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纪录公社 Jilu Commune举办了第十六期纪录Talk“纪实影像法律全攻略:从创作到发行,权益保护与合规实务”。邀请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影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董媛媛与我们分享了项目开发前的授权许可到制作过程中的各类版权问题以及针对影片在国内和国际发行的合作须知等法律知识,并回答了观众一系列的相关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咨询作为一种服务,很多时候不同的律师也许会给出不同的建议。我们的活动只是给大家提供一些基础的参考,重要的是启发大家思考相关法律背后的应用逻辑。
以下为讲座内容的部分文字整理,供大家参考。
本文转自:纪录公社 Jilu Commune
演讲者
董媛媛
△ 讲座重点大纲
真人真事
董媛媛:纪录片更多是关于真人真事的授权,影视剧更多的是真人真事的改编。真人真事改编过程中,最重要问题有两部分,第一是著作权,第二是人格权。
1. 著作权
我们要看改编材料的来源,或者去确认我们要拍摄的来源是否是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
△ 讲座配图 ©董媛媛
单纯的事实消息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仅为事实陈述,不含有任何独创性的内容,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若使用单纯事实消息作为改编材料或者拍摄材料,则无需著作权法上的任何授权。时事性文章,需要得到授权。如果将单纯事实消息作为基础进行分析、评价、解读而形成了时事性文章,例如特稿、时评等,此时该时事性文章因具备独创性而成为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将其作为改编材料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著作权法在2020 年 11 月 11 日之前的修订中并没有规定权利属于报刊社或通讯社,还是记者本人享有。因此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把相关作品认定为特殊的职务作品,那么就要去审查权利是属于记者本人,还是在相关单位。△ 讲座配图 ©董媛媛
自传体的作品也需要授权。例如有些口述作品,是以特定人物为主体的,可能会有人帮忙执笔整理。首先可以约定这些执笔人享有著作权,如果没有约定版权就归属这个特定人物。需要注意的是,自身经历,不是作品,无需授权。但需要防范侵犯原型人物的人格权问题。△ 讲座配图 ©董媛媛
防范侵犯人格权的风险,需要获得合规意义上的授权。因此,为避免引发名誉权纠纷,制片方应在制作前获得原型人物方的授权或豁免。此时虽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授权规定,但属于合规或道德意义上的授权,以有效防范人格权侵权风险。如果遭到授权拒绝,则需要审查作品是否侮辱、诽谤他人,因为这属于名誉权。
除虚构情节可能侵犯名誉权之外,将自然人的真实经历公之于众还可能侵犯隐私权、姓名权和肖像权,因此需要注意事先取得原型人物方的授权和豁免。
姓名权:如果在影片中不去虚化要展示的人物,就要考虑对其姓名权使用的授权问题。肖像权:制作纪录片有时会使用人物照片,例如老照片或是亲属的照片;另外在拍摄过程中可能会有路人入镜,这都涉及到肖像权,需要授权。在一些影视作品中,当我们要陈列一个照片展示其年轻阶段,例如演员年轻时的照片。这时如果找相似演员拍摄,或者之前就做好了照片当作道具,这种情况也都需要获得肖像权授权。△ 讲座配图 ©董媛媛
具体可以根据项目体量的大小去决定是做授权书还是授权合同。授权书不体现报酬等价格,但协议需要体现支付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等细节。著作权许可、转让与委托创作
1. 著作权许可使用
董媛媛:获权的第二个方式是剧本许可、转让和委托创作。剧本可以指脚本、台本,或是一个原创故事。△ 讲座配图 ©董媛媛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讲座配图 ©董媛媛
我们在前期需要获得剧本的改编权或设置权;在发行阶段如果卖给平台,就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卖给电台、电视台,就需要获得广播权,一定要明确权利种类。
在纪录片发行时,不论是剧本授权还是原创故事授权,都需要得到专有权。专有权就是被授权人可以使用这个作品,但是授权人不能以同样的方式授权第三人或自己使用;非专有使用权都可以使用。比如,之前有一部纪录片打算进行大陆和全球发行,但是团队有人将影片卖给另一个国家。那个国家制作速度非常快,国内还没有完成,他们就做完并且去参加了一些节展,这种情况就属于违约。关于期限,一般有 2 年到 3 年,也有 5 年,付的费用越高,期限越长。例如一权多卖;制作的授权作品本身存在侵权的内容,那么你再授权给他人使用,接受者也会因此受到诉讼,因为这个作品的权利本来就有瑕疵。在国际发行方面很重要--例如在不同国家的发行权,这不代表在不同国家把权利永久转让。2. 著作权转让
△ 讲座配图 ©董媛媛
著作权转让签订后,相当于作品的权利永久性地变更为属于他人。以前版权还未具有很高商业价值的时候,很多人会以便宜的价格把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但现在会更倾向细致地签订许可协议,而不是转让。
当然有些创作者拍完纪录片后不想要了,但需要注意著作权的权利期限很长,即自然人作者生前及死后 50 年,因此转让也指期限内的所有权利。这种情况下则需要考虑酬金的问题,即转让价款。因为这可以是一个高昂的转让费,纪录片项目在开发阶段就需要考虑到。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做纪录片,受他人委托创作故事、台本或概要时,需要签订委托创作合同。△ 讲座配图 ©董媛媛
常常会发生有一份授权书但没有约定版权属于谁,例如是出品单位、编审还是编剧。因此需要约定清楚,如果出品单位想拿到著作权但授权书没有约定清楚,那权利就属于编剧或编审。△ 讲座配图 ©董媛媛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例如,如果影视或音乐,每章都有不同的创作者,这种情况作者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相关章节的著作权。因此需要根据现实条件灵活运用,去结合项目的自身情况去运用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的起草审阅。对于制片人或编剧,需要确认如何获权或授权。▼ 观众问答:
观众:被拍摄主人公是否有权问影片制作方,包括导演要素材或者是成片。
董媛媛:我认为他可以观看拍摄他自己的那部分,但是他没有成片的版权。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影片版权是归制作者所有,一般是出品单位。但具体要看合同中约定享有版权方的主体。△ 讲座配图 ©董媛媛
- 直接投资/联合投资:纪录片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拍摄项目可以是联合出品,比如腾讯和蔚蓝汽车一起制作纪录片。
- 如果企业的资性不错,或个人资性不错,想做一个低成本纪录片,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银行贷款。
- 公开融资在影视行业越来越少了。类似于上市 IPO(首次公开募股) ,考虑到影视行业本身的上市公司就不多,对主体资质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所以公开融资需要考虑清楚。
- 广告融资&互联网众筹都要考虑到没有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的问题。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会在配资后去融一部分钱投到影视公司里,或者是文化公司里做一些项目。
从做律师的角度,如果你是投资方,我们建议固定回报。如果你是项目方,我们建议风险投资。这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考虑投融资的问题。投融资也不限公司和个人,都可以来投,只要是依法合规的。纪录片也可以考虑,怎么分配收益,创作团队会不会有一些奖励,这个都可以在联合投资或投资合同中进行一些安排。在投资过程中,我们也会进行一些背景调查。对方公司有什么项目,是否有重大诉讼,股权是否有质押,制片人是否有经验,主创是否有经验,做了哪些项目,权力链是否清晰等等。董媛媛:对纪录片中所有可识别的人物,都应当获得他人的人物出镜授权以及与真人姓名相似的任何人物姓名的授权。可以给入镜者一张简单的授权书,当然也可以约定一次出镜的价格。即使有免责声明(即任何与活着的人或已故的人有相似纯属巧合)也并不能提供绝对的保护。需要考虑到是否存在侵权和涉及他人隐私的问题。出镜的是未成年人,应当获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许可。有的未成年可能家长不在了,需要去查明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社区或近亲属),要得到相关授权。但如果出镜人物虚化,看不出是谁,是可以不用授权的。董媛媛:我建议每个人都签定授权许可,即使是一闪而过的人物,如果是商业纪录片(有获利行为),那么就需要授权。肖像权的使用是非常严格的。在街上拍摄,确实比较难处理。比如,国外一般会在拍摄过程中就进行获权,在街道两旁立着大牌子,并注明如果你进入到这个区域,就相当于进行了授权,借此免责。但如果对方没有看到,就很难处理了。观众:如果纪录片跟拍一个未成年人,拍的时候他的监护人答应了,也签署了相关肖像协议。后来这个未成年人成年了,不同意的话还可以使用拍摄素材吗?董媛媛:我个人认为如果当时的监护人已经同意的话,你拍摄的当时的他的片段可以使用。但他成年之后的部分你就不能拍摄了,如果想要拍摄就需要另行获得他本人单独的一份授权。董媛媛:纪录片现场拍摄需要特别声明,是为了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或者是无关的人员进入导致拍摄中断。可以简单设置一个现场特别声明告知,无关的人禁止入内并禁止拍摄,不能把拍摄内容发布,也可以让对方签字。△ 讲座配图 ©董媛媛
▼ 案例分享:
△ 讲座配图 ©董媛媛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适当引用是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因此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的条件,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和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讲座配图 ©董媛媛
董媛媛:纪录片的配乐方式通常是购买现有的音乐或者委托创作原创音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购买现有的音乐,应当获得完备的著作权内容的授权,尤其是改编权。当需要对纪录片中现有的音乐进行重新编曲等行为的时候,是需要获得相应授权的。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就像那些名曲,一定要查明音乐版权的来源和归属。对于音轨中的每一首音乐,我们需要确认:名称、词曲作者、演奏者、表演者、出版商、唱片公司、音乐的用途(背景伴奏/背景原声/画面人声/有声源音乐/主题曲/片头曲)。对于每段音乐,确定音乐是否是:现有音乐/为纪录片而创作的原创音乐。很多观众关心,我使用的音乐只有几秒钟或者一分钟,需不需要进行授权呢?即使是一段旋律,但是它作为音乐的一部分,都是需要进行授权的。△ 讲座配图 ©董媛媛
法院在判定时考虑的几个赔偿点:涉案作品及作者有着很高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相关授权合同和协议证明涉案作品有较高的商业价值。通过预告片在网络的播放次数,可见预告片和影片的传播范围很广。同时,影片获得了较大的收益。使用的音乐非常有名,被告理应知晓需要找相关权利人去进行授权。
因此,最终判赔的金额高达六十万。一般音乐作品的判赔金额基本在二十万之下。观众:影片中出现几十秒的音乐不是创作者现场播放,是拍摄对象的工作场所出现的,请问是否需要授权?董媛媛:我认为需要授权。这在影片中也是一种商业化使用,虽然可以在播放音乐的场所进行拍摄,但不代表可以在影片中使用。董媛媛:通常情况下,像《舌尖上的中国》、《美丽中国》、《地球脉动》这类比较短的纪录片片名,都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但我国和很多国家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后作抄袭前作片名,使得公众将后作与前作相关联,对内容的来源产生混淆,那么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需要注意的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如果你的作品片名使用和知名商品、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相应的举证责任也是很高的。建议大家在做项目的过程中对片名进行相应的商标申请,包括一些显著性的道具,还有人物名称,场景名称都可以进行商标法保护,为未来后续的衍生品开发做一些准备。董媛媛:在我国影视行业中,编剧的署名权有时无法得到完善的保护。我们应当自己争取相关的权益,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原创作品还是受托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编剧是剧本的作者,也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但编剧对于海报、片花等宣传材料是否具有署名权,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也是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署名问题。署名是著作法中的人身权,有了署名,可以视作有了”业绩“,你的经济价值也会随之提升。董媛媛:与国内外的发行平台合作时,应该熟悉平台的合作规则、分账规则,并且应该确保相关规则完备体现在发行合作合同中,尤其是我们提到的《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许可的问题。国际发行,一般都会有销售代理商(发行商的一种),需要明确约定授权权利内容,授权期限,发行代理费用,发行地域,片酬,发行费用如何回收等问题。(音乐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mcsc.com.cn)(融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gsxt.gov.cn)(融资)中国裁判文书网 (court.gov.cn)
(从左至右按首字母排序:凹凸镜、光影之前观影团)
纪录公社从去年成立开始,便致力于为纪实影像创作者提供一个思考、交流和学习的平台。我们策划“纪录Talk”系列线上讲座的初衷是希望选取值得探讨的纪实影像行业实际操作或趋势性话题,邀请相关人士进行分享,激发从业者针对话题的讨论,为创作者提供启发或帮助。我们将邀请国内外嘉宾就纪实影像创作的各个维度进行分享,包括现场控制、摄影、档案资料调研、剪辑等等,为从业者提供共同思考的空间,探讨如何增强纪实影像领域的专业性,提升真诚的、有创意的纪实故事叙述。网址:https://jilucomm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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