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债”615亿财务造假大案,伴随的是超55亿元的债券违约,国海证券作为中介机构,除了遭遇监管处罚,被没收保荐承销收入外,如今已陷入了5个多亿的连带赔偿诉讼。
2023年度,已有起家机构因“胜通债”将国海证券告上法庭,分别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顺安”)、 上海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国元证券、民生证券、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人寿”)、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和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基金”)2023年3月7日,上海中能诉中天运、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鲁成律所”)、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国海证券、王秀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于青岛中院开庭审理。2023年3月14日,国元证券诉胜通集团、国海证券、中天运、大公国际、鲁成律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该诉讼于青岛中院开庭审理并确认案件诉讼请求变更为8277.99万元。2023年3月15日和3月31日,金元顺安诉国海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王秀生、胜通集团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分别开庭审理,分别变更案号和案件相关的诉讼请求,两次庭审中,金元顺安确认诉讼请求变更为1.14亿元和6676.1万元。2023年3月17日,民生证券诉胜通集团、王秀生、国海证券、中天运、大公国际一案于青岛中院开庭审理。2023年8月11日,恒大人寿诉国海证券、大公国际、鲁成律所、中天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国海证券、中天运对原告的合计实际损失1.65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原告合计实际损失1.65亿元的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鲁成律所对实际损失1.65亿元的5%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国海证券主张公司不存在故意行为,以适用“过责相当”原则提起上诉。2023年9月14日,原告银河金汇诉胜通集团、中天运、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鲁成律所,原告主张胜通集团应赔偿损失5000.62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2023年10月11日,创金合信基金诉国海证券、中天运、大公国际,主张各被告承担原告损失6644.84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光从2023年度来看,目前已知的国海证券在“胜通债”案相关的涉诉金额已经高达5.45亿元。对此,国海证券表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未决诉讼案件进行审慎评估并计提了预计负债。据年报数据,国海证券2023年度计提预计负债1.67亿元,同比增加了81.08%,占总资产比例的0.24%,大幅增长的原因则是公司报告期期末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增加所致。上述官司的起因,是国海证券作为胜通集团的主承销商,就胜通集团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签发了核查意见,并于2016年签订承销协议,担任“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然而胜通集团2018年的突发债务违约和破产给国海证券带来了一场冲击。数据显示,到2021年下半年,胜通集团已有9只债券发生实质违约,债券违约余额55.5亿元。作为中介机构的国海证券和粤开证券,合计承销6只胜通集团违约债券,涉及金额合计41亿元。经证监会走访胜通集团上下游几十家企业、数十名涉案人员,并调取了大量的产销、纳税、财务资料后,查明:胜通集团在2013年度至2017年度通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直接修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方式,连续5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累计虚增收入615亿元,虚增利润119亿元。作为主承销商的国海证券,因“未勤勉尽责”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中天运、大公国际等同样也受到了处罚。2022年3月18日,证监会对国海证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了国海证券在“胜通债”案中的一系列违法事实,没收国海证券1798万元的承销费用并处以60万元罚款。除此以外,2023年2月底,广西证监局对国海证券时任胜通债受托管理事务专员孙彦飞,时任胜通债受托管理事务部门负责人刘延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孙彦飞随后又被证监会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加5年市场禁入。目前,国海证券的年报中,并没有将传统的投资银行收入作为一个大的业务单项进行列示。关于其投行相关业务,或存在于“企业金融服务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两个项目下。国海证券年报称:“企业金融服务业务坚持“立足区域开发、打造特色投行”的策略,致力于为各类型、各行业提供优质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并购重组等全生命周期的企业金融服务, 具体涵盖首次公开发行 (IPO) 、再融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债权融资计划等多种类型。近年来公司已先后为全国610余家企业提供包括IPO、再融资、收购兼并在内的多元金融服务,形成了中小企业IPO 和再融资等业务特色。”另一方面,国海证券方面对时代周报表示:国海证券还有一些政策债与金融债的收入,没有计入企业金融服务业务收入,而是作为投行收入,算入了“其他业务”的门类下。不管是企业金融服务业务,还是证券承销业务,国海证券在近年都遭遇了下滑。Wind数据显示,国海证券的企业金融服务业务在2021年度之前基本都能实现过亿元的收入,甚至在2017年度达4.47亿元,在随后的2018、2019、2020、2021年度相比2017年落差明显,分别实现了1.89亿元、2.11亿元、2.73亿元和2.30亿元的收入,然而2022和2023年度,该项业务收入仅实现8962.15万元和6982.88万元。同时,国海证券的证券承销业务也有明显的下滑趋势,2023年度实现1.42亿元的证券承销收入,相比2022年度的1.78亿元,下滑20%。“券商因证券虚假陈述被处罚,对其后续投行业务的开展确实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因为该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投资者信任,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收入数据看,国海证券确实在证监会下达处罚后的2022和2023年度有所下滑,表明案件确实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市场地位受损,但也不能完全归因于该案件,还可能受到市场环境、行业竞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7月发布修订版的《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后,国海证券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级下降至C。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趋严,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明确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并表示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上市券商任重道远。
转自燃犀观察室,时代周报旗下深度报道品牌 作者 郑仲芹 责任编辑 戴鹭本文由「华尔街俱乐部」推荐,敬请关注公众号: wallstreet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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