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 | 法律改革如何在全球影响ESG的推进
译者 | 郭依贝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
徐沁然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
张 越 浙江大学本科生
刘子彤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
黄铄媛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职业博士
编辑 | 陈玉昕 香港中文大学 LL.M.
余卓妍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
责编 | 扎恩哈尔·阿黑哈提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
法律改革如何在全球影响ESG的推进
一、法律改革概况
1. 欧盟通过ESG立法保护措施
2024年3月15日,欧盟理事会批准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EU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简称CSDDD)。该指令强制要求企业对其可能影响人权(如强迫劳动、工作场所健康安全问题)和环境(比如温室气体排放、生物多样性减少、废物处理)的行为进行识别、预防并采取措施减轻甚至消除这些不良影响。此要求不仅适用于企业本身,还扩展至其子公司和供应链合作伙伴。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将受此指令约束:
拥有1,000名以上员工、全球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欧盟公司;
在欧盟市场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非欧盟公司(具体名单将由欧盟委员会公布)。
2. ESG立法目的与综述
ESG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的缩写,代表在评估一个组织或企业的长期价值和风险管理能力时考虑的三个关键维度。
环境(Environmental):涉及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使用、废物管理、污染控制以及企业如何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社会(Social):关注企业与人——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和社区——的关系和互动,包括劳工标准、工作环境、社区参与和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治理(Governance):涉及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决策过程,包括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的薪酬、审计程序以及透明度和责任制度。
ESG准则帮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评估企业的非财务表现,强调可持续发展和对社会负责的商业实践。这些原则鼓励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积极履行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
3.各国ESG立法概况
全球范围内的ESG立法状况正在迅速演变,既标志着总体监管意识的加强,也呈现出显著的地区差异。
欧盟凭借其绿色交易和可持续金融战略,建立了一套覆盖环境保护、劳动权利、人权等多个方面的全面而深入的ESG规则体系,成为全球ESG实践的领跑者。最近,欧盟完成了对《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的审查,并新增了关于社会因素的强制性报告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目前,欧盟在ESG披露方面表现出全面、严格的态度,旨在提高公司披露的透明度、收紧问责制,抵制“漂绿”现象。此前,部分欧盟成员国通过相关法案有针对性地解决了CSDDD下的许多风险领域的问题,例如法国颁布《警惕义务法》(“Duty of Vigilance Act”),德国则实施《供应链法》(“Supply Chain Act”)。然而,在欧盟范围内,CSDDD目前已就尽职调查方面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协调和统一。
相比之下,美国对的ESG政策逐渐政治化。过去两年中,至少有16个州考虑了反ESG立法,限制公共机构和基金在考虑投资时使用ESG标准。随着2024年美国大选的临近,反ESG立场逐渐成为政治争论的焦点。
反观国内,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ESG的综合性法规。相关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公司治理、劳动权益、市场竞争等多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之中。此外,部分交易所和地方政府也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和规定。例如,上海市商务委发布了《加快提升本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能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到2026年,基本形成本市政府、行业组织、涉外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协同发展的涉外企业ESG生态体系,重心是企业ESG能力提升、ESG市场增效赋能、ESG服务体系优化这三大行动。
(图片源自网络)
二、法律评析
1.立法要求
根据法令对企业的要求——对其可能影响人权(如强迫劳动、工作场所健康安全问题)和环境(比如温室气体排放、生物多样性减少、废物处理)的行为进行识别、预防并采取措施减轻甚至消除这些不良影响。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贸易市场化等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立法要求企业需要采取措施以达到可持续性发展,力争创造长期价值,延续企业生命力。
ESG分别在环境、社会、治理上对企业有不同要求。环境上要求企业注重对环境的影响,如生产废弃物排放措施、企业环保章程等,可能从供应链视角识别并采取措施预防、减轻或终止对环境和人权造成的不利影响。社会要求企业注重职场性别平等,注重保障职工权益。注重企业对社会的影响。治理则是对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要求,要求企业注重权利平衡、反腐败。
以香港联合交易所为例(以下简称“联交所”),联交所于2023年12月刊发了《新上市申请人指南》(以下“指南”)。为进一步规范上市申请人在上市阶段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申请人尽早考虑及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联交所在指南第4.3章中明确了企业管治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披露要求的新指引,对企业信息披露层面有更高的要求。
2.立法产生的影响
自立法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法律改革和立法讨论。
(1)ESG对企业的影响
ESG在保护职工权益的同时会产生企业内部权利的博弈的冲突。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当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和保护职工、社会的权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衡量权益侧重。公司虽然由股东创设,但是公司的发展是利益相关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公司的利益不仅仅应该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其他人的利益。但在形成博弈平台的同时,需要注意天平不能过度朝一方倾斜,对职工(等)的保护是有限度的。
ESG对企业信息披露层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合规负担,正如前文所说,联交所为进一步规范上市申请人在上市阶段、社会管制阶段的行为而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会对企业的社会性行为产生相应的规制作用。但是,如果ESG对强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苛,扩展的范围更加广泛,则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根据迈克尔·斯宾塞提出的信号发送理论,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的行为本身就是向证券市场发送与投资者加强沟通的信号,不愿披露ESG信息的公司会失去投资者信赖。据此,上市公司本应有主动披露ESG信息的充分激励。但是,信号发送理论的设想很难实现。同样,过量的信息披露不利于投资人进行信息筛选,反而不利于投资人作出正确的交易决策。
(2)ESG的不足之处
以中国为例,ESG在国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方面约束力较弱,缺失对ESG强监管的法律法规设置。对于ESG的立法设置上,国内尚未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
这也正是环保与人权人士的不满之处——欧盟修改了对企业规模的要求,对企业人数的要求从500人修改为1000人,营业规模也进行了放宽,其认为欧盟的这一修改,很多企业存在“赦免”。
三、法律争议
1.法律约束力和涵盖面的薄弱
国际层面,无论是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要求进口或出口的高碳产品缴纳或退还相应的税费或碳配额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还是酝酿多年、旨在迫使大企业从其供应链中消除现代奴隶制并遏制环境滥用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都体现出监管部门和资管机构也将对ESG提出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企业合规风险增加。但不可忽视的是,目前ESG相关规范仍呈现“软法”的特点,远非具有明确权利义务指向的“强行法”规范。
ESG作为我国的“舶来品”,亦呈现这样的特征。一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等高位阶立法中缺失与ESG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尽管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性规范等低位阶立法中涉及了ESG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但由于立法位阶不高,导致强制力和约束力不足,亟须高位阶立法进行专门规范。
2.环境与人权保障人士对立法的舆论博弈
尽管从最终结果而言,该草案是将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利益(包括环境利益和劳动者利益,或称之为广义的“相关者”利益)置于企业短期经济利益之上,并招来了诸多反对。游说团体 BusinesseEurope总干事马库斯·拜尔(Markus Beyrer)表示,新规将增加“前所未有的义务,对企业实施可能影响其生存的严厉制裁,并单方面使它们面临来自世界各地的诉讼”。
然而,该法案也并非完全受环境与人权保障人士的称赞,褒贬不一。法案最初的提议是针对员工人数在 500 人以上、收入在 1.5 亿欧元的公司,但在就草案文本进行数周谈判后做出的妥协,只适用于拥有 1000 名或更多员工、净营业额至少达到 4.5 亿欧元(合 3.84 亿英镑)的大型企业。4.89 亿美元)将受到影响。对此,乐施会(Oxfam)经济正义部门负责人马克-奥利维尔·赫尔曼(Marc-Olivier Herman)表示:“他们削减规定是为了安抚大企业,这对欧洲自诩的民主和人权捍卫者的形象造成了打击。”但反奴隶制国际运动组织在Twitter上写道,“很高兴看到(欧洲)理事会能够团结起来,坚持这一承诺,将人类和地球置于政治和商业利益之上”。
3.(回应人权保障人士观点)
以严苛法律条文推进ESG是否合理
现行法律、发展中的监管框架和司法裁决正在挑战企业的经营方式,反过来也挑战法律和法律行!业在企业经营方式中的作用。主流趋势下人们一致认为,确保严格遵守 ESG 法律法规有助于公司避免法律处罚和昂贵的诉讼,保持良好的声誉,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展示他们对负责任的管理的承诺。但研究表明,当涉及解决 ESG 问题时,许多高管对应当采取什么行动也感到非常不确定,往往不知道从哪里开始,而且各国预期采取的法律和监管行动的种类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可见,ESG内嵌的不确定性特征和严苛法律条文的稳定性特征必然冲突。我们迫切需要更好地了解 ESG 生态系统中支离破碎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并更好地了解法律行业是否正在迎接 ESG 挑战。贸然以严苛法律条文推进ESG的合理性命题,需要慎重地予以考量。
(图片源自网络)
四、结语
1.ESG法律改革推进的困难之处
首先,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我国,对ESG的立法模式都主要以“软法”治理为主,因而缺乏较强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虽然全球ESG治理中的信息披露,都呈现由鼓励披露逐步过渡为强制披露的特征,且信息披露范围也逐步扩大,延伸至投资者管理和基金投资领域,但不同法域关于强制性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程度仍然存在很大差异。欧盟的最新立法选择了真正的强制性模式,而新加坡现行立法则选择了半强制性模式。各个国家的交易所以及立法模式是否要坚持继续迈向和落实“真正的”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制度,值得探索。
最后,对所有公司实施相同的ESG信息披露规则标准不利于市场发展。不应对各个公司一以贯之相同的标准,而应当建立差异化的ESG信息披露规则。目前,绝大多ESG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以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为主,为鼓励和扶持中小型上市公司,减少其法律成本,增进市场实质公平和效率,我国可以参考欧盟的经验,建立差异化ESG信息披露规则,给予中小型公司优待。
2.前景展望
以美国为例,尽管反ESG运动频发,但联邦政府和大部分的州政府仍倾向于推动有关环境、工作场所安全以及职场歧视和骚扰、最低工资、环境污染和劳动保护等ESG相关领域的立法,不断建立健全自身的ESG规则体系。
从全球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权保护的角度而言,ESG的推行势在必得。只是如何调节市场经济发展与ESG之间的平衡,找到合适的支点,需要法律改革和落实的漫长论证。各国都可以通过考察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结合自己国家的国情作出最贴合本国情况的ESG立法。ESG法律改革有潜力改变全球最大、最强大的公司的运营方式,各国都应持续探索努力,从而形成更加广泛、深入的ESG实践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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