高考了,他们的时间耽误不起啊。”对此,郑易有点生气:“不管怎么样,你们应该配合我们的调查程序嘛。”


在这种观念下,其他同学对于校园欺凌的态度更加冷漠,大家都不想惹事,影响自己的高考。因此,在胡小蝶跳楼的现场,只有陈念实在不忍心,脱下外套,盖在了尸体上。这让她成为警方调查的重要对象,也让她变为了欺凌者的眼中钉。


甚至最后连作为受害者的陈念也寄希望于通过“高考”摆脱被欺凌的困境,不再寄希望于执法。她对郑易说:“高考完了,我们就变成大人了。我妈说,当大人就一点好,记性会变差,所以什么事都不用往心里去,反正都会忘了的。”因此,在遭受到欺凌后她没有去寻找郑易的帮助,一方面是因为她看穿了执法者在校园欺凌案件中的无力,另一方面,是她认为熬一下也就过去了,真要让警察介入还有可能影响备考。


综上,高考第一的教育话语通过消解校园欺凌的严重性,并且让接受警察的调查成为了一种对于备考的负担,使得调查对象难以配合调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校园欺凌的执法自然难以起到成效。


另外,法治话语要求的依法惩处与教育话语要求的“给机会”也会存在冲突。魏莱三人欺凌导致胡小蝶跳楼自杀一事,最后的处罚也就是她们停学而已。就此,班主任老师对陈念说:“学校让他们停学了,但还是决定让他们参加高考,他们还年轻,所以想再多给他们一次机会。”讽刺的地方在于欺凌者使得受害者含怒自尽,丧失了人生的所有机会。但慈悲的教育话语打着挽救人的旗号,还想着再给一次机会。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样的处罚自然让欺凌者不会就此悔过。


“邯郸案”所折射了留守儿童受欺凌的社会现状,这会使得执法程序的启动更加困难。据笔者乡村调研经验,农村留守儿童一般是由爷爷奶奶隔代抚育。而这些老年抚育人稍微年轻、身体好的会把时间投入到农活或是乡镇的零工上,容易忽视对孩子的管教;年老、身体弱的很多也无力再去管教孩子更多。而由于抚育人和被抚育人之间的年龄差距,未成年人也很少会跟这些抚育人交心。由此,留守儿童之间往往很容易形成了一个脱离成年人控制、奉行暴力秩序的灰色群体。在这种群体者,被认为是“弱者”、“敌人”的儿童就容易受到欺凌。而缺少父母保护的他们,在老师责任心不足,又羞于跟爷爷奶奶求助时,很难会想到可以向执法机关求助,启动执法程序。更多只能是逆来顺受,企图通过岁月的流逝来度过这段艰难的时光。


(三)司法难以认定欺凌事实


受欺凌者寻求救济一般是希望得到保护,因此他们更多会选择向执法机关报案,获得及时的安全保障。对于启动更严格,程序更为缓慢的司法,基本上是欺凌自杀案件中,受害者的父母以此寻求真相与公正的。司法之所以难以认定校园欺凌,一开始是因为校园欺凌自身概念较为严格,难以把一些轻度的身体暴力和言语侮辱认定为欺凌行为。日本在20世纪对于欺凌的定义就过于严格,导致了许多欺凌行为难以被认定,因此在2006年改为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即校园欺凌是“是一个孩子影响另一个孩子并造成其精神或身体痛苦的行为”。这是从所谓 "受欺凌儿童 "的角度来评判欺凌行为的。因为在欺凌事件中,被欺凌儿童与欺凌者之间的认识差距较大,被欺凌儿童很难与欺凌者进行协商,所以以欺凌者的行为来判断的话,就会忽视了许多看似轻微,但是伤害巨大的行为。


在欺凌定义宽松化之后,导致司法认定困难的原因就主要是证据不足。在《审》中,江原敏郎因欺凌而自杀没有被法院认定也正是因此。当时,学校在接到起诉之后,迅速按照了《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的第二十八条成立调查情况的第三方委员会,并以匿名问卷的方式进行了调查。但遗憾的是,班主任老师因担心受到处罚,偷偷把所有提到存在欺凌情况的问卷偷换了,最终导致法院没有找到任何可以认定欺凌的证据。


为什么欺凌自杀难以取证?首先是欺凌会产生什么样的证据?这可能包括身体伤害、记录着侮辱言语的纸张、受欺凌者的遗书(日记)、欺凌者的自白、教师和学生的证言等等。


第一.身体伤害。根据研究者的调查,在我国中小学生群体中,肢体欺凌的发生率并不高,仅仅排在六大欺凌类型中的第四名,落后于言语欺凌、网络欺凌和关系欺凌。而在美国青少年群体中,肢体欺凌也仅仅占全部欺凌的20.8%。并且研究发现,相较于肢体欺凌,关系欺凌对自杀意念的影响最大,受欺凌者自杀意念的发生风险是未受欺凌者的1.802倍。从这些调查可以得出两个论断:一者,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的欺凌仅仅只是所有欺凌类型的少数而已。二者,欺凌所造成的精神伤害比身体伤害也许更容易让受害者产生自杀意念。同时,许多肢体欺凌所造成的精神伤害远甚于可见的身体伤害,比如说脱衣服、扇耳光对人的侮辱。因此,可以推测,在大部分欺凌自杀案件中,受害者都很难留下可见的身体伤害。


第二,记录着侮辱言语的纸张。从展现欺凌的文艺作品以及纪实文学来看,言语欺凌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的不多,大部分言语侮辱都是直接表达或是在可擦写的文字载体上进行,比如黑板、书桌,难以留下长期保存的证据。在网络欺凌的模式中,言语侮辱则是通过匿名发帖的方式进行,想要取得有效证据也会存在难度。并且,受害者也很难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因为保存证据的目的是向他人告发,这个他人可以是老师、家长。但既然自杀的孩子走到了这样的终局,这足以说明在其主观上认为告发是行不通的,因此也很少会有证据能够保留。


第三,受欺凌者的遗书(日记)。虽然有一些受欺凌自杀的孩子给父母留下了遗书,并且说明被欺凌的经过。但在《欺》一书中,仍有许多孩子是没有留下遗书就自杀了,父母在一开始还完全想不通子女自杀的原因。之所以是这样,是因为选择以自杀逃避被欺凌的孩子往往都是已是处于非常不健康的亲子关系了。如《审》中的江原敏郎,在初中的时候已经饱受欺凌,告诉父亲的时候,也只是得到了一句“男孩子,要坚强”的责备。在这种情况下,他在高中受到更严酷的校园欺凌的时候,自然更加不会向父母求助,最终在无助中选择自我了断。


更加黑暗的可能性是,欺凌自杀者在家庭中就已经是受害者了。受害者之所以会被选为欺凌对象,很大程度是因为他拥有“多重弱势身份”,父母缺乏关爱,甚至虐待孩子的行为就会给孩子增加一个非常容易被欺凌的弱势身份。在《黑》中,朴涎镇一伙为什么能够肆无忌惮地欺凌文同珢,就是因为后者母亲完全不关心她,觉得即使欺负了,对方父母也不会来闹事。剧中,文同珢也是差一步就走到自杀的边缘,是复仇的火焰给了她继续活下去的希望。在尝试自杀前,她当然也不会给那个名义上的“母亲”留下遗书。


第四,欺凌者的自白。在《欺》一书中,可以看到欺凌者愿意主动承认错误的是非常少的,在自杀刚发生的时候也许还有一些欺凌者因为害怕、悔恨而自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许多人会因为学校与家长的压力而拒不承认之前的自白。学校施加压力是因为如果欺凌者主动承认了存在欺凌行为,学校也就无法再对事情进行否认了,不得不承担教育失职的责任。而家长施加压力则是因为不希望因为欺凌导致受到处分,从而影响孩子的前途。某种程度上,许多家长与孩子处于明知欺凌,但共同扮演着“严格教育父母”与“品学兼优孩子”的角色。


《少》中的欺凌者魏莱正是一个鲜明的案例,电影中展示的家庭装修非常精致,其母亲的台词也非常重视“体面”:“我们不是这样的家庭,我跟她爸爸老教育她,什么事不能老像个孩子一样随便去做,什么样的人值得交往,怎么交往,这都是学问,别的孩子可以不考虑,她不能不考虑,她跟别人不一样。”母亲真的不知道女儿做了些什么吗?当然不可能,只是家庭阶层、地位要求着她们家的女儿绝不能因为是“欺凌者”而失去“体面”。所以,只有在因为欺凌陈念险些失去高考资格时,她才第一次感到了后悔,去请求受害者的原谅。


第五,教师的证言。《审》中一位女老师曾经希望在法庭上为江原敏郎是欺凌自杀而作证,因为江原生前曾向她求助过,她也向江原的班主任通报了这个情况,但仍然没有避免悲剧的发生。作为教师,出庭作证要面临两方面的压力,一个是来自学校层面的,一起欺凌自杀事件被认定,从教育委员会到学校的校长、老师都会被问责,学校的声誉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导致招生困难,影响所有教职员工的工资。另一个方面是来自于欺凌者及其家庭的,虽然他们已经毁了别人的人生,但是对于威胁到自己“光明前途”的人也绝不会放过。在两方面的压力下,同时这位老师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欺凌事实的存在,因此她最后还是放弃了出庭作证。


第六,旁观学生的证言。《少》中陈念的惨痛经历说明了在欺凌者没有丧失报复能力的之前,做一个揭发欺凌的正义者是多么艰难的一件事。就算是欺凌者受到停学、退学的处罚又如何,只要是没有被人身控制起来,他们依然可以对作证者进行报复。


除了担心报复,旁观学生难以提供证词的原因还在于在欺凌者巧妙设置的污名化场景中,学生反而会认为欺凌存在“正义”性。比如《审》中被欺凌的香田,她被选为欺凌对象一方面是因为高中才加入篮球部,因此篮球的基础技术不行,跟不上训练节奏,另一方面是她拥有着被其他女生嫉妒的傲人身材。因此欺凌者就给她加上了“拖后腿的人”以及“勾引人的狐媚子”两个污名,由此把欺凌把转化了对“坏人”的“正义执行”。在“坏人”污名没有洗净之前,即使受欺凌者选择了以自杀作为控诉,许多学生还是难以对他们抱有同情。


(四)“依法维权”受到的二次伤害


在《欺》一书中,作者访谈到的许多欺凌自杀孩子的父母都表示,在利用法律程序,追求真相的时候遇到了许多的挫折。本想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正义,结果却导致受到了更多的失望与伤害。


首先,官方调查程序的不透明。欺凌自杀者的遗族就抱怨道:学校和教育委员会都太奇怪了。反复用“隐私、隐私”为由隐瞒我们,不让我们看相关资料。隐私只是个幌子,根本原因是在于调查者本来就是要为欺凌自杀承担责任的机构与个人,或者是与他们存在密切关联的机构。控制哪些信息可以公开用于尽量减少欺凌自杀的舆论发酵,尽量减少官方机构受到的指责。


虽然在《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调查者有法律义务以适当方式向受害学生和监护人提供与调查有关的信息和对调查结果的解释。但实践状况并不乐观,例如在埼玉县川口市发生的一起严重欺凌案件,受害学生要求川口市教育委员会要求披露调查文件,但是被后者拒绝。2019年1月,受害学者及其监护人向川口市教育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同年5月份,后者才将应该披露的文件进行公开。这从受欺凌的学生报案之时(2016年秋),都已经过去3年了。根据日本学者的观察,这种调查的不公开不透明目前仍是常态。


原因在于该法并没有规定对于隐瞒调查情况的学校与教师的惩罚措施。虽然在2018年一个无党派研究小组汇编出了一个法律修正案草案,要求对试图隐瞒欺凌行为的教师采取惩戒措施,但由于中小学校长协会等方面的反对,最终在草案最终下发的时候被删去了。正因为立法者对教育委员会以及学校的袒护,因此调查的信息公开一直无法实现。


其次,官方机构的“摆平事情”的处理方式。失去孩子的家长们本来寄希望于警方、教育委员会、学校能够查明真相,给死去的孩子一个说法、但最后发现,相较于真相,这些官方调查机构更想要将事情摆平,让家长不要再闹事,让舆论不要渲染这个事件。这点在近年来的日本也同样没有改善,有学者直言:所谓的调查委员会不仅公平性存疑,其设立的目的更多是应对受害者遗族而已。


再次,在交涉中责任方的回避态度。特别是欺凌者及其父母,在面对受害者父母的指责时,总是以各种理由借口来推脱责任:


明明是自己欺负了人,把别人逼到自杀,明明自己的儿子是加害者,却无关痛痒,只是自顾自地说些不着边际的话,若无其事地活在世上,这种人哪怕还有一个,都让我感到痛恨不已。


这往往就造成了受害者亲属愤怒升级,原本只是希望查清楚孩子自杀的原因,给自己心里一个交代。被他们这样一闹,反而痛恨起来了,促成了复仇的情绪基础。


最后,自杀者及其家庭的被污名化。一方面是强调自杀者的特殊性,特别会宣扬其是因为软弱而自杀的。“学校里有500多个孩子,而死去的孩子只有1人,如果把原因推到这1个孩子身上,说自杀是因为他太软弱了,那么学校会轻松许多吧。”另一方面是对受害者家庭的攻讦。这既有把自杀的责任推到父母的家庭教育不当上,也有以诉讼目的不纯为理由进行指责,认为受害者父母提起诉讼只是为了学校的赔偿而已。有父母在诉讼过去多年之后仍背着这样的污名:“至今,还能听到背地里有人说闲话:“‘他家都拿到保险金了吧。’”


在这种污名化下,受害者父母发现自己被所有人指责。“家委会大会上,可以说是我一个人与整个家委会为敌,完全被孤立。可能其他家长想着如果发生了欺凌自杀事件的话,学校一定会被批判的,所以才站在学校那边,说着恭维学校的话。” 家长们的这些言辞一者是因为受到了学校的压力,孩子还在学校上学,不得不为校方说话;二者学校的名声受损,他们也担心会影响作为该校学生的自家孩子的声誉和前途;三者否认欺凌的存在,把自杀原因全部推给受害者及其家人能让他们有了不会成为受害者的虚假安全感。


(五)法律从复仇工具变为复仇对象


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及其亲属只是对欺凌者有着仇恨,他们希望通过法律来实现正义,由此完成复仇,这说明法律一方面控制者着复仇,另一方面也在实现复仇。虽然很多学者认为法律特别是刑法要与复仇割席,并认为“作为国家,必须摆脱个人本能要求,合理规制个人的复仇心理,以社会化的视角平衡个人与社会的要求。”但是对于被剥夺了美好的人,仅仅以遵守法律的最终决定,要求他们放弃复仇的想法是非常艰难的。正如美国学者戈登(Jon Gordon)所关注到的,当法律无法满足守法公民对于复仇的及时性与对等性的需求时,受害者往往会寻求法外暴力(如贩毒集团)的帮助以实现“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权威受到了受害者们的嘲讽。而上文所说的,“依法维权”中受害者及其亲属受到了大量二次伤害,这进一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与公正性。


更加严重的是这种嘲弄还可能升级为仇恨,就如《审》中失去儿子的江原明弘,剧本家将其设定为现任警察具有深意。身为肩负维护法律尊严的职责身份的他,一开始也是希望能够依靠法律获得所要的正义,但在因证据不足失败后。他认为法律“辜负”了他,并把这个“不公正”的法律系统也列为复仇对象。因此,他与喜多方悠合谋,制造了一起“证据扎实”的猥亵案件,以此作为复仇杀人案的不在场证据。作为警察,他知道在日本刑事司法中,推翻已然的有罪判决是非常困难的。在作为不在场证据的猥亵案难以推翻的情况下,警方无法认定他是复仇杀人案的真凶,由此作为对“僵化”的、只认证据的法律系统的嘲弄与复仇。


四、完善法律就能控制复仇吗?


也许会有人认为,之所以法律没有避免法外复仇的产生是因为缺乏惩治校园欺凌的立法以及没有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只要完善了立法、执法、司法,就能实现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不仅能够防止校园欺凌产生严重后果,还能在真正发挥严重后果的时候给受害者及其亲属公正的结果。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一)刑法难以严惩未成年人造成的自杀


上文提到,中日韩三国对欺凌都没有在刑法中专门进行立法,因此欺凌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即使导致了受害者自杀,也很难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有学者提出:刑法应该设立校园欺凌罪,并把导致受害者自杀的行为列为结果加重犯。这是他基于对虐待罪的类推提出的立法意见。校园欺凌致使当事人自杀可以比作虐待致人自杀,将其作为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然而,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构想存在四个困难:


第一,立法过程中很可能会受到教育重于处罚原则的批评。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一直坚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设立校园欺凌罪很容易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样,招致“不教而刑”的批评。特别是校园欺凌是个很奇特的行为,它基本上只有在未成年人中才会发生,所以必然会被规定为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但是除了会造成受害者自杀的严重后果外,单看行为的恶劣程度,许多欺凌又并不是那么严重)。既然无法与未成年人要负担刑事责任的八种刑事犯罪具有在严重程度上的相当性,要求对校园欺凌专门设罪进行刑法规制就难以回应批评。如果说要以惩罚促进教育,也许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是更为有效的路径。


第二,调查犯罪活动对学生以及校园生活可能造成伤害。如果设立校园欺凌罪,一旦警方接到报案,就需要进入学校进行调查。这虽然可以避免前文提到的执法难以为受欺凌者得到保护的问题,但是调查也并非完全无害。在日本校园欺凌调查中,曾经有老师因为急于查明欺凌事件真相,而造成了受调查学生抑郁的情况。因此,日本学者认为:过重的调查责任反而会让学校忘记调查欺凌事件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促进其发展,导致急于为了强行查明事实真相而对受调查的学生造成伤害。当然,这种话语背后反映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抵抗警察执法干预,维护自身独立性的意愿。但以此作为反对意见,同样会使得校园欺凌罪的立法过程受到阻碍。


第三,如何定义刑法上的校园欺凌行为。校园欺凌致人自杀作为一种结果加重犯,其导致他人自杀的行为就必须是违反刑法的危害行为。换言之,如果欺凌达不到刑法所认定的“校园欺凌”的程度,就不可能构成欺凌致人自杀的加重犯。那么刑法应该如何定义校园欺凌?现行的各国立法中,由于认定校园欺凌只是为了启动调查程序,所以基本上都把欺凌定义得非常宽松。但是要是认定为犯罪行为,就需要将认定收紧,以维持刑法的谦抑性。有学者参考《法国刑法典》中戏弄刚入学的新生罪,认为要是我国进行立法,应该把校园欺凌定义为“行为人或者单位在校园以及校园的延伸区域中,对被害人施行除暴力、威胁、性侵害以外的侮辱、诽谤等贬损人格尊严,有违被害人自主意志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定义相较于其参照的法国立法,极大地扩张了刑法的管控范围。法国刑法的“捉弄罪”(Du bizutage)要求是在集会活动进行,只是这种集会活动被限定为“学校和社会教育环境”而已。之所以要求是集会,是因为在集会中贬损他人尊严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也更容易获得证据。而如果不顾集会的要求,认为在学校发生的贬损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校园欺凌,这会使得涉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下降,更加难以在罪与非罪中进行区分。


第四,欺凌与严重后果(自杀)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想要把欺凌行为与造成的自杀结果联系在一起,都需要行为与结果建立起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日本的实践中,确立欺凌自杀的因果关系也是经历了许多案件的讨论才得以实现。


就侵权责任法来看,很长一段时间,日本司法采取的通说是:对于欺凌自杀案件类推适用日本《民法典》第 416 条,自杀通常被视为特殊损害,因此判处赔偿金需要具备可预见性。


但在2021年日本最高法院对大津欺凌自杀案的维持判决来看,目前日本司法界已经转而认为自杀应该包含着欺凌行为的普通损害中,降低了对其可预见性的要求。原因在于,法院认为至少在案件发生时,有关欺凌和自杀的专业和一般知识已在不断变化的时代环境中得到确立。这也就是说,欺凌者及其监护人还有负有监管责任的学校、教师不能以“想不到会导致自杀”为理由逃避赔偿责任。


在民事侵权中认定自杀与侵害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已经如此困难,在涉及到刑罚的刑事司法中所要求的认定标准就更高了。那么,能否类推虐待致人死亡进行立法,对校园欺凌致使人自杀的行为规定为校园欺凌罪的结果加重犯呢?笔者认为不妥,主要在于两点:(1)客观上欺凌与自杀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的条件关系,但客观角度恶性不大的欺凌行为却有可能造成自杀,这成为条件关系论证的困难。(2)主观上,欺凌者必须具有较为严格意义上的预见可能性,这对于未成年人是很难做到的。


第五,欺凌者的可责性难以说明。从主观恶性方面,他们会因为缺乏同理心而陷入思维误区,认为欺凌行为 "只是为了好玩",或以自己有权力这样做或有必要进行引导为由为自己开脱。预见可能性也同样如此,杀人、抢劫、强奸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未成年是很容易理解的,因此追究他们这些行为的刑事责任非常正当。然而,欺凌是否会导致自杀,这对于作为成年人与专业人士的教师来说都难以判断,更何谈未成年人。


并且,有些欺凌立法的异议者还会通过精神病学的话语,削弱欺凌者的可责性。例如对美国发生的菲比·普林斯自杀案件的讨论中,精神病学家认为欺凌是一种精神上的“流行病”,欺凌者需要的不是刑事处罚,而是精神治疗。


(二)刑罚之外的处罚措施难以弥补受害方的创伤


刑罚之外的一些惩罚措施主要是保护处分与民事赔偿。先说保护处分,它是在日本《少年法》中率先规定的一个制度,而后在我国在2020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中也将这一制度纳入了法律体系中。


日本的保护处分制度规定主要体现在《少年法》的第24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保护处分,一者是保护观察(类似于社区矫正),二者是将儿童送往自力更生支持机构或孤儿院,三者是少年院(未管所+工读学校)。而我国的保护处分主要就是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但是,无论是少年院还是专门学校都更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而不是惩罚,其处罚程度很难以校园欺凌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相匹配。更不用说,在我国由于校园欺凌没有明确列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能否将其送入专门学校会存在不确定性。


至于民事赔偿能否弥补当事人的苦痛,这涉及到不可通约性的问题,即金钱与失去的尊严、生命是无法通约的。不可通约性的一个理念根源是平等,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接受了金钱作为其在欺凌中所失去尊严的补偿,这会让他在人格上就比加害者贬低了。尽管小波斯纳认为“人们宣传选择是不可通约的,是因为其他人会推定那些没有做出不可通约性断言的人是坏人”但这依然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如果一个父母为了钱与欺凌他们孩子的人和解,那么肯定会招致舆论的批评,会觉得他们是在“卖”孩子,没有道德底线了。


(三)校园作为半自治社会对法律的抵抗


前文讲到,学校会以“高考”话语阻碍警察对校园欺凌的调查,还会在寻求真相的家长面前隐瞒搪塞。而假如有了明确的校园欺凌刑事责任规定,有了完善的调查程序,这种情况也许还是难以避免,原因在于校园是一个穆尔意义上的“半自治社会”。这种小型(社会)领域能够在内部生成规则、习俗和符号,但又易受源自其周围的较大型社会(世界)的规则、决策和其他强制力的影响。半自治社会的存在是变革性立法有时候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而校园是有其自己的规范系统,这些规范系统会影响对校园欺凌的调查。


第一,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问责与晋升逻辑。不少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 第一反应也大多为将事件做不公开处理, 尽快息事宁人, 以减少校方在事件中的责任。之所以他们要掩盖真相,是因为一旦欺凌事件被认定,上至教育行政部门主官,下至任教教师都会因此被问责。至于晋升的机会就更不可能了。


为了防止学校的对于调查的干预,日本《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规定由校外人员组成的第三方委员会进行独立调查,但是正如学者所批判的:“由于所谓的 "第三方委员会 "等机构在法律上并不独立,也不具有强制权力,而且不排除它们可能会对与推选者之间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也不可能指望它们能澄清多少事实。”甚至在许多案件中,“第三方委员会”都完全没有设立。比如2014年广岛县发生的一起因为欺凌而拒绝上学的案件,学校和教育委员会拒绝设立“第三方委员会”,并且未向家长说明理由。


第二,欺凌惩治与教育逻辑的冲突。这一方面体现在学校会认为欺凌调查会是影响教学的,有日本学者就担忧完善欺凌的防控与调查制度虽然是好事,但如果形式主义占据了上风,降低了与孩子们朝夕相处的教师们积极工作的意愿和意识。而《少》中,老师担心欺凌调查会影响学生备考高考也正是一例。另一方面,教育逻辑与欺凌惩治的冲突还体现在教育监管指标可能会与欺凌惩治冲突,即退学不仅是对学生的惩罚,还会成为对学校的威胁。比如说在义务教育阶段有辍学率的要求,欺凌学生会以辍学来要挟学校。学校在他们辍学之后要反复去做劝返工作,反而增加大量的工作量,同时也有被问责的风险。


第三,学生之间的相互袒护。初高中学生每天都一起上课,是一个联系非常紧密的群体。受欺凌者之所以会被逼到自杀的境地,原因在于他在这个群体中根本没有立足之地,没有人愿意(能够)帮助他/她。这种群体接受调查时,旁观者担心被报复不敢吱声,欺凌者怕自己的罪行被暴露更不会出卖自己和同伴,最终形成一种相互袒护的状况。


(四)人生的希望与法律的预防功能


刑罚除了对金钱、自由的剥夺之外,很重要一点是给犯罪者打下了“罪犯”的烙印。有了犯罪记录之后,他们会因此丧失掉许多人生的机会。因此,许多人会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人生,在遭遇不公的时候尽量克制自己寻求法外复仇的欲望,这也是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途径之一。三部作品都对这一点进行了展现。


《少》中的陈念为不愿意复仇的原因在于马上要高考了,出身贫困家庭的她正希望通过高考改变自己和家庭的命运。因此即使她受到殴打、脱衣、被录像的残酷欺凌,她也并没有真正想要去复仇。


《黑》中的文同珢是已经失去所有希望了,不仅饱受欺凌,得不到学校与警察的帮助,就连母亲都被欺凌者轻易的收买,抛弃了她。当她站到学校楼顶,准备往下跳的时候,旧的人生已经结束了,新的人生只是为了复仇而活。因此,在复仇结束后,她又准备就此结束生命,还好男主给了她新的存在意义。对于这种已经舍弃所有人生希望的,法律还有什么约束力呢?


《审》给出的是失去人生意义的另外一种视角。因为校园欺凌而失去独子的江原明宏,妻子也因为这件事离他而去。除了复仇之外,他也没有别的找到人生意义的方式了。


五、总结与讨论


本文的创新性与特色在于以法外复仇的视角看校园欺凌。受害者及其亲属之所以要选择以这种极端方式讨个“说法”,这说明了相关法律至少在公众观念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以至于无法真正实现当事人想要的报应正义。而虽然现代法律很想把愤怒、仇恨这些情绪驱逐出法律,以严格的法律该当性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但公众不是“理性人”,以证据不足、法律规定为理由拒绝他们的复仇要求,最终反而会让他们把法律体系也变成了复仇对象,用法外复仇作为对“不公”的法律的嘲弄。


具体到校园欺凌,这种视角有着三个方面的助益:首先,关注欺凌自杀这种严重情况。过去的研究大多是关注欺凌的防控以及整体层面对欺凌的惩戒,甚少有学者研究在欺凌自杀这种虽然极端但无法杜绝的情况下,法律应该如何规制的问题。


其次,关注了欺凌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视角。本文不仅看到了法律很难实现受害方对于复仇的要求,同时在法律程序中受害方还会受到来自于学校、行政机关、加害方、社会舆论的二次伤害。因此,需要在严重欺凌事件发生后,完善受害方的精神救济与权利保障制度。


最后,对于校园欺凌的治理,法律也许很难发挥理想中的巨大作用。立法上,中日韩都没有能够设立校园欺凌的专门犯罪,说明立法过程中很难不受“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影响,并且真正设立“校园欺凌罪”之后,认定、调查、处罚等环节都会成为难题,更不要说校园作为一个有着自己规范的半自治社会,会对执法机关介入进行排斥。


此外,不应该把校园欺凌问题孤立地进行讨论,它是嵌入在少年越轨、少年司法的问题之中的。虽然从法律上看,我国对于少年越轨行为,已经形成了包括监禁矫正、社区矫正、家长管教、专门教育等矫治路径的架构。但是对于是非观念颠倒的少年来说,这些矫治手段有哪些真正能深入内心?就如校园欺凌,许多欺凌者根本不会认为他们在作恶,反而会觉得受欺凌者才是恶人,他们只是在惩恶扬善而已。就算知道自己做得不太好,也不会认为欺凌者自杀是自己导致的,而是因为对方过于“脆弱”。如何扭转这种扭曲的观念,相较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许更需要教育学、心理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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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起点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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